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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现状与维护论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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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现状与维护论文范文第1篇:我国幼儿期亲子关系的文化分层结构学说分析

摘要:亲子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与家庭的文化氛围、社会的发展形式有直接关系,亲子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儿童的健康发展,对社会文化的构建起到了间接性的制约。本文主要是以幼儿期的亲子关系为基础,对亲子关系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以文化分层结构学说为依据进行研究,提出了构建良好亲子关系的建议。

关键词:幼儿期 亲子关系 文化分层结构说

学龄前教育在当今中国的教育领域中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亲子早教机构众多,亲子教育成为家庭中的重要事务。通过与早教机构中的教师进行沟通可知,目前的家庭教育存在较多的问题,存在家长给幼儿施加过重压力,家长对幼儿主要运用训诫式教育方法,家长陪伴幼儿的时间较少等问题。幼儿存在生活上完全依赖家长,模仿父母行为等现象,家庭的交流模式和生活方式影响幼儿的认知。影响着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导致亲子关幼儿期系紧张。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幼儿期

幼儿期主要是指在我国教育中的学前阶段,将年龄定义为3-6周岁之间,属于学前阶段的后期。

(二)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主要是指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需要将血缘作为关系判定的基础,以教育、抚养和赡养为内容,促进了社会关系与自然关系的统一。

(三)文化分层结构

文化分层结构主要包括中层结构、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三种。在这三层结构的基础上,巴登尼玛教授对文化分层结构说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增加了文化制度层,文化制度层又衍生出价值层、行为层和信仰层,其形成和发展既受制于文化的内部层次结构,也制约、维护和平衡着另三个层次的文化现象的正常运行。各层之间既相互影响又密切联系。

二、亲子关系的现状调查与结果分析

(一)调查对象选择

本次研究中的样本选择限定条件为:幼儿的年龄需要控制在3-6岁,父母为能够掌握教育权和抚养权的正常小家庭。本文主要是对三家幼儿园的亲子关系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样本对象的选择坚持可行性和适宜性原则。

(二) {查结果统计

主要是对3家幼儿园中的10组家庭亲子关系进行分析,得到如下数据信息,调研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三)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对表1进行分析,本次调查的幼儿男孩和女孩数量共占一半,各有5名,幼儿的年龄集中在3-6岁之间。从幼儿父母的总体学历上来看,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最多,其次为中学,最后为专科。家长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企事业职员。本次调查除了以上问题之外,还与幼儿的家长进行面对面交谈的形式,更加明确了家庭关系的真实情况。

通过面对面交谈进行分析可知,家长与幼儿的行为层主要表现为游戏、聊天、外出旅游和亲子阅读等,家长将其作为与幼儿互动的主要方式。价值层主要表现为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尊重幼儿的兴趣爱好、尊重和平等对待幼儿等。制度层主要表现为要求幼儿尊重长辈、听取大人意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讲卫生懂礼貌、独立解决问题等。信仰层主要表现为过好自己的生活,不追求太多成功或体验、追求多样性的生活体验、享受生活的美好、追求自己与家人的共同幸福等。

三、构建良好亲子关系的建议

(一)更新家庭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直接影响家庭的价值层观念和文化信仰,我国的亲子关系长期受“天父地母”和“男外女内”观念影响较大,虽然该种观念能够保证家庭物质收入的稳定和家庭内部秩序的有效维持。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开始与男性一起承担家庭和社会事务,促使男性开始回归家庭,开始与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中的事务,亲子关系的建立成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保证。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需要更新家庭观念。首先,教育专业人员需要带动社会舆论,强调其在亲子教育和亲子互动中的重要性,宣传全新的家庭观念,充分利用媒体在信息时代的作用,引导社会舆论发展、更新社会观念。其次,幼儿园需要肩负起责任,在幼儿园内部举办专家座谈和亲子游园活动,充分发挥亲子关系的作用,促进良好亲子关系的构建。

(二)提高家长素质,构建和谐的家庭文化环境

家长的教育素质和文化水平直接影响家庭的观念和亲子的教育意识。调查分析显示,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父母,在亲子关系的认识上要比学历低的父母更加开明和科学。由此可见家长掌握大量的专业养育知识,对构建良好的亲子关系具有重要性。首先,要求家长要正确认识亲子关系,明确亲子关系的特征和含义,在亲子关系建立过程中,父母中的一方不能“教而不养”或“养而不教”,需要对亲子关系有了完整的认识后,才会与幼儿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其次,家长需要树立正确的教养观念,要求父母要接受全新的教育邻面,筛选出适合自己家庭的教育方法和教育观念,正确理解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进行正确评价。要求需要不断的调整教养方法和教育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四、结语

本文通过调查分析的形式,对我国幼儿亲子关系的文化分层结构学说进行分析,将文化分层结构学说作为主要理论研究工具,对亲子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不同的家庭会展现出不同的文化分层结构学说,与家庭的观念和家长素质有直接关系。要想构建良好的幼儿期亲子关系,需要更新家庭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提高家长素质,构建和谐的家庭文化环境,促进家庭中亲子关系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文琳,李龙凤等.ODD儿童的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及同伴关系特点[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4,(03).

[2]宗金莎,李雪平.亲子关系对3-7岁儿童问题行为的影响[J].社会心理科学,2013,(02).

[3]吴F,刘争光,梁丽婵.亲子关系对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影响[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5).

(作者单位:常州市星福儿小百灵艺术建构幼儿园)

亲子关系的现状与维护论文范文第2篇:离异家庭背景下亲子关系沟通的策略

内容摘要:亲子关系是社会上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亲子关系则是构成家庭关系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文章以离异家庭环境为背景,分析了亲子关系的含义、重要性、离异家庭环境中亲子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表现,最后提出良好亲子关系沟通策略。

关键词:农村中学生 成长环境 厌学

离异家庭是一个越来越被大家所熟知的社会名词,其背后所隐藏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父母离异而出现了一个特殊群体―离异家庭子女,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这个群体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在青少年阶段,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少年要求摆脱父母的束缚,按自己的意志生活,而父母又不能理解子女的这种独立的需要,因此亲子关系紧张不协调,两代人之间常常缺乏交流和沟通,彼此抱怨、误解[1]。父母认为孩子越来越不听话,难以管教,而子女则把父母看成顽固、守旧,不愿再听父母的唠叨,渴望冲出家庭走向更广阔的天地。两代人之间的情感冲突也时有发生,对青少年来说,不良的家庭气氛会影响其个性发展和人格塑造,同时会对学习产生障碍。因此,减少或消除两代人之间的隔阂,拉近两代人的心理差距是至关重要的。

一.亲子关系的含义

青少年期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其他各种人际关系相比,亲子关系有以下特性:一是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二是生活在共同的空间,经济上关联密切,亲子关系在情感上尤其表现出亲密性;三是父母对子女常表现出无私而博大的爱,而子女对父母则由孩童的依赖转为对双亲的孝敬。

二.亲子关系的重要性

亲子关系对子女来说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亲子关系是―个人出生后遇到的第一个微观的社会关系。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孩子总是受到父母有意无意的持久、反复的影响。父母是孩子最早的老师,从幼年起就向孩子进行道德规范的教育,逐渐使其成为孩子的行为习惯和自觉要求,父母也是孩子最早模仿的榜样,孩子都是努力追随着父母的言行举止。

家庭条件,包括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父母职业性质、文化水平、人格素养等都在极大程度上决定着孩子的生活道路。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家庭的整体气氛每时每刻都在感化和影响着孩子。这些影响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而不断积累,逐渐反映到他们的个性结构中,尤其是在青少年阶段,亲子关系对可塑性强、模仿力强的的少年来说,具有不可逆转的影响。

良好的亲子关系能使青少年对家庭产生深厚的感情和责任感,并能形成积极、独立的态度,富于创造性,平稳地度过“心理断乳期”,走向成人社会;而不良的亲子关系则会使父母和子女间矛盾激化,刺激青少年反抗行为增多,在社交、脑力劳动、学习等方面表现出困难,对青少年家庭观的形成成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一生的遗憾。

三.离异家庭环境中亲子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离异、家庭解体已日益成为世界性问题。我国80年代以来,离婚率呈逐渐上升趋势,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1.学习方面

离异家庭孩子的智力发展和学习成绩明显落后于完整家庭庭孩子,而且这种落后状态在7~13岁各个年龄阶段中都能显示出来。父母离异对子女来说是痛苦的,必须面对只能选择父母中D方的现状。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孩子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且客观环境也不利于孩子安心学习。

2.情绪情感方面

离异家庭子女的情绪情感发展也出现障碍,尤其是青少年阶段,情绪情感容易冲动,也是日趋丰富的时期。父母离异导致他们消极情绪占优势,他们有的为父母离婚感到羞耻,觉得低人一等而自卑心理严重;有的不愿同别人谈话而喜欢孤独;有的对成人怀有敌意,还有的则忧伤、烦闷、看破一切。同时,父母离异使子女丧失安全感,产生恐惧感。离异家庭中,男孩多具有明显的情绪不稳和倔强,而女孩则表现为更多的焦虑。

3.个性特征方面

离异家庭子女容易产生某些性格缺陷,比如自卑、孤僻、怯懦、粗暴等。破裂家庭的夫妻由于感情纠葛、不仅无力顾及孩子的精神世界,有时连孩子的生活都无暇顾及,常给孩子带来不能摆脱的情感负担,使孩子的心理上的积极因素被抑制,给孩子的心灵带来创伤!

离异家庭的孩子容易对父母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怨恨,并泛化到对其他人和社会的不信任感,易形成情感冷漠、孤独怪癖、我行我素的人格特征。尤其是处于“心理断乳期”的中学生,如果没有良好的外界影响和教育使之转变,很容易成为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据学者调查,我国违法犯法犯罪青少年大约有10-30%来自离异家庭[2]。

四.良好亲子关系沟通策略

离异家庭与完整家庭子女在各方面表现出的差异虽有―定的必然性,但并不绝对,其差异程度由许多方面因素所制约,而且离异家庭子女存在的问题如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也是可以弥补和矫正的。

(一)正确、诚恳的态度

代际沟通是消除两代人隔阂、促进亲子关系向和谐转化的一个良好途径。代际沟通是指两个世代之间在行为方式、生活态度以及价值观念方面的认同,是为了缩小和消除年轻一代和老一代由于年龄经历、社会地位以及所受教育不同带来的各种差异达到彼此适应的一种认知行为。要达到代际之间相互沟通,首先必须采取正确的诚恳的态度。

1.相互尊重

在家庭中,父母和子女的角色是截然不同的。父母得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使子女有机会接受适当的教育,从而长大成人成才,而子女则正好处于接受教育的地位,客观上就存在了相互对立的可能性。有时,父母为了维护长辈的尊严还会摆出一副“真理化身”的模样,这对独立意识日趋强烈烈、自尊心很强的青少年来说是难以忍受的,无形中便有了心理隔阂,妨碍两代人之间的感情交流。所以,父母要与子女进行有效沟通,便要像朋友式地交流思想和情感,而达到这一效果的基础便是确立人格平等的观念。

2.相互信任

正因为在不少亲子关系中缺乏人格的平等,彼此间也就难以相互信任。父母与子女相互猜疑、疏远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青春期,孩子渴望拥有自己的一片小天地,拥有自己内心的一点秘密,而不少父母对此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他们以为孩子一旦有秘密瞒着自己,就一定是做了“见不得人的坏事,否则尽可以“光明正大”地去做。于是,有的父母会时不时地窥探子女上锁的抽屉,有的甚至强行翻阅子女的日记,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妨碍了代际间的思想沟通和感情交流,影响了亲子关系。对于青少年来说,信任是他们与父母之间关系中最敏感的问题,也是冲突的焦点。如果父母能给予子女充分的信任,子女反而会向着他们所期待的方面发展。

3.相互体谅

父母和子女在希望对方在某些方面接受自己意见的同时,必须准备在另一些方面接受对方的意见,如果双方都能移情地从对方的立场和观点出发去体察其心理需要和个性特征,那么父母和子女之间就能取得相互谅解。为求得相互谅解,父母与子女在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应该充分说明理由。应当毫无顾忌地坦诚交流,使对方有机会充分了解自己的看法。不要先认定对方“听不懂”、“头脑陈旧”或“思想幼稚”,只要肯以平静诚恳的态度表达出来,就容易达到彼此的理解。

(二)恰当的沟通方法

亲子之间具备了良好的心理态度,还要选择恰到好处的沟通方法以便自然地相互交流、彼此理解。

1.家庭共同活动

可以抽时间组织家庭成员共同参加的各种活动,在活动中达到彼此沟通与理解。在合作中体会相互之间的关心和帮助,创造出温暖的家庭气氛;休假日共同外出郊游踏青,形成一些共同的兴趣爱好以拉近彼此的距离;一起观看电影,通过对影片的评论来了解各自不同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等等。通过家庭成员的共同活动,可以增进父母与子女的接触和了解,有利于彼此沟通。

2.交谈

尽管父母与子女间的交谈存在诸多心理障碍,尤其是两代人单独谈话更是如此。但是,只要彼此之间都具备了开放和平等的心理和良好的态度,能够像朋友那样坐下来交谈,克服不耐烦的情绪,平心静气地听完对方的倾诉,并作出相应的回报,交谈无疑仍不失为一种增进理解的好方法[3]。但是,在交谈中父母不要用高高在上的尊长的口吻,这种语气是交谈的D大碍,会引起子女的反感。既然已经决心坐下来坦诚交谈,就不要再用训斥的态度对待孩子。对子女身上的不足之处可以指出,当双方意见相左时,不要立即强求统一,可以先各自保留意见或选择一个“折中性”的观点。

3.父母主动接近孩子

对于父母来说,还可以主动地通过以下办法来获得子女的理解与信赖。这就是经常和孩子谈论自己的工作,很多子女都想了解父母的工作情况,父母多谈谈自己上作的内容、责任感、成绩、挫折以及与同事的关系等,对对青少年是极有帮助的,既可使他们感觉到父母是把自己当大人看平等相处,又可令他们从中学到很多东西。如果有可能的话,父母甚至可以偶尔带子女一起去上班,让他能更了解自己的日常生活情况。

有些父母在事业上干得非常成功出色,但子女却并不认为他们是合格的父母。因,孩子更需要父母在家中与自己一起度过课余时间,他们渴望父母对自己的关注,对处于青春期的少年来说,可能还会有很多烦恼或困惑等着父母与自己一起分担或探讨。所以,父母应该多与子女在一起,别频繁外出,也不要工作过度。

4.多发现子女的优点

对长大的孩子,切不可不经过了解就给予不公平的批评。青少年时期孩子的自尊心特别强烈,父母不应该说任何使孩子感到“丢面子”的事,尤其是和他的同伴在一起时更不能轻易批评他。有时父母对孩子的批评过度或不公正,都会损伤孩子的自尊心,并导致子女对自己的敬而远之。父母应当多发现子女的优点,以表扬和鼓励来代替喋喋不休的嘱咐和批评。

总之,亲子之间的差距并没有构成不可逾越的鸿沟,并没有构成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要父母和子女双方都能寻找机会交换意见和互相了解,并从对方的立场和观点去设想,互相理解就就容易多了。

参考文献

[1]申继亮著.青春不困扰-心理与人生发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钱铭怡著.心理咨询与治疗[M].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

[3]刘守旗著.当代青少年心理行为透视[M].安微人民出版社,1994

该文系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课题《河南省农村中学生成长环境现状及其与心理健康的关系研究》研究成果,立项编号:[2014]-JKGHC-0154.

(作者介绍:王召会,商丘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讲师,研究方向: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

亲子关系的现状与维护论文范文第3篇:谈亲子鉴定的来源及若干法律问题

论文摘要:现代社会价值追求多元化导致婚外频发,婚姻、家庭危机日盛,从而使亲子鉴定的市场日益扩大,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却匮乏明确的规范亲子鉴定的规定,如何更大程度地发挥亲子鉴定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成为本文关注的焦点。 亲子鉴定技术是人类医学和生物技术高度发展的科学产物,被称为是法庭科学的一场新的革命。本文首先阐述了亲子鉴定的来源、发展以及当今现状,然后结合外国的立法就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和健全制度方面提出了一 些建议。

【关键词】 亲子鉴定 适用原则 制度

目前,由于社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频繁出现,促使亲子鉴定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民间的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且以低价吸引鉴定者。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够规范、监督、引导这一行为的只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亲子鉴定在满足丈夫知情权的同时,净化社会空气,也极有可能损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并且在极大程度上伤害的是鉴定申请另一方的感情;在鉴定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相应的收费标准以致某些鉴定和中介机构虚高收价等一系列问题。原则性的处理意见和层出不穷的事实致使司法实践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则,虽然新的《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对于亲子鉴定的规范和为之引发的法律后果鲜有涉足。笔者拟通过本文对亲子鉴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系统性的阐述。亲子鉴定是近代法医学术语, 原是指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来鉴定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因多数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是确定的,而要鉴定有争议的“可疑”父亲与孩子之间的亲缘关系,故亲子鉴定又称父权鉴定,或者亲权鉴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科学水平的提高, 尤其自20 世纪末期以来, 亲子鉴定概念已大为扩展, 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 均远非昔日可比。所谓内涵扩展, 是指所采用的方法更为成熟、完善,鉴定结论更加准备、可靠; 而外延的扩展则表现为目前这类鉴定的被检测对象已不再局限于直接相邻的父母与子女两代个体, 一方面对隔代, 甚至隔数代的(包括旁系) 个体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已有可能作相应的鉴定, 另一方面, 通过对胎儿, 甚至胎胚的某些遗传标记检测, 也可进行相关的鉴定。因此, 也许用亲权鉴定或者血缘关系鉴定来代替亲子鉴定更为确切。

一、亲子鉴定的来源以及发展

亲子鉴定总是出现在有危机的婚姻当中,传统的“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恋观、家庭观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在缔结婚姻的动机上,产生了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如追求爱情、追求完美人生、追求享受贪图快乐等,但是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存在着亲子情结,这是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够遗传下去的本性使然。新《婚姻法》出于人性的考虑,将“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妻子的不轨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而且严重侵害了丈夫的人格权、知情权、生育权[3],作为受害者一方如能获得支持己方之证据,尚可以在精神、物质方面获一定的安慰,亲子鉴定作为法医物证鉴定的一种得到了展示的舞台。秦汉以来,我国就出现了这类亲权鉴定的记载。对于死者一般采用滴骨认亲方式,如三国时代谢承《会稽先贤传》载有“陈业之兄渡海殒命,时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烂而不可辨别,业仰天泣曰‘吾闻亲者血气相通!’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应时沁入。余人皆效而滴血,苟其至亲,皆沁入无异”。[2]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记载。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 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记载。至宋代, 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将这种滴骨验亲法收入《洗冤集录》中。《洗冤集录》还记载了解决活人之间的亲权的一种接近于血型检验的“合血法”。其方式是"滴血认亲",认为"血相溶者即为亲"。谓:“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3]不过,以现代科学分析,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为人类的A型、B型血是能够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谓的“和血法”检验两名分别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虽能溶合却没有亲子关系。不过这些方法虽不科学, 但说明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注意到了血型遗*传问题,并进行亲权鉴定。这些检验方法,因受时代条件的限制,未能进一步作科学研究,但有启蒙意义,是现代血清学和遗传学的萌芽,是亲子鉴定的先声。

19 世纪末期的孟德尔遗传定律在理论上为亲子鉴定奠定了科学基础。紧接着相继发现ABO 、MN 、P、Rh 等一系列血型系统, 其遗传方式都符合孟德尔定律。于是, 以血型检验为基础的亲子鉴定开始在德国等西方国家登台亮相。血型检验的检材最主要是血液。血液采集方便, 检测时处理相对简单, 尤其是现场采取, 不但直观, 而且能保证不被污染, 至今仍被认为是亲子鉴定的最佳检材。但由于每个血型系统所能检测出的表型种类有限(例ABO 为4 种, MN 为2 种,P 为2 种), 故少数几个血型系统的检验结果, 不能有效地区分不同的个体(即多态性较差) 。只有当被鉴定的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违反遗传规律时(如被检“父母” 都是O 型, 而孩子是A 型),可做出可疑父母与孩子无亲缘关系的否定结论;而当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不违反遗传规律时,便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当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因此,这一阶段的亲子鉴定实质上是亲子否定。为此, 埃森•莫勒提出了亲子关系概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并认为该值达99.173 % 以上, 即能认定被检人之间的亲子关系。[4]为了达到这个认定标准, 往往需要进行近20 个或更多个血型系统的检测。

人类白细胞抗原(HLA) 系统的发现及应用, 使亲子鉴定的质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类高度多态性遗传标记,其各种表现性的组合高达数万种,仅是HLA系统的亲子鉴定能力就远远大于已发现的红细胞血型的总和,使“亲子否定”向“亲子肯定”迈出一大步联合使用红细胞血型和HLA,不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于不能排除亲子关系的案例,绝大多数可以得到肯定的结论。

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jeefreys建立DNA指纹技术。同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MOLLIS发明了PRC技术(又称体外DNA扩增技术)。[5]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亲权的机率,而且还可以肯定亲权。DNA多态性具备孟德尔遗传规律和终身不变两个基本条件。一滴血、一根毛发、一个细胞都可以准确鉴定,甚至对于尸体和早期怀孕的胚胎(6-8周)亦可准却进行鉴定,而且还可以将标本基因提取后长期保存,以便以后重复鉴定。。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DNA分析图像被喻为“人体身份证”。[6]

二、司法实践中提起亲子鉴定的种种情况

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如丈夫怀疑妻子有“第三者”而离婚或拒付抚养费,一方或双方要求鉴定子女是否丈夫亲生 。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这主要由于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另外,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还有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收养孩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未婚男女婚前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女方怀孕,男方不认账或怀疑自己的父亲身份,男方要求亲子鉴定;已婚妇女与“第三者”或未婚妇女与已婚男子之间发生抚养费纠纷,女方怀孕,男方坚不认账,而产生诉讼,生下子女后,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有的是已婚妇女为继续与“第三者”保持通奸关系不成,提出子女是与“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也有的是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告“第三者”称子女为其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鉴定要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怀疑医院将婴儿搞错,从而发生纠纷,要求作亲子鉴定。

三、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

亲子鉴定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破、司法鉴定。然而,从民事审判来说,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无论从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均未对亲子鉴定进行规范。“亲子鉴定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 [7]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以下简称《批复》)强调“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作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原则,给予妇女儿童的利益优先保护的地位,注意安定团结的维护,似有维护已稳定的亲子关系的意思,为我国民诉法引进如上述的立法例提供了基础。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到亲子鉴定时,一般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原则。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这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也是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儿童)的具体要求。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请求,即使在亲子关系上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或疑异,审判人员还是应该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来处理。

(二)当事人自愿原则。最高院《批复》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但是何谓“必须”鉴定的情形呢?我国至今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解释。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情况,一般是当真正事实与现象事实不一致的盖然性高于两者相一致的盖然性时,即是“必须鉴定”的情形。以离婚为例,申请否认亲子关系提供的基础证据使得非亲子关系的盖然性占优势,又在诉讼时效内,就符合“必须鉴定”的条件。如夫无生殖能力或者有证据证明妻子与他人有通奸、同居事实等等。但是从社会稳定意义出发, 民事案件中应当仅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时准许作亲子鉴定。其理由是: 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作亲子坚定, 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分。如果强制鉴定, 实质上是对人身权和人格权的间接侵害。而且亲子鉴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一般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所以,亲子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必须是自愿鉴定,这个原则是坚决不容动摇的。因为这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德国这个宪法权利被解释成为“信息自决权”, [8]是自决权的一部分。无论是涉案的子女还是涉案的成人,都必须得到他们明示的同意才能获取他们的身体基因样本。2005年1月12日,德国联邦法院BGH通过了判例进一步。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法律既然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配合、协助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 男女任何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 都不应承担所谓不配合举证的法律责任。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在现实生活中, 基于种种原因, 不少案件中的男方对与自己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孩子的血亲情况是早已清楚的, 往往对妻子表示过同意将非亲子作为亲子抚养, 但若干年后, 由于夫妻间的矛盾, 男方提出非亲子问题, 这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后,从司法实践上说,强制鉴定,即“必须鉴定”的界限很难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反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宜多提倡作亲子鉴定。最近,德国司法部女部长崔普惠斯在接受德国著名妇女杂志《碧姬》采访时表示,如果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做亲子鉴定,将被控侵犯人权罪,处以最长一年的有期徒刑,相关的实验室也会受到法律制裁。这项法律条款是即将于2006年出台的基因法的一部分,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基因数据。可见,在提倡法律权利的保护方面,外国比我们走得更远。

既然亲子鉴定实行严格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那么在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就根据就是双方的证据来做出裁判。我国缺少专门的证据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过于简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则》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这样,如果一方能够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男女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等等;而另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 又不提供其他足以替代亲子鉴定证据的证据, 则应该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不举证的责任和后果。按照盖然性优势规则, 显然应当认定申请方提出的主张成立。

(三)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子女是无辜的,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对他们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在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或者是否承认亲子鉴定结果方面,美国最高法院从“子女最佳利益”的理念出发,认为子女有知道双亲的权利、接受亲情的权利和藉由父子关系有否确定,而使父母适切地履行其经济上与非经济上的权利。在确认亲子关系存否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时,受诉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得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例如婚生亲子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表见父母适切地履行父母的责任时,判例法运用衡平法原理,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变更。[9]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其他国家也多有类似的规定。一般而言,不适用亲子鉴定或者不承认亲子鉴定结果主要有以下的原因:已成年或者已达一定年龄的子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真实血缘关系的发现不利于维护现有的稳定的亲子关系,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保护。故笔者认为法庭应该充分考虑子女意思自由表示,如其强烈不同意作鉴定,人民法院不应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

(四)从严掌握。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利于整个社会良好的风尚和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握。在法国法,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自然也无亲子鉴定适用的余地。[10]同时,作亲子鉴定时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即整个鉴定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走捷径。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四、健全亲子鉴定制度

爱因斯坦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生活带来幸福, 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刀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也用来杀人。”亲子鉴定正如其他科技发展一样,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的负面效应也不可低估。根据我国证据法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在亲子鉴定过泛过滥的今天,更需要在制度上对其加以规范。

1、建立省级亲子鉴定委员会制度。目前,我国对亲子鉴定缺乏统一的、专门的管理,鉴定的部门很多,不但有公、检、法的鉴定部门,还有血液中心、研究所、高等院校、公司等,甚至一些中小城市的某些专业单位为了搞“创收”,即使条件不具备乃至根本无条件也受理亲子鉴定业务。笔者建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亲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应包括亲子鉴定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由他们具体认定、考核、指导该地区的亲子鉴定工作,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复议,协调亲子鉴定中的各种矛盾。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对鉴定单位的达标考核,向达标单位颁发“亲子鉴定受理许可证”,未经批准或者未达标的单位不得承接亲子鉴定业务。鉴定委员会还应该制定鉴定人资质认证制度。明确鉴定人员的资格,对鉴定人员既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要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还应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以使他们始终处于专业的最前沿。

2、建立统一的亲子鉴定技术质量标准。首先,确立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国际上通用的亲子关系概率≥99.73%作为最低的“认定”具有事实上的血缘关系的最低标准,[11]低于此标准的,应增加遗传基因座的检验数目,以提高亲子关系概率。其次,确立亲子鉴定技术规范。包括用于亲子鉴定必须检验的遗传基因座目录、推荐基因座目录以及相应的基因频率数据库。最后,建立必要的实验室管理及认证标准。一个有效的实验室的管理规则对技术鉴定是非常必要的,在亲子鉴定中,由于技术灵敏度非常高,很容易造成交叉污染,有效的实验室管理及认证标准对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3、规范检验结论,统一定量表达亲子关系概率用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父权概率在理论上不可能达到100%,为了回避这一“瑕疵”或体现鉴定机构所谓的“权威性”,常常将鉴定结论表述为:某某(子)是某某人(父、母)所生。这个结论实际上将“认定”关系变成绝对的“认定”,不符合科学技术本身的原理。正确的表述方式是:不排除某某(父、母)与某某(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概率为..。采用这种结论,既符合亲子鉴定的理论,也不会降低鉴定的权威性。另外,规定亲子鉴定报告中鉴定结论部分的统一用语,力求贴切、准确和易于理解。比如概率范围在20%~30%,不大可能;概率范围在50%,不能肯定;概率范围在90%~95%,可能;概率范围在96%~99%,很可能;概率范围在99.1%~99.9%,极可能;或者概率范围在99.9%以上,肯定。[12]

4、亲子鉴定报告的复核复议制度。诉讼性亲子鉴定结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将作为定案的依据;诉讼外亲子鉴定结论一经发出将对有关联的个人、家庭以及子女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鉴定报告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且鉴定结论复核人必须由本鉴定单位职务技术较高,鉴定经验丰富,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经复核无误,在鉴定报告上共同署名,并注明各自的技术职务和在鉴定中地位。复核人和鉴定人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建立亲子鉴定复议制度,当事人有权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申请复议。亲子鉴定委员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复议,复议结论应为终局结论。

5、明确亲子鉴定失误应承担的责任亲子鉴定关系到公民的身份权、当事人的隐私及被鉴定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将亲子鉴定失误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一方面能约束鉴定人,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另一方面也使得对失误追究时有法可依,这种责任应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亲子鉴定技术是人类医学和生物技术高度发展的科学产物,是“法庭科学的一场新的革命”。它解决了以往困扰司法鉴定多年的“父权”问题,为亲子关系的确认提供了科学的方法。但是,亲子鉴定又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亲子鉴定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使家庭不睦,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在立法规范和限制亲子鉴定的同时,更要注重亲子鉴定的其伦理、社会意义上的价值。

参考书目:

[1] 邹平学.亲子鉴定真的那么两难吗[N].深圳法制报,2003.5.1.法治论坛.

[2] “亲子鉴定”之情、理、法[N].云南法制报,2001 .11. 2.法制•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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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开会.实用法医DNA检验学[M].西安:西安出版社,2000.54.

[5] 程荣斌.科技在实物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C].诉讼法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89.

[6] 邓学仁,罗祖照,高一书.DNA 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m].北京:元照出版社,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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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江一山.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与效能[C].证据学论坛.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29 .

[9] 许仕宦.父子关系诉讼之证明度与血缘鉴定之强制[J].法学丛刊,174.

[10] 程大霖.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理论与实践典型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05.

[11] 颜志伟著.我国亲子鉴定现状及其法律问题初探[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5.

[12] 程大霖.亲子关系鉴定中的基因连锁与重组现象[J].法医学杂志1999.1

亲子关系的现状与维护论文范文第4篇:亲子关系诉讼中的亲子鉴定协力义务论——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

关键词: 亲子关系诉讼 亲子鉴定协力义务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

内容提要: 亲子鉴定是解明亲子关系的利器。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属于公法性质的勘验协力义务,其义务范围和主体范围均较为广泛。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有诉讼经济、证明妨碍及事案解明义务三个。是否科处被检人协力义务,在实体上应当本着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在程序上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被检人在具备正当理由时得拒绝鉴定,但不当拒绝的,可对其进行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意义积极,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适用条件不明确、当事人程序保障条款缺失、拒绝鉴定所生法律效果较为模糊、适用的主体范围偏窄以及与实体法没有很好地对接等。

亲子关系诉讼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身份关系案件,此类诉讼在社会急剧转型,传统家庭伦理、婚恋道德不断受到冲击从而发生重大变化乃至被局部颠覆的当今我国尤为突出。亲子关系诉讼的关键是亲子关系的证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利用亲子鉴定(注:亲子鉴定也称为“血缘检查”或“血缘鉴定”,主要根据遗传特征、产科学数据(妊娠期限)以及能力和生育能力进行,其中较为常见的是根据遗传特征进行的血型检查和dna鉴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亲子鉴定主要是指dna鉴定,故从现实意义出发,本文的论域主要限于dna鉴定,但根据实际需要也旁涉其他。)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亲子鉴定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以判断有争议的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一种法庭科学技术,[1]318现在常见的dna鉴定的str分析技术的重复概率只有366亿分之一。[2]386因此,亲子鉴定可谓解明亲子关系的最佳利器,迄今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该技术作为判案的依据。但亲子鉴定的顺利进行需要被检人的积极配合,而被检人之所以应当配合鉴定,是由于其负有鉴定协力义务。但观诸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却着墨甚少,直接涉及者只有近来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然而该条不仅粗疏且亦有失合理,难敷司法实践之需;而在学理研究上,迄今我国关于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探讨也颇为少见。基于此,笔者不惴浅薄,拟就此做一初探,在此基础上对《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予以评析。

一、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涵义、性质、内容及范围

采行辩论主义时自不待言,就是在职权探知主义下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欲使其事实主张得到法院认可,应当积极地向法院举证。当作为证据调查对象的证据方法为当事人本人所持有或支配时,该当事人的举证不会遭遇障碍,但在证据方法为对方当事人或案外的第三人所持有或支配时,就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协助。在诉讼法理论上,对方当事人及案外第三人协助法院调查证据的义务称为证据调查协力义务,简称证据协力义务。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就是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及案外第三人对亲子鉴定予以配合、协助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传统上,法庭调查及事实认定主要是法官的权责,这来源于大陆法的“适用法律”的审判模式:如果案件事实得不到解明,要件事实就不能被该当,实体法就无法得到适用,法官即难逃失职之责。由此,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对象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其目的在于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因而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法上的公法义务,被检人如不履行协力义务将受到公法上的制裁。虽然被检人的协力义务客观上有利于举证人私权的保护,但这仅是法院基于证据调查结果作出妥适的裁判而衍生的附随效果,不能据此认为被检人的证据协力义务属于其对举证人的私法性义务(注:但在当事人诉讼权利不断增强的今天,“法律适用”审判模式中的事实性命题实际上已经以当事人的行为义务为中心构成,这与这种审判模式中的规范性命题的展开呈现出一种二律背反的关系(参见[日]棚濑孝雄:《审判的模式与司法的正当性》,载[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62页),从而有必要进一步调整法官与当事人的诉讼权责。因此,完全排除民事诉讼的私法属性并不符合实际,这大概就是大陆法系对于将民事诉讼法划归公法一直心存疑虑的原因之一。)。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诉讼由双方当事人对抗性地进行,但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体权和隐私权,故而包括它在内的身体和精神检查是目前唯一由法院完全控制的证据方法,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取得法官的命令,故而被检人所负协力义务的对象主体亦为法官。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官命令受检人予以协助,这来源于英美法当事人所享有的以国家的强制力迫使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关于亲子鉴定中被检人所负担的是何种证据协力义务,学界存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就被检人已将其血液、毛发或体液等提供给鉴定人,由其依医学或者其他科学方法、知识予以鉴识,据此陈述意见作为证据,固然属于鉴定,但就该人受法院命令,前往鉴定人处接受血液抽取、毛发或体液的提取并提供它们作为检材而言,则属于勘验,包括勘验忍受义务(抽血等)和勘验物提出义务(提供血液等)。但另有学者认为,亲子鉴定属于强制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鉴定的资料,应当称之为鉴定而非勘验。[3]22,70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其理由是,被检人提供检材并非是对鉴定人而是对法院的协助,相应地,被检人的鉴定协力义务针对的是法院,强制被检人提供供鉴定之用的检材的确属于整个鉴定过程的一环,但被检人所负担的义务内容与鉴定人作为证据方法时所负的鉴定义务大相径庭,前者是忍受抽血或提取毛发、体液等并提供作为检材,后者包括的是出庭义务、宣誓或具结义务以及鉴定意见的报告义务。此外,根据直接原则,法官应当直接接触各类证据,包括供亲子鉴定之用的血液、毛发等检材,法官对检材所进行的直接感知为勘验(注:勘验的德文augenschein一词的直译为“亲眼所见”。),鉴定人只不过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帮助法官认识检材。因此,在德国和日本法上,主流学术观点均认为被检人所负的协力义务为勘验协力义务(注:就德国法,参见[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77页;就日本法,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51页。)。

由于勘验与书证都属于物的证据方法,仅在具体调查方法上存有差异,故除特有规则之外,勘验多准用关于书证的规范,勘验协力义务自然也不例外。基于对文书持有人所有权及处分自由的尊重,旧时各国或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均对当事人的文书提出义务予以限定,但这种以契约型纠纷为基础的法律规则难以适应以侵权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型纠纷。为了消除证据偏在给举证人带来的不利益,确保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诉讼武器的实质平等,自上世纪末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纷纷扩大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现多将其设定为一般性义务。而对于勘验来说,勘验物虽然也涉及所有权,但由于它仅以勘验标的物的性质、状态为内容而不关涉人的思想状态或精神生活,从而即使在文书提出义务仅为限定性义务的旧法时代,勘验协力义务的范围亦较文书提出义务更为广泛而属于公法上的一般性义务。[4]142就亲子关系诉讼而言,基于公益及保护子女的要求,被检人协力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应高于一般勘验协力义务。但由于亲子关系诉讼采行职权探知主义,法院应当尽力探知事实真相;并且在有些情形下,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不宜得到解明。从这个角度言之,被检人的协力义务又相对较轻。

就负有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主体范围,除了诉讼当事人之外,还包括案外第三人,关于具体人员的范围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德国的范围最宽,负担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是“任何人”,包括辅助参加人、证人、当事人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具体由法院依职权决定。但在英国,协力义务人仅限于诉讼当事人。[5]305不过,由于第三人并非纠纷主体,其所负协力义务的范围较作为纷争主体的当事人为窄。

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

由于法院一般较当事人更为远离纷争事实,加上人力和物力上的限制,从而即使采行职权探知主义,其事证探知能力亦相当有限。因此,为了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亲子关系诉讼中法官有必要责由当事人或第三人就事证的收集或提出负担一定程度的协力义务。这是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理论依据之一。

大陆法系各国多规定,为应对证据偏在而设置的文书提出制度可准用于勘验物的提出或勘验的忍受,但这一辩论主义之下的法制度可否适用于采行职权探知主义的亲子关系诉讼,法界人士看法不一。就此,多数学者认为,亲子关系诉讼虽采职权探知主义,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仍应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诉讼上的不利益,故而该方当事人有积极提出事证的必要,不过由于存在法院的职权调查,因此较之以财产关系诉讼,当事人所负的此种行为责任相对较轻。同理,非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是否负担事案解明义务,与是否采行职权探知主义也没有必然关联,只是其行为责任会因法院职权调查而得以减轻。不过,虽然各国立法多规定勘验物的提出或忍受勘验准用文书提出的规定,但文书提出义务所针对的客体多为非人身的物品,而与血液、毛发等自然生成且同人体密不可分的物品迥异,从而在法解释论上,文书提出义务难以直接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追问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就此,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少学者将立基于诚信原则的证明妨碍和事案解明义务法理作为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基础(注:就日本法,参见春日?ブ??《父子??S??にぉける?明???と?定??制(?z??f力???》,《民事???法?民事裁判にぉける事案解明》[2009],?|京:商事法?眨??12-313页;就我国台湾地区法,参见许士宦等:《父子关系诉讼之证明度与血缘鉴定强制———以请求认领子女之诉及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为中心》,载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九)》,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02页。)。

(一)证明妨碍

证明妨碍是指非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妨害对方当事人利用证据,使其陷于难以证明的困境时,为求公平,法院课以妨碍之人一定的诉讼不利益的法理和制度。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妨害证明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一定的义务,妨害行为与举证困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妨害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双重可归责性以及行为人为一方当事人或特定第三人等五个。[6]构成证明妨碍行为的前提是某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或合同或法律一般原则(尤其是诚信原则)负有证据方法的保管义务,并且该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方法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就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而言,有证明责任转换说和自由心证说两种学说。前者主张,一旦发生证明妨碍就将证明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承担;后者则主张,由法官在从其他证据调查获得的心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妨碍行为的方式、可归责的程度以及被妨害的证据的重要性,依据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处理。两种学说以自由心证说为通说。

就亲子关系诉讼而言,由于亲子鉴定的检材为人体组织,非经被检人协力(如配合抽血或提取身体组织)无从获得,从而证明妨碍理论有着适用的空间,其例如德国(注:bgh jz 1987,,42ff.;bgh jus 1993,774,775.转引自姜世明:《拒绝血缘鉴定之证明妨碍》,载姜世明:《民事证据法实例研习(一)》,正点文教出版顾问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128页。)。但日本学者多认为,人事诉讼因限制辩论主义的适用,明文排除“拒绝提出文书、勘验物时得拟制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为真实”的法律规定的适用,否认亲子关系案件得适用证明妨碍理论,而认为应当采取通过间接事实推认亲子关系存在的方式,将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的行为态度委诸法官的自由心证。然而从被检人拒绝亲子鉴定直接推认父子关系存在的经验法则并不存在,并且亲子关系诉讼的证明度也较一般民事诉讼为高,从而法官基于全辩论意旨推认父子关系几乎不可能;加之日本又规定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易使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心存侥幸而拒绝配合鉴定。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法官仍旧只能以自由心证判断亲子关系存否的话,较之以dna鉴定的高度准确性,法院是在凭借证据价值较低的证据方法认定事实,反而不利于真实的发现。所以该国有学者批评这种做法是“逃进自由心证”,而主张人事诉讼得援引证明妨碍法理作为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7]312-313日本的司法实务便多是这样操作的。

(二)事案解明义务

作为在证据偏在情形下回复当事人实质平等的手段,事案解明义务法理是表见证明、证明妨碍、摸索证明等法理的进一步抽象化和一般化,其含义是:当事人就事实厘清负有陈述相关(有利或不利)事实,及为厘清事实而提出相关证据资料或忍受勘验的诉讼义务。[8]110由于民事诉讼以辩论主义为基本诉讼原则,故而学界多认为不宜将事案解明义务一般化,只有在实体法规定有资讯义务或诉讼法规定了具体的协力义务时,当事人才应负此义务。此外,法院亦可在一定条件下根据证明妨碍而科妨害人以事案解明义务,但应当说明理由,并给予该当事人表明态度和进行辩驳的机会。事案解明义务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与事证相隔绝,客观上无从解明事实关系;并且,第二,该当事人对此无非难可能性;第三,对方当事人易于解明事案,且对此存在期待可能性;第四,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于己方的权利主张已经提供合理的线索,[9]467即不得进行摸索证明。就亲子关系诉讼而言,满足前三个要件可谓不言自明,故而关键是要件四。从对方当事人诉讼防御权的保障和审理对象的明确化观之,若当事人仅事先提示抽象的证明主题,到证据调查的过程中始尝试掌握并出示具体性事实,原则上法院应当以诉不合法而驳回。

当事人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并非单一,而是委诸法院自由裁量决定,具体可根据义务违反的程度及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为主张之真实性的盖然性高低而定。若存在重大义务违反,原则上可以考虑转换证明责任;若仅属于轻微义务违反,则可纳入证明评价范畴;至于其他情形,则应分别情形,或者以“可反驳的真实推定”作为重生之贼行天下处罚效果,或者在证明责任转换与证明评价之间进行评估和选择。[8]163-164

事案解明义务法理对于亲子关系诉讼的适用与证明妨碍法理类似,此处不赘。但与证明妨碍法理可同时适用于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不同,事案解明义务只能作为当事人负担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

三、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科处

(一)实体层面的利益衡量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关系的解明受制于两大关键因素,一是生物学上的亲子血缘关系是否能够得到确定,二是真实发现以外的利益的保护。前者涉及的是,能否有效地利用科学鉴定技术证明生物学上的亲子武动乾坤血缘关系。由于现代dna技术的盖然性已几近百分之百,从而问题一可以得到有效地解决。从追求血统真实出发,若是鉴定与诉讼争点具有关联性、重要性及有效性时,法院就应当启动鉴定程序。但若是过分执着于血统真实主义,追求法律亲子关系与事实亲子关系的完全一致,则不仅有侵害当事人隐私权(dna检测揭示了受检人的诸多个体资讯)和子女利益之虞(注:比如,子已由法律上的父亲抚养多年,且二人已发展出良好的感情并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则即使子的生物学上的父亲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但这时进行亲子鉴定就很可能有害于子。在这方面,法国法运用“身份占用”和“时效”两项制度有效地调和了身份关系的真实性与安定性之间的矛盾。参见邓学仁:《迈入新世纪之亲属法》,《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7月第62期,第78-80页。),也使国家负担过重。从而在尊重血统真实的前提下,亦应当考虑子女利益、被检人身体的完整性、个人资讯的保护以及身份关系安定性的维护。因此,在合目的性上,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应当本着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的原则,以必要性(必要且不可或缺)为限,如法官可以经由其他间接证据获得心证,就没有必要进行鉴定;在具体的手段上,应贯彻比例原则,要以达成解明亲子关系这一目的的“必要且最小”的限度为界限,也即对于被检人的侵害应当尽可能的小,比如以毛发作为检材足敷使用时就不应抽血进行鉴定。

在亲子关系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司法机关渐次由注重保护夫或妻的利益转向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美国纽泽西州最高法院在1950年的anthony v.anthony案件中判决道:血型检查命令系为保护子女的权利,并不会侵害受检当事人的隐私权(注:相反,亲子鉴定有时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如在可能暴露诸如性无能等当事人的隐私时,dna鉴定可作为回避发掘当事人隐私的手段。),确立了子女利益优先于当事人隐私权的原则。在德国,经由1989年联邦的一项判决(famrz 1989,255;njw 1989,891,881 bespre-chung enders),发展出“血统认识权”的概念,亦即子女有知道自己血统的权利。该项判决并将血统认识权置于宪法层次,认为其属于一般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出身为构成个性的诸要素之一,它不仅规定了个人的遗传性形质,而且对个人对于同一性(identity)的发现及自己理解亦占有决定性的地位,确立子女的血统认识权除了有利于子女人格的健全发展以外,还可以藉此实现子女对于生父的抚养和继承请求权。[10]43

虽然“子女最佳利益”已于1959年由《儿童权利宣言》确立为一项国际准则,但它仅为一模糊的价值判断,为求具体化,可以将其概括为积极事由、消极事由及其他事由三大类。积极事由包括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未成年子女接受养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以及儿童的意愿等,消极事由包括监护人的不当行为,而其他事由包括兄弟姐妹的共同相处和宗教、种族的异同等。[11]而在立法上,各国纷纷运用“子女最佳利益”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赋予法院限制亲子鉴定的裁量权限,以在不同的情形下周全地保护子女的利益。除了以上目的论上的限制外,作为证据方法的亲子鉴定本身也存在不足。比如,生母主张受胎期间曾与甲、乙两名男子均发生过性关系,但二人均拒绝接受鉴定,如果这时法院以拟制真实的方式处理,则二人均成为生父。又假设此二人为同源兄弟,即使鉴定得以顺利进行,但现行鉴定技术却无法有效地排除其中一人;而如果二人系同卵双生子,由于二人的dna序列完全一致,更是无法排除。由此可知,亲子鉴定虽属解明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方法,但并非唯一的方法。事实上,日本的亲子关系诉讼中仅有约一成的案件进行亲子鉴定。[12]292从而法官不可过分倚赖亲子鉴定,而应积极地收集、运用其他证据方法。

(二)程序层面的考量

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多数情形下由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个人一般不得直接委托,否则即可能受到处罚,如根据法国1994年生命伦理法,dna鉴定仅得在裁判程序以及为医学研究目的始能进行,并且个人不得自由委托dna鉴定,否则予以刑事处罚(法国新《刑法典》第226条之28);此外,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均规定法院亦得依职权提起。

由于亲子鉴定可能造成当事人或第三人的不利益,故而原告的鉴定申请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以夫所提起的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为例,由于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以子女推定为婚生为前提,而婚生推定的要件有四:(1)妻之生产;(2)藉由夫使妻受胎;(3)受胎时间处于婚姻之中;(4)妻在一定期间内生产。婚生推定制度基于一夫一妻制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通常具有排他的性关系这一经验性事实,从外观的事实来构筑安定的身份关系的制度,以保护子女的利益。[13]117婚生推定不是单纯的事实推定,而是特殊的法律推定,其推定力不得轻易被,以强化婚生子女的保护。从而如果夫怀疑其妻可能与第三人有染,如指陈其妻与第三人手挽手在街上散步,但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事证,则法官不应当同意这种仅基于单纯怀疑的鉴定申请,否则便可能导致人们任意利用这种摸索证明以刺探他人资讯,并且致使婚生推定制度名存实亡。但若夫提出了婚生推定的具体事由,如主张其妻在受胎期间曾与张三发生过性关系,并且提出了证人李四,则即使婚生推定的四个要件均能得到满足(注:由于实行推定,即以要件4推定要件3存在,再经由要件3推定要件2的存在。因此,实际上只需满足要件1和4即可进行婚生推定。参见?m崎?掷?《嫡出推定?定の意?と????》,有地亨?:《?代家族法の????》[1989],弘文堂,第261页.),法官也可形成否定婚生推定的暂时性心证,而命令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子女已满16周岁,还须取得该子女的同意。在要件的审理上,虽然排除婚生推定是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诉讼要件,应当与本案审理(父子关系是否存在)相互分离,在法官经过审理确定诉讼要件已经具备之后始能进行本案审理。但在诉讼实践中诉讼要件的审理与本案的审理往往是并行进行的。[14]2-4因此,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具体事证作为法官判断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的标准较为合适。至于法院依职权提起的亲子鉴定,其考量因素与原告申请者大致相同。

由于血液、毛发或体液等的提取存在侵害被检人的身体完整权和隐私权之虞,故而法院在决定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检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如被检人为当事人,由于其享有在场权、陈述权及责问权等诉讼权利,可以当庭进行说明、辩论,从而其权益的保护不成问题,但在被检人为案外第三人之际,该第三人恐无表达意见的机会;此外,亲子鉴定检材的提供还可能涉及强制执行,有必要先行解决好执行的依据问题。因此有学者认为应当以诉讼方式先行确定受检人是否负有鉴定协力义务。[3]90-93但笔者以为这种衍生诉讼没有必要,徒增讼累,只要于诉讼中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设置听证程序即可。

此外,由其公益性所决定,亲子关系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较财产型民事诉讼的更高,但过高的证明标准会限制其他证据方法的使用,导致诉讼过分倚赖亲子鉴定,使其沦为法定证据。因此,证明标准的合理设定,对于亲子鉴定证据功能的充分发挥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由于个案的千差万别,难以对亲子关系诉讼的证明标准作划一的规定,只能委诸法官综合比较衡量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各种因素而为个别的决定。

四、拒绝履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正当事由及对不当拒绝的制裁

(一)拒绝履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正当事由

被检人如有正当事由,得拒绝亲子鉴定,至于何种情形才构成正当事由,应当本着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比较衡量实施鉴定所取得的利益与拒绝鉴定所保护的利益而定,只有在拒绝鉴定所保护的利益大于鉴定所取得的利益时,拒绝才是正当的。由于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各国一般都未就拒绝亲子鉴定的具体事由进行明确规定,而是委诸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裁量决定,但以下三种拒绝事由得到了各国司法实务的公认:(1)鉴定有害于被检人的身体健康,包括肉体和心理上的健康;(2)即使进行鉴定仍无助于亲子关系的解明;(3)鉴定没有期待可能的,在这一点上的主要争论点在于,被检人得否以接受鉴定会使其受到刑事追诉为由而拒绝鉴定,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除此以外的正当事由还有:对于利用科学上尚未得到充分承认的鉴定方法,如lons法进行的亲子鉴定,被检人并无忍受的义务,得加以拒绝;如果拟通过鉴定解明的亲子关系已经经由一确定判决所认定,则被检人得以该确定判决作为履行协力义务的抗辩理由,等等。[12]138-139

当事人或第三人主张拒绝亲子鉴定协力义务时,应当陈明理由,提出能够作为拒绝根据的具体事实,并释明之。法院在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并进行适当的调查后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被检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得提出异议。

(二)对不当拒绝亲子鉴定的制裁

若被检人拒不履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就是否可以强制其履行以及其法律后果如何,理论和实务均存在一些争议,大体上可以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种处理方式,前者是对被检人的身体直接施行强制以迫使其履行协力义务的制裁方式,后者则否。

1.直接强制

德国是采取直接强制立法例的代表。德国在1950年修订其民事诉讼法典时就增订了亲子关系诉讼中得强制进行血缘检查的法条,即第372条之1。根据该条规定,在确认血缘关系的诉讼中,如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血缘检查有助于事案解明,且他们并非不可期待,亦无害于其身体健康,法院得命令该当事人或第三人进行血缘鉴定,如其不从,法院得科处义务人罚锾(注:德国法中的罚锾(日文译为“秩序金”)的性质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罚金,罚锾本属行政处罚范畴,民事诉讼中科处罚锾,多是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证据协力义务者所采取的一种金钱制裁方式。罚锾的具体数额为5至1000欧元(《德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6条第1项,德国法上的这种强制系基于刑事程序上的强制)。)或者令其负担因拒绝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而当间接强制方式无法奏效时,可以依直接强制方式拘传义务人,其期间为6周以下,并以强制力进行抽血,以供血缘鉴定之用。德国对不当拒绝血缘检查者采取如此严厉的强制措施,与其追求血统主义、客观主义,要求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尽可能地发现实体真实是密不可分的。对拒绝亲子鉴定采行直接强制的国家还有奥地利,但该国的直接强制并非如德国立法那般根据刑事程序进行,可以对义务人强制抽血,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的规定,仅得将义务人拘传至医生或鉴定人处,除非受检人同意,否则不得强制抽血。类似的立法例还有瑞士。[15]314直接强制对亲子关系诉讼有着积极的意义:第一,直接强制使得亲子关系的解明变得更为容易,即使当事人已经死亡,也可以从其血亲的血缘鉴定中判定该死亡当事人与有关人员的血缘关系。第二,使认领诉讼的举证变得相对简单,由于亲子鉴定技术的高度盖然性,使得以往依靠诸多间接事实定案的传统事实认定方法很大程度上变得不再必要。第三,在提起子女认领诉讼的男性被告针对生母提出不贞抗辩(如在受胎期间与多名男子有过性关系)时,若是采用dna鉴定等亲子鉴定方式来解明父子关系,法院得以“相对盖然性的决定方式”进行判决。[15]29

直接强制的方式大周皇族固然有效,但本于被检人身体完整性及隐私权的保护,这种方式受到了诸多的质疑。首先,它侵犯了被检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其次,即使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也仅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始负强制抽血义务(如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139、172条,只在不能依间接强制方式达到身体检查的目的时,法院始得命令强制进行检查),而亲子关系诉讼发现真实的要求不如刑事诉讼强烈,二者相较之下,应当认为直接强制不宜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再次,即使承认对当事人得实施直接强制(对第三人不可以),其要件也有加以补充的必要,如应当重视子女最佳利益的保护,因为发现真实仅是达成亲子关系诉讼目的的手段,而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还具有其独立的价值,绝对的血统真实主义、客观主义并不可取。[7]310-311基于上述理由,直接强制法遭到了多数国家的反对。

2.间接强制

与直接强制仅为少数国家所采行不同,间接强制的方式得到了多数国家的认可。在美国,基于子知悉亲及子自亲处接受爱情的权利,判例理论认为,原则上应当透过科学证据,使子知悉真实血亲。为此,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从亲子鉴定命令时,各州法院一般都对其适用懈怠命令或父性裁判(default order orjudgment of paternity)或民事上的藐视法庭罪(civilcontempt of court)。父性裁判是指就父子关系存否进行缺席裁判,或者对不从亲子鉴定命令者为不利益的裁判,包括推定父子关系存在,这种推定属于强推定,仅得依明白且确信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才能。民事上的藐视法庭罪是指对不从检查命令者科处一定的制裁金或者拘留。[3]25-27法国法早期倾向于生物学上的真实主义,但1994年制定的生命伦理法确立了尊重人体完整性的原则。藉此,未经受检人同意不得进行血液采集和亲子鉴定,原先可得适用的罚金(astrient)等间接强制措施亦被废止,但法官得从受检人的不当拒绝中引出全部法律效果,并且法官于必要时得科处当事人逾期罚款(《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1条)。

就当事人不从勘验忍受或勘验物提出命令时法官得拟制何种事实为真实或正当,学界存有争论。有人认为,法官得拟制为真实者仅为对方当事人关于勘验物的存在、性质及形状的主张,而非依该勘验所证明的事实。其理由在于,法官得推认为正当的对方当事人关于勘验物的主张,与该勘验本身的证据价值不属一码事,后者应由法官依据自由心证进行判断。但另有人认为,这时法官得拟制为真实者是对方当事人关于应勘验事项的主张。[3]48-50就dna鉴定的拒绝而言,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是:由于现代dna鉴定技术的高度准确性,对方当事人关于用于亲子鉴定的血液、毛发等物体的性质的主张与依该鉴定所欲证明的事实实际上基本等同,都是“亲子关系存否”这一事实。而就血缘检查来说,虽然技术的发展已经改变了血型检查只能用于否定而不能肯定亲子关系的状况,[1]318但由于血型检查的概率仍不够高,对检材的要求较高,并且操作复杂,需要的被检人也一般较多,从而较少被用于肯定亲子关系(注:这是笔者就血型检查问题求教于法医学专家、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纪宗宜教授时得到的答复。特此致谢。)。而根据妊娠期限、能力和生育能力进行的亲子鉴定只能有效地否定父子关系而不能肯定之。因此,从鉴定技术观之,不可在一方拒绝鉴定时即一律推定应证事实成立,而应分别情形处理。

不过,日本法的规定颇具特色,对于拒绝履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者既不采直接强制亦不采间接强制。根据日本2003年制定的新人事诉讼法,包括亲子关系诉讼在内的人事诉讼采行职权探知主义,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从勘验忍受或勘验物提出命令而拟制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为真实,而是仅得将其作为全辩论意旨,根据自由心证进行处理。但日本的审判实务并未遵照上述立法,如在请求认领子女诉讼中,若被检人不予配合,而法官又难以形成确实的心证,法官通常会做出不利于被检人的事实推定。但推定不能适用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16]

五、对《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当事人及第三人的书证和物证提交义务,第70条和第72条第3款分别对证人义务与鉴定义务作了规定,另外,根据第100条也可认为民诉法确立了当事人的陈述义务。不过,与域外立法通例不同,我国《民诉法典》第102、103条将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行为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其制裁仅是民事强制措施而不包括证据法上的不利益,并且第103条仅适用于单位。1998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和2002年施行《民诉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诉法典关于证据协力义务规定的缺失,但仍存在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妨碍行为的形态不甚完整、法律效果单一及当事人程序保障条款缺失等缺陷。[17]429-430

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8月13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对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时的事实推定作了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该条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该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18]《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是对《民诉证据规定》第75条在亲子鉴定领域的具体运用,该条填补了我国亲子关系诉讼方面的一个立法空白(注:就诉讼中的亲子鉴定,此前直接涉及者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7]20号))和一个复函(199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前者对上海市高院就是否可以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鉴定的请示做了肯定的批复,后者就大连市中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的做法予以了否定。),属于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但笔者以为,该条仍有以下值得进一步商榷之处。

第一,适用条件不够明确。首先,该条对亲子关系诉讼的公益性考虑得不够,由于亲子关系诉讼实行职权探知主义,在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时法院应当先行恪尽职权调查的职责,而不可直接进行事实推定。其次,没有规定当事人得在一定情形下拒绝亲子鉴定,不无漠视血统真实之外的法律价值之嫌。至于该条中的“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其意应当理解为,一方当事人提不出任何证据以反驳对方且拒绝亲子鉴定,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这时法官得形成对方当事人主张成立的心证,而非对拒绝鉴定事由的规定。再次,法官何时可以进行事实推定,该条仅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进行了规制,即请求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既没有相反证据对方的主张又拒绝亲子鉴定,而没有考虑其他的因素。根据前文阐述,为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还应当综合考虑妨碍行为人的可归责程度、亲子鉴定对于诉讼的重要性、诉讼当事人和子女的个人意愿等因素。

第二,当事人程序保障条款的缺失。对受事实推定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考虑不周,没有规定推定之前法院应当行使阐明权,并赋予该方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机会。

第三,关于拒绝亲子鉴定所生法律效果的规定比较模糊。与《民诉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证明妨碍时法院得“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内容成立”不同,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至于该“主张”是指“对方关于鉴定事项的主张”还是“对方关于应证事实的主张”,难以从中看出。从该条的表述来看,似乎可以认为法官这时得推定的是“对方关于应证事实的主张”,即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司法实践中也多是这样操作的。对此,笔者在本文第四部分已经阐明,应当根据亲子鉴定所采用技术的盖然性高低分别进行处理,而不得在一方拒绝鉴定时一律推定应证事实成立。此外,因拒绝亲子鉴定所为事实推定的法律性质如何,是否属于“暂时性的推定”,可否反驳,如果可以反驳,其证明要求又如何等,无法由该条看出,有待于今后通过判例予以明确。

第四,在适用的主体范围上,该条没有明确地考虑到子女和案外第三人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情形。该条第1款所规定的诉讼主体为夫或妻,但第2款中的“当事人一方”是仅指夫或妻,还是包括了子女及第三人不够明确。而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我国近年来最常见、占比最高的两类亲子关系诉讼案件是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和请求认领之诉,前者多由夫提起,也有少数由妻提起者,后者具体包括生母诉请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诉请生父认领,以及少量的前夫提起的要求认领并变更子女抚养之诉。[16]88

除此之外,现实中还存在由介入他人家庭的第三者(奸夫),即生父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情形。这类诉讼面临着很大的伦理道德冲突,若是不附条件地一概予以允许,将对他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很大冲击,对于系争子女的利益也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还会百炼成仙严重毒化社会风气(注:有关这个问题的探讨,参见姜世明:《婚姻第三者之家庭权———生父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之许可性》,载姜世明:《民事证据法实例研析(二)暨判决评释》,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9页以下。)。我国法律对于这种诉讼并未明确禁止,但法官得否像其他亲子关系诉讼一样,从作为被告的子女或其抚养父母拒绝亲子鉴定而推定该第三者的诉讼主张成立,则不无疑问。

该条也没有考虑到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形。根据证明妨碍法理,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应当对该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时,由妨碍证明所产生的证据法上的不利益才归由该当事人负担。[6]177由此,在亲子关系诉讼中,法官一般不得仅仅根据第三人拒绝亲子鉴定即做亲子关系推定,但从发现血统真实出发,法官有必要对其科以制裁以迫使其配合鉴定。

此外,我国民事实体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可能影响该条功能的发挥。在这方面较为突出的当属婚生推定制度。试举一例,一男子以“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方式获得离婚判决,并嗣后再婚,此间其前妻在娘家待产、生产、抚养幼子。某日,该妇女突然获知自己已“被离婚”且其子与前夫的父子关系不被前夫承认,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父子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法官决定进行亲子鉴定之际,该妇女却死活不同意,其认为孩子是婚生子,做亲子鉴定是多此一举,既抽血伤害孩子,也有辱自己。这时法官如迳行以该妇女拒绝亲子鉴定而推定父子关系不成立,显属不合理。由于缺乏婚生推定制度,我国没有对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与确认之诉予以区分。而在其他法域,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以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成立为前提,而成立法律亲子关系的主要途径就是婚生推定。通说认为,能够作为确认之诉诉讼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关系,并且即使是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要作为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也必须有确认利益存在,即在与被告的关系上,原告的法律地位正处于不安状态,如果仅是作为解决财产关系的前提条件而有确定必要的,并不足以构成确认利益。[12]210因此,就所举案例而言,该妇女无需也不能提起父子关系确认之诉,而是可以直接要求其前夫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其前夫不承认父子关系,应当由他提起否认父子关系之诉,并且要达到否认父子关系的目的,他必须首先提供充分的证据婚生推定,而不应直接科令孩子接受亲子鉴定,除非已有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已分居较长时间等显然无法由夫受胎的情形。

综上,笔者建议将《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修改为:仅在无法由其他证据调查获得确信而必须依靠亲子鉴定才能查明亲子关系时,法院始得命令当事人或关系人接受亲子鉴定。(第一款)法院在作出亲子鉴定的裁定前,应当保障当事人或关系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第二款)法院应当在亲子鉴定的裁定中载明,除有正当理由外,当事人或关系人不得拒绝接受鉴定及拒绝的制裁效果。(第三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法院得审酌情形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第四款)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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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现状与维护论文范文第5篇:融洽、信任、沟通

湖南卫视2014年第四季度推出全国首档大型明星亲子生存体验真人秀《爸爸,去哪儿》,这档节目引进了韩国MBC的《爸爸我们去哪儿?》的节目版权,无论是从创作的理念、形式内容的把握上还是嘉宾的选择都给国内观众带来了新的感觉和心灵的震撼。面对“父爱”普遍缺失的现状,湖南卫视的这档节目可以说是十分及时,不仅让爱回归,同样也能让初为父母的普通年轻人对育儿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湖南卫视版在尊重原版的情况下,创新性的增加了侧重考验明星带孩子的能力,并同时向观众传递社会教育正能量,让更多的父母亲更加重视亲子之间交流与互动。

在近几期的节目播出中,每对父子或父女的表现都获得了观众的好评,他们所呈现出来的亲子关系也是引起大众讨论及很多家长反思。节目的开始,每个爸爸对自己的定位让我们不难看出每个家庭所呈现的亲子关系都不尽相同,五对父子各具特色,性格鲜明。

一、父子关系――我自己不敢说是一个 非常棒的父亲,但我敢说我是一个尽责的父亲

林志颖的儿子Kimi才刚满4岁,虽然是个男孩子,却十分害羞。在节目中,初来乍到的Kimi一刻都不愿意离开林志颖,不是拉着爸爸的手,就是趴在身上不肯下来,连林志颖都感叹:“我的Kimi的独立性有待加强。”林志颖对Kimi的照顾很是专业,Kimi的虽然害羞但疯起来也是难以控制。帅帅的Kimi不减林志颖当年风采,这对父子让观众除了过了眼瘾之外,更多的是“嫉妒”。在节目的进行中,Kimi每一次都有很大的进步,从最开始的对爸爸的依赖,到可以独立和小朋友们一起完成任 务。爸爸的良苦用心和孩子对爸爸的信赖让整个亲子关系更加的和谐。

二、“恋人”关系――我是一个年轻的爸爸

节目中,Cindy是最久且最难进入状态的小朋友,Cindy接到任务后,一展“哭功”,第一次离开妈妈的Cindy到了农村完全不适应,没有厕所、又有蜘蛛,田亮除了跟孩子说“你不要哭”之外,几乎束手无策,一副娇娇女的模样,弄得脾气很好的田亮都忍不住要发火。不过,Cindy见到小伙伴就跟变了个人似的,运动员的遗传基因立刻显现出来了,她热心地帮小伙伴拎篮子,一个人居然可以提起三个篮子,还主动跟其他小伙伴套近乎,拉关系,独立性和聪明才智完全表现出来。在适应了环境之后,显然田亮也是得心应手。女儿的深情祝福,让田亮很是感动,像个恋人一样有种欣喜激动和安慰。

三、朋友关系――我们俩要做一辈子的好哥们,好朋友

《爸爸去哪儿》本来节目中设置的最大的卖点是林志颖酷萌父子,但张亮父子却意外获得观众的追捧和喜爱。模特出身的张亮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厨师”。在这档节目中张亮可谓是大展身手,超强的刀工令摄像师都称赞,更别说观众了,一张帅帅的脸配上厨艺以及教育孩子的方式让张亮这对父子超越林志颖父子成为观众最喜爱的一对父子。作为爸爸,张亮以亲和的态度,陪伴天天成长,和天天如哥们儿一样,耳濡目染,天天慢慢也形成了名模的气质,小小年纪就已经是一线品牌的代言人。节目中天天看起来大大咧咧,性格开朗,其实内心是很细腻和柔软的。在孵化鸡蛋时,天天为了不让爸爸知道自己的鸡蛋被打破后伤心,用“善意的谎言”来安慰爸爸。但谎言被揭穿后,天天很是内疚,向爸爸道歉,并让爸爸打他。张亮并没有指责他,只是教育性的安慰天天。很明显,天天的那种不想说谎言又怕爸爸伤心的矛盾心理让天天很自责。那张亮也是更多的是鼓励和引导天天确立正确的价值观。这种沟通是把孩子放在了和自己平等的地位,他们认为用孩子的方式去解决孩子的问题是最好的办法。

四、“主仆”关系――我是一个不太专业的爸爸

很显然,这节目中王岳伦是最不专业的爸爸。但王岳伦甘愿做女儿的绿叶来衬托这颗耀眼的明珠。李湘和王岳伦的女儿王诗龄,虽然是五个孩子里年纪最小的一个,但却继承了妈妈李湘的领导才能,人美嘴甜独立性强,完全可以不让爸爸担心和照顾,更是在和其他小伙伴合作完成任务的时候,妥妥当当又让自己特别轻松地完成了任务,被现场观众评为“情商最高的孩子。” 在节目中,Angela最喜欢用牵手来表示她的友好,无论是对哭泣害怕的Cindy还是害羞腼腆的Kimi,她展露出的大姐姐的照顾姿态俨然就是女王范儿的雏形。为了维护女儿的女王范, 王岳伦在捕鱼环节为了不让女儿对自己失望或者说让自己在女儿的心里有着重要地位和作用,张亮帮助王岳伦成功脱离最后一名领先郭涛先逮到鱼。这种女王范的女儿加上甘做配角的爸爸,让我们体会到这种不和谐中的和谐的角色关系。

五、“哥们”关系――我是一个不像爸爸的爸爸

每个爸爸都有自己独特的教育方式,关于爸爸的成长记忆也关乎生活环境的影响,郭涛以粗放型的教育方式造就了石头的坚韧和担当。

郭涛的孩子是这五位明星小朋友里年纪最大的一个,六岁的他颇有孩子王的潜力。在第一期节目中,石头看到天天看电视凑得很近,他就会反复念叨:“不要凑那么近,这样对眼睛不好。”在第三期的沙漠旅行中,五位宝贝似乎变得很有默契。黑夜来临,他们又接到神秘任务,向着沙漠深处出发,石头作为大哥哥这时体现出来的担当让观众感觉石头像个小大人一样。“不要怕,哥哥还会带你们回来。”在石头队长的帮助下,小伙伴们相互搀扶着,很有组织的完成这项任务。另外,爸爸郭涛天生乐观积极、热爱自由、喜欢运动,喜欢和孩子成为“哥们儿”,他尊重孩子的想法,以一种“纯爷们”对“纯爷们”的方式来教育孩子。节目中石头多次让郭涛爸爸不满意,但还是六岁的石头已经做得很好,“有责任感有担当”且具有男人味的小男孩获得其他四位小朋友的青睐。天天对他的评价是“石头哥哥会分享。”这一系列的表现都和郭涛的教育是息息相关的。

郭涛《写给儿子的一封信》感动了无数网友,不仅仅是因为真诚恳切的词句,那种和孩子平等朋友一般的交流也是不少家庭所追求的。所以可以看出,爸爸的爱更多在于给孩子很大的空间,尊重孩子的意愿。

亲子关系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亲子关系最核心的是爱,最有效的方式是多沟通,最重要的是互相尊重。父母和孩子之间多交流、多沟通、多尊重,才能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父母对于孩子更多的是引导,而不是代替或者强加。

作为全国首档大型明星亲子生存体验真人秀《爸爸去哪儿》的成功引进与带来的启迪与思考是:要想在电视媒介和众多节目之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在节目内容和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应该更好找到节目形式内容和节目理念的契合点,让节目既有娱乐性,在娱乐之中也能反映当下的社会问题,并且通过节目传达社会正能量,这样的节目才能居于不败之地,同时也是电视媒体义不容辞的时代责任。

亲子关系的现状与维护论文范文第6篇:代际道德冲突的原因解析

摘要: 代际道德冲突是现代社会非常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代际道德冲突的原因解析是化解亲子冲突的重要前提。导致代际道德冲突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角色不同导致了代际道德冲突;(二)价值观冲突导致了代际道德冲突;(三)利益冲突导致了代际道德冲突;(四)青少年的思维发展导致了代际道德冲突;(五)文化反哺导致了代际道德冲突;(六)不恰当的家庭教养方式加剧了代际道德冲突。只有找到代际道德冲突的原因,才能在代际道德冲突中利用教育学原理有的放矢地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化解代际冲突,发展孩子的道德水平,提高道德教育的实效性。

关键词: 青少年 代际道德冲突 原因

现代社会转型时期,代际关系中的代际道德冲突①成为一个非常令人关注的问题。代际道德冲突轻者会影响长辈们的生活,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重者则可能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只有找到代际道德冲突的原因,才能在代际道德冲突中利用教育学原理有的放矢地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化解代际冲突,发展孩子的道德水平,实现提高道德教育的实效性的道德教育目的。同时也帮助青少年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及对不良外界环境的抗受能力,培养青少年具有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使其顺利度过青春期,从而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家庭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一、角色的不同导致了代际道德冲突

文化――源远流长、繁衍不息,以其无穷的力量,无时无刻不在规定和塑造着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色。文化对角色的塑造和影响,是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进行的。做父亲的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下,已经从自己的父亲那里,从其他扮演父亲角色的人那里,不知不觉地学会了作为父亲应具有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方式。中国传统中的“三纲五常”和“孝”都讲究尊重父母,这不仅天然赋予了父母“权威”,而且这种“家长”地位往往意味着他们具有高子女一等的资格和尊严,这也导致了本应是“主体―客体―主体”的亲子关系成了主客体关系。家长认为子女尤其是婴幼儿期的子女是“纯”客体,他们的行为是由各种主体,尤其是父母主体塑造的。[1]于是,古代就有“子不教、父之过”的说法,子女发生问题,父母往往承受沉重的舆论压力和道德指责,为了子女教育,家长们宁愿付出任何牺牲。在这种权威和期望下,家长们就会对孩子产生各种期望,而他人的期待必然会在其情感倾向、态度和表情等方面通过各种生活事件表达出来。[2]于是家长可能会为了达到期望采取一定的压制措施。学生从内心对长辈,尤其对家长是叛逆的,其本质要摆脱权威和成人世界对他们心理世界的控制,这是孩子长大、成熟的必经之路。[4]这种管制与反管制、控制与自由的冲突便导致了代际道德冲突。他人角色期望过高也是产生角色冲突的原因之一。虽然代际间的冲突多数是家长们对孩子的期望过高而导致的,但孩子对父母的过高期望同样也会导致亲子冲突。正所谓“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孩子们不可能体验父母的责任,而且在与同学、朋友交往、攀比中,有些孩子会期望父母满足自己的高消费愿望,有些孩子期望父母能给自己提供更好的生活背景,还有些孩子希望忙碌的父母能够抽出更多的时间与自己玩耍、交流等,当过高的期望实现不了,当他们对父母的不满达到一定程度时,亲子间的冲突也会发生。

二、价值观的冲突导致了代际冲突

代沟的产生和存在是社会发展、变迁的加速在代际关系上的必然反映。[4]由于不同时代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差异,导致了各代在生存时空和生存环境上的差异,由此造成了各代持有一些不同的伦理道德观,对道德价值有着一些不同的判断和选择。这样的几代人同处时,代沟的出现便不可避免了。在社会转型期,亲子之间的价值观冲突一般表现为:青年人容易代表着现代社会的价值观,而老年一代容易代表着传统的价值观。传统是过去的思想、文化、意识、观念、理论,它主要是为旧时代服务的。然而,随着社会的转型,必然会出现基于现实生活、代表现时代的现代价值观。成年人会凭着自己过往的经验而维护传统道德和既有道德,而青少年则对新道德更易接受和认同,于是,成年人和青少年常常在伦理观念上发生冲突,对同一个道德现象往往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评价,得出迥异的结论。新旧价值观念的碰撞难免会出现因价值观不同而导致的代际冲突。

三、代际间的利益冲突导致了代际道德冲突

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冲突、争斗,乃至战争的动因、根源是什么呢?这就是利益。[5]利益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社会生活中惟一的、起普遍作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6]

17世纪荷兰唯物论者斯宾诺莎认为,人为了保存自身而尔虞我诈,彼此处于敌对状态。他把人的自私需要看做社会冲突的原因。他认为不论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都只是我们的好处、我们的利益……驱使我们去爱去恨某些东西。[7]人们永远服从自己的利益,人们的意见纷纭,在于他们的利益各异。当两代人由于利益差别而产生矛盾,并且矛盾差别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代际间的道德冲突就会发生。而且,青少年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希望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他们需要自由、需要独立,长辈们需要权威、需要继续控制孩子们。于是代际双方为了保护各自的利益,代际道德冲突就可能会发生。

四、青少年的思维发展导致了代际道德冲突

青少年思维发展对代际影响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对曾经盲目遵从的父母权威开始提出质疑,[8]改变了对父母的看法,开始批评父母的言行,甚至“看不起”父母,从而导致原有的亲子关系格局被打破,进入一个需要从父母居支配地位的单向权威向亲子双方居于相对平等地位的双向权威转变的时期,[9]形成代际隔阂。随着青少年生理、心理的逐渐成熟,青少年“自我意识”迅速膨胀,“成人感”显著增强,[10]青少年自我意识中独特的新成分是产生了他已经不是孩子而是成人的观念,他渴望成为成人,并且要求周围的人承认他是成人,迫切地要求享有独立的权利,将父母曾给予的生活上的关照及情感上的视为获得独立的障碍,两代人的代际差异日益明显。而且,虽然青少年的独立意识和逻辑思维都得到了发展,但还未达到成熟阶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激进与抵触。青少年对于周围的各种刺激,包括别人对他们的态度等表现得过于敏感,反应过于强烈。[11](2)青少年心理活动呈现矛盾与多变。[12]他们一方面想摆脱父母的控制,一方面又因为自己不成熟而摆脱不了,从生理到心理都是既依赖又独立。而许多父母往往不理解青少年心理,不善于或不愿意使青少年获得和自己平等的新地位。代际关系中的独立性和平等的问题,成为他们在交往中和在对青少年的教育中最复杂和最尖锐的问题。[13]父母一方面因为惯性想继续控制,一方面又感到力不从心控制不了,这种矛盾是不可逾越的,当这种矛盾严重起来,就产生了代际道德冲突。

五、文化反哺加剧了代际道德冲突

网络时代,传统纵向传递式的代际关系受到了猛烈冲击,网络使文化传递方式进入了后喻文化时代,文化反哺现象已是不争的事实,长辈们正面临着新挑战。[14]在40岁到45岁以上的人群中,接受过大学教育的并不占多数。但是我们的孩子幸运得多。去年,江苏省大学生毛录取率81%。[15]这样,上辈人对网络世界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器物、新规则很难在短时间内接受。因此,文化传承的重任也渐渐落到了青少年身上。与此同时,大众传媒日益发达,影视、期刊、互联网、广告等以其足够的开放性与无限制性、介入性与非统一性、形象性与感染性,时时处处向青少年的头脑输入大量新颖的信息,从而增强了青少年摆脱父母的控制进而影响父母的能力,那种单向的“父为子纲”的传统文化传承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和挑战,“文化反哺”现象引起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亲代开始失去天赋教化者的地位,扮演起被子代教化的角色,子代施教于亲代、影响亲代的“文化反哺”现象正成为亲子关系的新模式。[16]“文化反哺”现象的出现动摇了传统社会“长者为尊”的地位,使得上代人常常会遇到来自下代人的各种反叛和挑战。[17]这种挑战加上青少年自身的不足加剧了代际道德冲突。

六、不恰当的家庭教养方式加剧了代际道德冲突

不同的家庭教养方式对亲子关系的影响是不同的。不同教养方式下的青少年对父母权威的认同及自主要求的程度是不同的。权威型教养方式下的青少年对父母权威认同程度最高,对行为自主期望最低(这种最高与最低并不是说它们处于极端水平,完全服从父母权威或一点儿也不期望自主,实际上,权威型下的青少年对父母权威的认同与对行为自主的期望均为中等水平)。忽视型教养方式下的青少年对父母权威认同程度最低,而专制与放任型下青少年居于中间,但忽视型、专制与溺爱型下的青少年对行为自主的期望水平无显著差异。不同家庭教养方式下,父母对孩子的控制也是不同的。根据Baumrind(1967)的观点,权威型的父母能对儿童的要求作出反应,并且给予儿童适度的控制,能最理想地促进儿童适应和能力的发展。相比之下,专制型的父母经常使用专断的权利、禁止和惩罚等高控策略,强调儿童对父母的绝对服从。父母禁止的策略与使用专断的权利策略可能与儿童的焦虑、恐惧和挫折感有关,所以,专制型父母的孩子可能以自我为中心,会出现不良行为与适应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亲子冲突发生的频率较高。有研究者对父母的控制策略进行了研究,根据控制力度高低把控制策略分成了强控制型和弱控制型。强控制型策略包括直接命令、批评、否定控制等;控制型策略包括间接命令、说理、协商等(KuczynskiL)。研究发现,强控制型如批评和斥责与对抗和生气呈正相关(James LC)。民主型教养方式下,孩子容易与周围环境形成和谐关系。[18]所以,不恰当的家庭教养方式会加剧代际道德冲突。

代际道德冲突并不是单纯某一个原因所导致的,而是由各种原因交互导致的。在实际生活中,找到代际道德冲突的原因是化解代际冲突,建立和谐代际关系的重要前提。

注释::

①代际冲突的内涵比较宽泛,亲子关系是代际关系中最主要的关系,本文主要以亲子冲突为例来解析代际道德冲突的原因。代际间的冲突不一定都是道德冲突,有些是道德问题,有些是非道德问题,但人们喜欢用道德来评价所有的冲突,故本文使用了代际道德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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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孔海燕.青少年亲子冲突的现状研究[J].心理科学,2004,(27).

亲子关系的现状与维护论文范文第7篇: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

摘 要:家庭是青少年主要的生活场所,家庭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而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也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成长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从家庭和社会两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关键词:青少年;家庭教育;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90-02

教育为树人之本,家庭教育乃教育之源。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了人类所接受的全部教育。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环境中,受家庭氛围、亲子关系、父母教养方式等家庭因素影响,由家长(其中首先是父母)对其子女实施的教育活动。家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新人。家庭不仅是一种血缘关系,还是一种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伦理关系,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家庭教育功能与家庭不可分离,也使它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教育。家庭教育具有早期性、长期性、连续性、复杂性、全面性、针对性、潜移默化性、随机性、继承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虽然不同研究领域对青少年的界定有所争议,但是心理学关于青少年的研究对象大多处于初高中阶段。对于青少年的年龄范围我们大体规定为11、12岁开始到18岁左右结束。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性发展方面都出现显著变化,其主要特点是身心发展迅速而又不平衡,是经历复杂发展,又充满矛盾的时期,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这个时期,青少年不仅需要家庭提供物质供其生理发展,也需要父母在心理发展、社会性发展方面做出正确的引导。

家庭教育的特点以及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共同决定了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

一、家庭教育的积极影响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并称为教育的三大支柱。家庭教育曾经是中国文化的优势资源,孝文化、君子文化都是中国式家庭教育的正面结果。家庭作为青少年主要的生活场所,对青少年身心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是家庭教育的延伸和继续。

(一)家庭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保障

家庭为青少年成长提供物质基础,满足其生理需求,保证青少年身体健康发展;家庭教育为青少年提供情感支持,满足青少年情感需求,影响其性格形成。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奠定了一切教育的基础。父母教会子女说话、行走、为人处世的方式,在社会生存下去的法则。所以,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得以成长的基础。

(二)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发展的关键

家庭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家庭教育是青少年个体发展的关键。家庭教育的早期性决定了青少年最早接受的教育来自于父母。家庭教育最早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父母与子女朝夕相处,父母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都会潜移默化地留在子女记忆中,子女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了解,个体品德和个性形成的起点是从家庭教育开始的。最早的教育印象最深刻,影响最长久。家庭教育不仅是子女接受的最早的教育,也是子女社会化的途径之一。

(三)家庭教育持久地影响青少年成长

家庭教育是对青少年成长影响最持久的教育。系统的学校教育虽然是个体成长过程中连续进行的,但与家庭教育相比,还只是人生整个历程中的一个阶段。个体从出生起就开始接受家庭教育,尽管个体在成长的过程中逐渐与父母的产生距离,由于血缘的联系,家庭教育的影响还会持久地发挥作用。与学校教育相比,家庭教育更具有连续性和持久性。虽然不同阶段家庭教育的作用大小不一样,但始终伴随着个体。

二、家庭教育的消极影响

(一)不当家庭教育的影响

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因为独生子女的中心地位得到强化,往往使子女以自我为中心,容易形成骄横、自私而又脆弱的性格。家长对独生子女期望过高,其教育行为常表现为:过度保护、过多照顾、过分宠爱,使子女缺乏独立性,成为子女身心发展的障碍。

(二)家庭教育条件的不平衡

不同家庭的家庭教育条件不同,有的家庭氛围好,亲子关系融洽,父母教养方式合理,对青少年的成长自然是有利的。但是,有的家庭教育观念偏差,甚至不重视教育,或者父母离异等,这些不利的家庭教育条件都会对青少年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三)家庭教育比较封闭

家庭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单元。家庭教育是在家庭中进行,教什么,如何教,主要取决于家长。而家长的水平是有限的,这必然影响家庭教育的质量。另外,家庭教育易受感情的影响。父母感情用事或表现为娇惯溺爱,或简单粗暴,这都不利于青少年成长。

三、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建议

(一)家庭方面

1.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关心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一,重视家庭教育的德育功能。苏霍姆林斯基提出“个性全面和谐发展”理论中,道德教育居于主导地位,他认为不管从事什么职业,首先都必须是一个有良好品德的人。当今社会,由于升学的压力以及德育成果的滞后性,虽然家长希望自己的子女能成为德才兼备的人,但是往往更重视子女的学业成绩。家庭作为孩子生活和学习的重要环境,家庭教育对于孩子未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家长应重视家庭教育的德育功能。所谓“成人才能成才”。

第二,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健康不仅是躯体没有疾病,还要具备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有道德”。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家长要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注重培养其良好性格。为了正确的引导青少年健康发展,家长要了解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学习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

2.选择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科学教育

第一,尊重子女,维护其自尊。教育的终极目的和归宿是让个体获得幸福生活,这也是人类一切教育目的共识。从这个意义上看,尊重子女的权利,会使子女在成长发展的最关键时期,学会平等和关爱。同时,子女在受尊重的前提下,还能够拥有自信,愉快地创造自己幸福的人生。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郑重告示:尊重儿童权利是每一个家长的职责。个体在成长时期,得到过成人的尊重和关爱,成年后他们也会懂得尊重和关爱他人。在他们做父母以后,也就自然会尊重他们的孩子。这是社会价值观良性循环的必然结果。

第二,恰当施爱,培养其独立性。父母爱子女是天性,但是过分的溺爱不利于子女成长。日常中除了满足子女的正常需求以外,对于过分的要求应当以恰当的方式拒绝,不能用粗暴的方式解决,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要遵循青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让他们做一些有意义、力所能及的事,明白自己的事自己做,培养青少年独立、坚强的个性。

第三,以身作则,树立榜样。成长中的青少年,喜欢模仿自己身边的人,尤其是自己的父母,所以家长应该以身作则,给孩子树立榜样。我国古代以来提倡躬行身教,榜样示范。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就说明以身作则的重要性。家长是子女最直接、最经常的模仿对象,俗话说“有其父必有其子”。家长以身作则对子女是最无声而有力的教育。

3.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互尊互爱

家庭生活的温馨和谐就像无声的语言,既是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和实现和谐亲子关系的前提,更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力量。

第一,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要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不仅要遵循人际关系的一般原理原则,更要处理好爱情、亲情、友情和社会情感的关系。良好的夫妻关系应当是爱情型,平等互助型,分工合作型,一体建设型的。夫妻关系对子女的教育意义在于:通过夫妻关系,子女认识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生态度、美好情感,为其奠定道德基础。夫妻之间互敬互爱,互信互谅,互相关心理解体贴,尊重人格独立这种高尚、美好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教育子女的精神力量,也会成为子女的精神财富。另外,夫妻关系影响亲子关系,还影响子女性别角色的发展。

第二,建立良性亲子关系。“人生最重要的关系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任何一种人生哲学如果不讲求这个根本的关系便不能说是适当的哲学,甚至于不能说是哲学。”亲子关系是人生的一门哲学,更是一种重要的教育因素,建立良性亲子关系有利于提高孩子的发展水平。青少年在亲子关系中享受被爱,同时也学会爱人。

(二)社会方面

1.依托社区组织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是目前三大教育板块中最薄弱的一块,要想改变家庭教育的现状,关键在于提高家长的素质。依托社区组织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是一条捷径。家长是家庭教育的管理者和实施者,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才有利于家长正确施教。利用社区的教育资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可以以社区为依托,聘请社区内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或教授,担任家庭教育的指导,面向社区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还可依托社区内成功的家庭典型,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2.设立家长学校,规范家庭教育

政府机构可以建立网络家长学校或实体家长学校,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给予家庭教育科学的理论指导。从实践的角度考虑,结合实际情况,可将家长学校与优生优育政策结合,同时与正在实施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联系到一起,制定相关规定和计划,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全方面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在国家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家庭教育的地位日益显现。只有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提高教育质量和民族素质。家庭教育水平的提高必将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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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现状与维护论文范文第8篇:钱志亮:治理家庭教育中的雾霾

【人物简介】

钱志亮,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86级毕业留校,1994年留学归国,博士学历。研究方向为儿童发展问题咨询、特殊需要儿童教育。曾任北师大实验小学党委书记,兼任中国儿童安康成长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中国教育学会中青会秘书长、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著有《儿童问题咨询》《学前早知道——儿童入学前必备的六种能力》《学生发展问题咨询》等专著。

钱志亮博士是教育界的青年才俊,他知识渊博,见地深远,对我国的家庭教育现状有长期、深入的研究。日前,本刊特约记者采访了他。

千亩地一棵苗

记者(以下简称记):在探讨家庭教育之前,请您先从理论的角度描述一下父母与孩子关系的特点。

钱志亮(以下简称钱):我认为亲子关系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自然性。这是亲子关系当中最重要的特点。父母与孩子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而且父母对孩子来说是唯一的。

第二,社会性。父母无法推脱对孩子的养育义务,所以要尽最大的努力培养孩子成才,把孩子培养成一个合格的社会人。

第三,持续性。父母这个职业是不能辞职的,也是不能退休的,孩子在成长过程的不同阶段会遇到不同的问题,父母都有责任帮助孩子。

第四,深刻性。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潜移默化,而且可以影响孩子一生。

从以上四个特点看,家长们应该看到自己的责任所在。亲子关系的自然性告诉我们,夫妻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即便离婚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不变,责任不变;亲子关系的社会性告诉我们,家庭教育是社会义务,父母要各司其职,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亲子关系的持续性告诉我们,孩子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家长加强学习、与时俱进;亲子关系的深刻性告诉我们,父母在生活中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时时检讨自己,给孩子做出好榜样。如果能做到这些,就是一个合格的家长。

记:宏观地看,我国家庭教育的现状如何?

钱:我国家庭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理想的家庭教育,是家庭、学校、社会三种教育力量形成一股合力,这样孩子才能健康地成长。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变迁对家庭影响深刻,比如对家庭价值观念、婚姻制度、家庭结构、家庭的生活方式和家庭的生活功能都提出了很多的挑战。

记:这方面,能否详细谈谈?

钱:比如,今天的社会提倡消费,而且消费日益方便,家电普及,把很多家庭服务和家务活慢慢地都推向了社会,孩子再也看不到父母为他忙碌的身影,亲情越来越淡。今天人们的思想越来越解放,观念越来越开放,更崇尚个性化的生活,所以一不高兴就闹离婚,离婚之后单亲抚育孩子会遇到很多麻烦。今天的交通便捷了,两地分居的现象越来越多,人口流动更为方便,很多孩子都是由妈妈带着,父教的缺失对孩子人格的负面影响很大。今天传媒发达,孩子面临着纷繁的信息,家长面临着诸多家教理念,究竟哪些是对的?怎么选择?许多家长难以判断。今天贫富分化越来越大,家庭和家庭之间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导致家庭不稳定,孩子和孩子之间存在着盲目的攀比现象。今天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越来越成熟,所以很多家长不再指望养儿防老。今天人们的生活城市化越来越明显,核心家庭越来越多,年轻人离开父母到一个新的地方组建自己的家庭,传统的四世同堂共同抚育孩子的现象越来越少见。

记:家庭结构的改变对教育观念的影响也非常明显。

钱:是的。我国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夫妻有别,丈夫和妻子在家庭教育上的分工很明显,通常是男主外,女主内,对孩子则是母慈父严。可是今天不同了,主外的妻子不少,主内的丈夫也很多,还有多少父亲是“严”的?还有多少母亲是“慈”的?传统家庭特别强调兄弟姐妹之间的“悌”,即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现在则是独生子女,几乎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孩子们很难理解什么叫友爱,什么叫宽容,什么叫仁慈。传统家庭观念别强调长幼有序,出门的时候,谁先出谁在后面跟着都有明确的礼仪,可是今天长幼已经没有序了,爷爷是孙子,孙子成爷爷了。总之,社会变迁对家庭教育影响深远,我们的孩子正在被异化。不是吗?今天的孩子被称为有知识无智慧、有成绩无常识、有能力无信仰、有规范无道德、有欲望无节制、有目标无理想、有技能无灵魂、有学位无品位、有个性不懂合作、有心动无行动……

记:这些负面影响都是客观存在的,就像空气污染,家庭教育也笼罩在重重雾霾之中,现在到了该治理的时候了。

钱:没错。不管社会如何变迁,中国人重视家庭教育的传统不仅没有改变,反而增强了,因为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好比千亩地一棵苗,所有的资源都围绕着孩子,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孩子身上。在高度社会化的今天,父母的角色不可能社会化,家务活可以请人来帮忙做,但不可能请人来做孩子的爸爸妈妈,所以,教育仍然是家庭的头等大事。

不花钱的教育

记:现在的父母都知道培养孩子的重要性,很舍得投入。调查显示,教育支出已占中国家庭总支出的首位。您对此有何看法?家长投入越多,孩子成长得越好吗?

钱:花钱多少不是家庭教育成败的关键。孩子较小的家长,与其舍得投入金钱,不如舍得投入时间,施行不花钱的教育。

记:此话怎讲?

钱:现在的孩子与父母相处的时间其实很有限。孩子早上起床匆匆忙忙去上学,有的中午不回家,下午放学写作业,父母则忙着做饭,饭后孩子继续写作业,然后上床睡觉,父母与孩子交流的时间还剩下多少?但是孩子需要与父母交流,所以父母要抓住各种各样的机会,通过语言、表情、动作、身体接触等各种方式向孩子传达一个信息:“宝贝,你对爸爸妈妈来说很重要”、“宝贝,爸爸妈妈认为你是我们生命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说这些话不用花钱,让孩子知道父母爱他、关注他,无比重要。

记:交流什么呢?许多父母与孩子只交流学习成绩。

钱:父母要全面关心孩子,除了学习成绩,还有很多话题。孩子取得一些进步,父母要不失时机地表扬:“你真棒!你怎么这么优秀?你太能干了!我做梦都没想到能生出你这么优秀的孩子。”说这些话不用花一分钱,孩子获得的是自信,自信的孩子才懂得自尊,自尊的孩子才懂得自强,自强的孩子才有可能自立。孩子遇到了挫折,父母要鼓励他别灰心,继续努力,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来,失败是成功之母,等等。这样,孩子就会有一个轻松的心情,否则,他只能痛苦地爬行。

记:父母应当怎样评价孩子呢?

钱:从根本上讲,父母对孩子的影响主要是价值观的引导。孩子做得好,父母要毫不吝啬地肯定和表扬,对孩子的不良言行,父母必须及时矫正。亲子交流中,父母如何评价孩子很重要,因为评价孩子其实是家庭传承的过程。所谓家庭传承,一方面是生命的传承,另一方面是家族或家庭观念的传承。家庭观念传承得不好,一定是家庭的悲哀。比如,父母告诉孩子要从小爱爸爸妈妈,然后爱邻居,爱他人,这是爱的观念。孩子和爸爸妈妈组成一个家,和爷爷、奶奶、姥爷、姥姥等亲戚组成一个家族,和邻居组成社区,然后是祖国、世界,都要爱,都有维护其和谐的责任。这便是价值观的引导。家长传承这样的观念不需要花钱,但这样的观念对孩子的成长非常重要。此外,家庭文化的传承同样不需要花钱,也相当重要。我国传统文化当中的礼义仁智信、温良恭俭让,都是靠家庭教育来传承的。做父母亲最应该给孩子的就是教会孩子修炼,让他懂得保全自己的生命,懂得维护自己身体的健康,养一身浩然正气。我们教孩子修心,让他心静、心安、心平。我们教孩子修道,修仁道、修世道。还要教孩子修德,修口德、积心德,养德行。这些,学校也教,但主要靠家庭教育来完成。

父母角色分工

记:请问,做一个合格的现代家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钱:严格地说,做父母要懂得优生学、遗传学、营养学、护理学、保健学,需要懂儿科医学,需要懂得相应的药理学以及心理学、教育学、行为矫正学等,但是这样的家长少之又少,大多数人在当上父母的时候连起码的培训都没有,所以,父母要自觉加强学习。

记:现在国家提倡素质教育,您认为孩子应当具备的素质有哪些?

钱:所谓素质,指的是身体素质、能力素质和品德素质,统称综合素质。对孩子来说什么最重要?当然是生命和健康,活着最重要,其次才是能力和品德。能力则是孩子将来在社会上立足的重要资本,包括三个内容:20世纪80年代强调“双基”,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90年代提出“两个核心”,培养孩子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即潜在的能力;进入21世纪,课程改革注重培养孩子的第三种能力,那就是社会能力,包括孩子的自立能力、应人能力和应物能力。最终孩子在社会上能不能成才,要看他的品德状况。过去教育界关注孩子的人格和品格,而现在的研究发现,孩子走入社会以后,在单位能否迅速成长,能否被委以重任,要看他做人风格能否被大伙认可,做事风格能否被领导赏识。

记:父母培养孩子的综合素质,要领是什么?

钱:这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我想谈两点:分工和误区。

记:好,我们先谈分工。

钱:我认为在实施家庭教育时,父亲和母亲适当分工是很重要的,因为男女有别,各有优势。据我观察,现在孩子身上的问题,多数是父爱缺失造成的。无论面对男孩还是女孩,父亲的作用都至关重要,包括启迪智慧和引导人格形成两个方面。大量的研究证实,父亲跟孩子相处时间越长,孩子的后劲越足。难怪《三字经》上说:“养不教,父之过。”母亲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主要是习惯的养成和启商两个方面。这些好理解,不再赘述。

记:您从事家庭教育多年,对家长们的教育误区一定印象深刻。

钱:是的。家长的教育误区主要有以下8个方面:

1.舍本求末。所谓“本”,指的是勤劳、善良、自强不息、好学、博爱、以礼待人、诚实守信、认真做事等,所谓“末”,指的是学习成绩。要知道,“才”的不足“德”完全可以弥补,父母不必为学习不好的孩子担心。

2.夫妻角色颠倒。父母最佳的角色搭配是严父慈母,颠倒过来问题多多。

3.溺爱。除了物质上的无限满足以外,父母不给孩子立规矩也是一种溺爱。其实,在孩子12岁之前,父母没有必要向他解释制订每条规矩的原因,因为孩子必须从小懂得什么叫服从,否则他将来到哪儿都矫情。

4.强行灌输。父母教育孩子要讲究策略,要迂回,要委婉,要给孩子一个接受的过程,给孩子成长的时间和空间。孩子的成长是有规律的,强行灌输是不尊重规律,效果不可能好。

5.父母配合失当。父母教育孩子时意见相左,口径不一,孩子就会钻空子,使家庭教育毁于无形。

6.过多否定和责备。父母不要只盯着孩子的缺点。成绩不好,但身体好、爱劳动、人缘好,都是强项。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孩子,今天这是他的弱点,未必将来就是缺点。

7.转嫁焦虑。大多数父母是普通百姓,对孩子的升学竞争和就业危机感觉无能为力,于是焦虑不堪,会不知不觉把焦虑转嫁到孩子身上。要知道,焦虑在孩子身上不会转变成动力,相反,是孩子行动的阻力。

8.奖惩不力。父母一旦忽视奖罚,孩子就失去是非标准。当然,惩罚不能用暴力,棍棒之下未必出人才。

记:这些误区,也可以理解为治理家庭教育雾霾的路线图,不陷入误区,家庭教育就阳光灿烂。

钱:是的。教育孩子,父母任重道远,要靠自己脚踏实地地去做,而不是抱怨社会和时代。

亲子关系的现状与维护论文范文第9篇:道德危机的社会维度分析

【摘 要】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和被逐步西化的教育体制使中国正在经历一场社会道德危机。危机地出现和解决必然会推动法律体制的应急与完善,也许,我们可以从我国的传统文化的大复兴、大发展中来根本改善这种现状。

【关键词】西化;市场经济;传统文化

笔者所认为的道德可以这样解释:“道”是自然规律,是自然对万物包括人类的无言要求,“德”通得,合起来解释的意义是遵循自然规律顺应天意就将有所得。老子在道德经中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忧。”老子用水全面的体现道的含义。它谦和柔顺,甘居卑下,在永恒的变动中表现其善性。[1]可见“善”是道的主要内容。可以说道德随着人类群体的出现而出现,是不成文的,淳朴的并且是每个人默默实施的自身法。道德危机起源于商业危机,其实质是为了避免淘汰并保住现有利益,为了利益采用了有悖于道德与人性手段。道德危机将导致人与人之间缺少基本的信任,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进步。

1 道德危机导致法律的应急产生

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并且是社会道德退步的产物。正是由于诸多行为违背道德,既“善”的要求,法律才不得以将其上升到强制约束的层面,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法律是有其滞后性的,只有社会上出现了新情况,这种情况出现次数增多,并具备一定得普遍性同时明显违背社会一般道德的要求并造成了恶劣的后果或给广大公众造成极其不好的影响的情况下法律才会做强制约束。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现引用如下几条: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发现自己的子女为非己方亲生的情况。可见社会上有些人违背了道德上要求双方忠于婚姻的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导致这种情况的出现。这很明显是违背道德的,即便是在宣扬性解放的西方社会这种情况也是不能被接受的。这种现象在法院实际审判的过程中反复出现,法院处理的时候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而有权机关作出了司法解释以解决这一诉讼难题。试想一下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守传统的婚姻道德规范,那么不会出现非亲生的婚生子女。如果每个人都能正确的对待婚姻。

为了维护个人正当利益和社会的优秀价值导向,法律在道德无奈以后不得不做强制性规定。法律是道德沦丧的产物,随着道德的沦丧程度加剧程度应急产生。

2 市场经济对利益的追逐是道德滑坡的直接动力

市场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所固有的东西。如今也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东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并且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是这种成就却是绝对的物质成就。通过三十年的发展,我们的GDP总量达到世界第二。人均GDP已经超过四千美元。种种的成绩让很多人忘乎所以。政策支持,地方政府鼓励,大力发展经济建设。政府会议讨论的重点话题也多是今年的GDP目标是多少,能够招商引资多少等等。所以这种追求物质的行动是全民族的,并且是至上而下的。

在中国存在多年的奶粉问题最能直接表明这一问题。奶粉事件已经不止一次触动人们的神经。反反复复出现的奶粉事件不是个别企业的问题,而是行业的问题,也是全国企业的问题。我们的民族奶粉企业在不断的试图毁掉自己的企业发展前途,同时用他们已经不多的信誉不道德的积累他们的财富。他们已经不懂道德两个字,他们关心的只有法律,毕竟符合道德要求要付出更多成本。

根据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都检出三聚氰胺。该事件亦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进口。我国共有109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对这些企业的491批次产品进行了排查,检验显示有22家企业69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

我国经济的发展并没有让民众的社会道德水准提高,反而经济越发达,道德越沦丧。原因在于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冲击。法国历史学家、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个人主义是将个人从家庭和社会分开的一种力量,使一个人形成“他自己的小圈子”。在他看来,个人主义,先将消耗掉“公共生活的美德”,接着将“攻击和毁灭其它所有人”,直至“被完完全全的自私所吞没”。西方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是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共同生长的。我们在学习并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接收了西方的个人主义价值观。这种个人主义与我们的传统道德发生了碰撞。于是出现了纠结的社会道德。

3 移植来的西方大学制度是与道德危机紧密相关

被西化的大学教育制度忽视了道德的教化。我国封建社会采取的选拔人才方式延续了数百年,既“八股取士”。现代以来,这种选拔人才的方式遭到了几乎彻底的否定。尽管这种制度弊病很多,但是有一点还是应该得到肯定的,这种制度保持了儒学经典在文化上的统治地位,并且儒学思想深入影响到社会每个阶级。至少在社会道德层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长久以来我们所倡导的中国式优秀的传统道德就来源于此。

近代以来我们学习西方的大学制度,希望通过学习西方的技术达到富强的目的。这种希望是从清朝后期开始的,一直到今天都是如此。我们的大学开设了数学课、化学课、物理学课等等。大学尤其重视英语教育,英语教育被放在比汉语教育更重要的位置上。大学的汉语专业课程是汉语专业的学生必修,其他学生只能选修。但是所有专业的学生英语全部必修。大学里英语的四六级是每个学生都要面对的,但是没有听说过汉语的四六级。我们常常试图理解相关部门这样设置科目的用意,但是始终无法理解。大学教育忽视了我国固有的传统文化根基。

我们常常以我国五千多年的文明史而感到自豪。但是如今的大学又能传承多少我国的古代文明呢?“四书五经”固然有其应该被批判的一面,但其中的经典应该最值得我们的大学研究发扬并向学生传授的。一个民族的固有文化才是这个民族的灵魂。没有灵魂的人必然是道德败坏的人。

【参考文献】

[1]李耳,庄周.老子 庄子[M].北京出版社,2006,7(1):22.

[2]http:///law/law_view.asp?id=358260.2012-12-1[OL].

亲子关系的现状与维护论文范文第10篇:合同法视角下代孕关系及其规制

[摘 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迅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新型的医疗手段给不孕不育家庭带来希望。然而代孕技术的临床运用带来很多问题,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关于代孕的相关规定不甚完善,法律具有滞后性,因此迫切需要立法上对代孕合同、代孕亲子法律关系加以规制,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完善代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代孕对社会的危害,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代孕;代孕合同;亲子关系;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5 ― 0065 ― 02

由于环境的恶化,工作的压力,以及自身的身体机能异常使不孕不育症成为我国的社会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新的生命和希望送给了不孕症的家庭。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代孕富商生下八胞胎,代孕妈妈之死,这些都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缺乏法律监督导致代孕现象的负面缩影。

代孕技术的发展致使代孕行为频繁出现,但是我国只有两部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了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并不能有效的遏制代孕技术的广泛应用。法律具有滞后性,相关权益也得不到保障。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完善代孕行为是当前的趋势。

一 代孕现象的成因

(一) 代孕的定义及其类型

1.代孕的定义

代孕是指运用现代医疗技术手段将丈夫的或者人工受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的女性的子宫内受孕,待分娩后以妻子为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在代孕行为中,用自己子宫代替他人孕育生产的女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代孕妈妈。〔1〕代孕妈妈通过代孕技术生育的子女就是我们说的代孕子女,委托代孕母亲代替妻子怀孕分娩的夫妻被称为委托夫妻。

2.代孕的类型

代孕标准不一样,代孕的种类也不一样。根据代孕和卵子来源,可以分为完全代孕和局部代孕。所谓的完全代孕,就是和卵子的提供者都是委托方的丈夫和妻子,由于妻子的子宫不能着床、发育胎儿,所以才通过代孕妈妈的子宫来生育子女。在这种方式中,委托夫妻才是孩子的真正父母,代孕妈妈和孩子之间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所谓的局部代孕,实际上就是因为妻子没有办法排卵或者是子宫不能够怀孕,所以通过代孕妈妈的卵子和丈夫的使用人工人工受精的方式结合进行孕育的方式。此种代孕方式, 委托的男性与代孕母亲为代孕子女的血缘父母。〔2〕

根据代孕报酬的不同,可以分为无偿代孕和有偿代孕。所谓的无偿代孕,实际上就是在代孕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的报酬。所谓的有偿代孕,就是在代孕的过程中,代孕妈妈所花费的营养费,医疗费和约定的报酬都是由委托夫妻来支付的。

(二)代孕现象的成因

所谓的不孕症,就是在夫妻在结婚之后由正常的性生活,在没有采取避孕措施的情况下,超过一年都没有怀孕的人。在现代社会,不孕症的的并发率呈上升趋势。不孕症不仅给不孕夫妻带来身体的不利影响,也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心理影响,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也会随之增大。

所谓的同性恋,就是某人将心理、情感、兴趣和等都放在了同样性别的人身上的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主体为异性,但并不能阻止同性恋的存在与扩大,同性文化在网络上也不胫而走。中国卫生部的官方数据表明,中国约有500万至1000万的男同性恋,男同性恋无法生育的事实也是夫妻的一大苦恼。〔3〕

失独家庭,失独家庭是指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这些父母大都步入中年,且无法生育。这些家庭因当年积极响应国家独生女政策,但是在中年却失去了自己的独子,对他们来说就如世界末日一般。

技术原因和主观原因,社会科学的发展,医学也呈现出迅猛的发展,代孕技术运用于医学临床也屡见不鲜。我国目前已经一百多家医疗机构获取卫生部批准开展运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二代孕的立法现状

(一)国内外的代孕立法现状

在1985年,英国制定并实施了《代孕协议法》,该法中明确提出不能进行商业性质的代孕,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不能够在自愿的条件下进行代孕。在1991年,制定并实施了《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弥补了《代孕协议法》中出现的漏洞和问题,明确代孕当事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不孕症患者的权益以及代孕子女的权益得到保障。在1973年,美国实施了《统一亲子法》,有效的明确了代孕子女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此外,该法在1988年和2000年被修改和完善,对代孕合同以及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都进一步明确规定。但该法并不具有最高效力,各州的态度也不相同。 法国,经过数十年的争议,在1994年颁布了《生命伦理法》,对人工辅助技术做出了相关立法规定,但对代孕持否认合法性的立场,依据代孕合同代替委托夫妻的代孕母亲必须抚养代孕子女。在1991年,德国实施了《胚胎保护法》,该法主要就是确保受精卵和胚胎的权益,避免出现随意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现象。并且明确表示禁止代孕的态度,并对违反者处以严重的刑罚和罚金。〔4〕

近年来,大量出现代孕现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也发展迅猛,对于一个社会化的问题,要想真正得到解决,必须运用法律规范监督管制代孕行为。

三 代孕合同的法律思考和规制

(一)代孕合同的定义

代孕合同是指委托夫妻在无法怀孕的情况下,根据约定,由代孕母亲出借自己的子宫代替妻子进行怀孕分娩儿签订的记载着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

代孕合同所具有的特征是:第一,主体的特定性。代孕合同当事人分别是无法生育的委托夫妻与出借自己子宫的代孕母亲,当事者虽然是具有平等地位的自然人,但是又具有一定的特定性。第二,目标的特殊性。代孕合同中所约定的标的是代孕母亲的身体利益以及腹中子女的亲权。第三,代孕合同是具有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同。代孕母亲在代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约定的报酬,以及代孕子女身份的归属都是合同的内容。第四,代孕合同是一种涉他合同。此合同部分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也就是未出生的婴儿设定了合同权利义务。

(二)代孕合同的法律关系

所谓代孕合同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在代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统一体的双方当事者,其中一方是因为无法自己生育的委托夫妻,另一方是自愿提供自己子宫代替妻子分娩的代孕母亲。也可称为委托方与被委托方。

代孕合同中法律关系的客体:代孕合同法律关系所指的客体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得以达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对象。代孕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代孕母亲出借自己的子宫代替妻子怀孕生产的行为。

代孕合同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委托夫妻与代孕母亲通过签订的合同里记载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夫妻的权利义务大致包括按照合同向代孕母亲提供代孕过程中的各项花费,取得代孕子女的亲权。代孕母亲的权利义务大致包括代替妻子进行代孕,获取相应的补偿。

(三)代孕合同的法律规制

代孕合同主体的规制。对委托夫妻主体规制:第一,委托方的主体资格仅限于合法夫妻,不适用于未婚男女、同性恋使用代孕技术。第二,委托方是因为夫妻双方无法生育。对代孕母亲的规制:第一,被委托方即代孕母亲应如实说明身体状况并保证身体健康。第二,被委托方应育有子女。第三,被委托方应接受相关医疗机构检查以及相关心理评估并符合条件。第四,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无亲属关系,即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

代孕合同内容的规制。完整的代孕合同中需要具有:一、代孕主体资格的条款;二、孕育子女的条款;三、代孕机构的条款;四、保密条款;五、合理费用补偿条款;六、代孕亲子身份关系的条款;七、违约赔偿责任条款;八、解决争议的相关办法。

代孕合同的生效。代孕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范畴,但是又有其特殊性,为了避免随意使用代孕技术,代孕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来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防止纠纷。

四 代孕亲子关系的法律思考与规制

(一)代孕亲子法律关系

代孕亲子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代孕亲子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是指委托夫妻,代孕母亲,及代孕子女。然而,此法律关系中,还需进一步确定代孕子女的法律母亲。代孕亲子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就是需要承担义务和拥有权利的对象,即法律母亲与代孕子女之间的抚养及其赡养行为。代孕亲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父母与代孕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理论

代孕子女出生后,代孕子女的亲权归属问题成为委托夫妻和代孕母亲引起纠纷的首要焦点。 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通过分析各个国家的法律判例可以归纳为以下说法:1、分娩说:孩子是谁生育的,谁就是孩子的母亲,代孕妈妈是他们法律层面的妈妈。然而代孕就是代孕母亲出借自己子宫代替他人怀孕分娩,按此说法曲解了实施代孕技术的医学初衷,否认了代孕合同的法律效力。2、子女最佳利益说:以代孕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准则,在委托夫妻与代孕母亲之间选择一个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环境。然而这种方法使代孕亲子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给代孕妈妈的反悔提供可乘之机,致使委托夫妻因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的不确定性而忧心,使代孕子女处于不确定的法律地位。〔6〕 3、契约说:即依据代孕合同的内容,委托夫妻为代孕子女的法律母亲,也是双方签订代孕合同的委托方。但契约说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子女身份认定并非以契约成立而是以契约履行而确定,从契约的成立到契约履行完毕有10月左右的时间,中间的过程无法十分确定,因此容易因履行而发生纠纷。

代孕亲子关系的确定与一国的法律、文化有很大的关系。我国没有相关代孕的法律,因此也没有相关的代孕子女关系认定的立法规定。此种情况下,笔者提出一种中和学说―“条件契约说”,即在委托夫妻与代孕母亲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下,由国家机关部门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的指导下审核判断从而确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此种原则,不仅尊重委托夫妻及代孕母亲的意愿,也使代孕子女身份更加明确与稳定,但是国家公权力参与到私人领域并对代孕过程进行监管,既避了契约说的私法自治带来的弊端,有利于代孕子女身份的确定及其利益的全面保护。代孕作为科学医学发展的产物,给不孕不育家庭带来福音,代孕技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孕症这一社会难题,我们应该正确看待代孕现象的发生,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制,运用法律手段对代孕进行有限规范和监督,帮助不孕不育家庭走出阴霾。

〔参 考 文 献〕

〔1〕李晟然.浅析代孕行为相关法律问题〔J〕.中国性科学.2012,(08).

〔2〕李长生.代孕的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3.

〔3〕张晓雪.代孕辅助生育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4.

〔4〕姜昆.代孕的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5〕庄东红.代孕法律问题的规制建议〔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8).

〔6〕徐明.我国代孕行为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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