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123文库 > 工程科技I > 安全科学与灾害防治 >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论文范文(10篇)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论文范文(10篇)

投稿杂志推荐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论文范文第1篇:工贸企业打非治违指导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临政办字〔2012〕81号)和《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2〕94号)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检查冶金等工贸企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在涉及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及对外承包等方面的制度落实和责任划分情况,规范企业在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水泥清库作业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行为,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保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各县区要结合辖区内冶金等工贸企业实际,以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为重点,统筹兼顾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共性内容,采取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一)煤气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建立煤气防护机构。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煤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设立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配备必要的防护人员,保证每班至少配备2名作业人员。

2.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以及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要按规定安装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检维修等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下。一是企业要切实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二是要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是要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在安全措施确认后方可实施作业。

4.煤气区域作业基本要求。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携带便携式报警仪,使用防爆工(器)具,禁止用铁质器具敲打管线、法兰等。带煤气作业时,如抽堵盲板、开闭眼睛阀、更换探料尺、盘根、煤气管道扳眼接管、煤气设施内检修、内外动火等,要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空气呼吸器,并在煤气防护站人员监护下方可作业。

(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一是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吊运;二是吊运线路与建(构)筑物以及作业人员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可与其他物体碰撞;三是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熔融金属的吊运(运输)影响范围内。

2.防范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一是生产、处置和贮存高温熔融金属的设施要有防水措施,运输线路及附近区域不得有积水,正上方不应存在滴、漏水隐患。二是要对原料、辅助材料严格检查,确保加入炉中的原料、辅助材料干燥无水。三是输送、转注熔融金属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在输送、转注前,须经充分干燥并保证畅通。

3.高炉停炉及放残铁。一是在停炉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进行安全交底。二是安排专人预先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切割或拆除有关设备设施或装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三是放残铁前,必须对残铁口内碳砖受侵蚀情况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切开残铁口处炉皮。

(三)有限空间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四)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并在其附近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6月上旬,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级检查。6月至7月,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区组织辖区内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督促整改,注重源头治理。

(三)重点督查。8月,各县区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局将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督查。

(四)总结提高。8月下旬,各县区对冶金行业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8月30日前报送市局工商贸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冶金等工贸企业“打非治违”活动,是关系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的重要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打非治违”活动与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试点工作,与安全管理重点环节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全力做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法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基础管理。通过开展“打非治违”活动,既要抓现场,反“三违”,治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又要着力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每个企业安全状况摸清底数,分类指导,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论文范文第2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办局、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东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巩固前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隐患,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基础建设等主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2015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开发区统一领导,经济发展局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为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杜飞帆同志任组长,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六石派出所、行政执法大队、质监站、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供电所、防雷设施检测所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办协调工作。

1.深化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危险物品(重点是液氨、甲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产品)试生产、仓储管理、设备检修和运输环节的事故防范,切实抓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雷击以及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等具体措施的落实,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查、专家检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推进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有效防范、处置重特大化学事故。继续推进安全标准化、工艺自动化、“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和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全面开展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抓好安全发展规划、宣传教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强化部门联动,完善危险物品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活动。(牵头部门: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规划建设局、六石派出所、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环保分局、防雷设施检测所等)

2.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推进火灾等安全事故综合防控治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强化“五位一体”模式,推进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站、派出所消防工作办公室等基层消防工作组织机构进行实体化运行。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出租房、红木家具产业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一企一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有关单位利用各类宣传橱窗、黑板报、横幅标语,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切实提升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水平。(牵头部门:六石派出所、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供电所等)。

3.开展建设行业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抓好从2014年9月份开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两年行动。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要以此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源头控制和过程监督,严厉打击和取缔无资质施工及违法、非法转(分)包行为,强化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不断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认证制度,引导施工企业对高危作业实施定额、限员生产。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严禁在未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施工;严格工程项目开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动态监管。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杜绝无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牵头部门:规划建设局;配合部门:国土分局、质监站、行政执法大队、供电所等)。4.认真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新改扩建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项目防雷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责任,推进学校、企业安全标准化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制度,重点加强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可爆燃粉尘作业场所防雷安全隐患的整改督查;加强防雷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普及。(牵头部门:防雷设施检测所;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等)。

5.开展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完善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措施,督促有关重点行业和企业对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707—2008),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继续以危化、医化、电镀、印染、食品、环保和建筑、市政施工等行业为重点,督促登记在案或检查发现的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场所和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在进行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作业人员施工,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和监护;同时严肃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牵头部门: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环保分局等)

在认真抓好上述五个方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同时,各局办、企业、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防范事故的发生。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3月初至4月上旬)。主要是制定工作方案,搞好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请各相关牵头部门抓紧制定本系统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是治理整顿阶段(4月中旬至8月底)。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

三是重点监控阶段(9 月至 11

月)。主要是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分析、检查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针对秋冬季事故多发的特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对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治力度,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四是验收考核阶段(2015年12月)。12月上、中旬,开发区结合年度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自评。12月下旬,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迎接市安委会对专项整治工作验收考核。

(一)加强领导和责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是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是我区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全面排查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方案。各单位、企业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和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具体组织好所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到每个具体的负责人。各牵头部门要加强监督协调,配合部门主动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继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制止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监管的冒险生产活动和短期行为。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敷衍了事、导致发生恶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突出重点和严格执法。落实每月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针对行业、季节特点,有重点开展专项主题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按照“三定”(定专人负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落实时间)原则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由主管部门督办。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结合“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和工作进展情况。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广泛推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进一步完善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做到有报必查。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论文范文第3篇: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和2015年一季度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现将2015年一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进一步做好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分解和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认真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抓好“春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春运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道路安全隐患突出和易发生团雾、结冰等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路段,对大中型营运客车、旅游包车、重中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开展严密排查,严查超速、超载、超员、违法占道、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同时还要针对大雪、大雾、低温等天气情况,及时启动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各族群众出行安全。交通运管部门要对客货运企业展开拉网式排查和教育,对客运车辆严格执行“三品”检查制度,坚决查处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要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停业整顿,从源头上减少超载超限,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公安交警、公路、农机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加大对农用车辆载人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杜绝各种违章行为;教育、公安部门要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校车安全管理为整治重点,严厉打击无牌无证、超员、超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

三、认真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冬、春季节是火灾易发期,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认真落实各项防火责任和防火措施。要结合冬季用火用电用气量增多和室内活动增多的特点,对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以及高层、地下建筑,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整治火灾隐患。要突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齐全等情况。对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无条件地关闭。要突出做好“春节”、“两会”期间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建立和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严防火灾等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农牧局要联合消防部门做好对森林、草场火灾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职工群众掌握防火知识,增强防火意识,自觉加强明火管制,杜绝放火烧荒行为,同时做好森林、草场突发火灾的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监管

公安、安监、交通、运管、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汽车燃气气瓶改装、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运输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车辆的检查,防止发生中毒、泄漏和爆炸事故。同时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力度,严格经营许可制度,严格落实易燃易爆、剧毒、爆炸、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实名登记和流向信息管理制度,加大对节日期间烟花爆竹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严格管控烟花爆竹产品流向,落实烟花爆竹购买人身份信息实名登记制度,实现对烟花爆竹流向的全程监控管理,严防烟花爆竹流入非法渠道。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公安部门要对民爆器材使用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私藏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

五、认真做好城市公用事业和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水、电、气、暖关乎民生,更是城市运行安全的“生命线”。做好各项公用事业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紧盯工作薄弱环节,时刻提高警惕,主动发现问题隐患,发现一处整改一处。要制定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服务热线,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事故应按照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模拟突发事件抢险抢修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员工宿舍的冬季取暖和用火安全,严防煤气中毒事故。认真排查施工工地机械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严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发生。春季开工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前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安全自检自查工作,为2015年的安全施工打下良好基础。

六、认真做好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冬、春季节是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高发期,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没有集中供暖的棚户区、出租屋、地下室、加工厂、建筑留守工地等地点的安全检查和预防宣传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作业监护制度和劳动防护制度,坚决落实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对有限空间作业实行强制通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护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作业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对相关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使每个作业人员都掌握有限空间作业以及预防沼气、硫化氢气体中毒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施工单位要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装备上的安全保障,杜绝冒险蛮干,积极做好有限空间作业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预案。

七、切实加强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预警预报工作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一季度气候变化特点,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早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物资储备等工作。认真组织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和除险加固,全力做好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公路、电力、通讯、建筑施工等生产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与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及时做好预报、预警、预防工作。

八、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准备充足的救援物资和抢险装备,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救援有效。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妥善处置,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干部带班,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要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凡发生的各类重特大事故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上报事故时,可先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后续报基本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不得瞒报、延报和谎报事故。

九、认真开展好重要时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回头看”工作

“春节”、“两会”期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大检查暨“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白安办发〔2015〕1号)文件要求,党政一把手要亲自部署、安排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方案,亲自带队深入现场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把责任、任务、措施、要求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并组织开展好检查、督查和整改工作。各部门要对频繁出现安全生产隐患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加强督查、整改力度,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2015年春节和全国、自治区“两会”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各专委会、各部门要于3月25日前报送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总结内容侧重于“回头看”检查工作安排,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措施等)。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论文范文第4篇:工贸企业打非治违方案

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暨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市安监局《关于市冶金机械等工贸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安监管〔2012〕170号),我局制定了《县冶金机械等工贸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冶金机械等工贸企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的情况,特别要检查企业在涉及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及对外承包等方面的制度落实和责任划分情况,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关闭非法生产企业,解决突出问题,规范企业在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行为,摸清企业安全基础,掌握重大危险源、隐患和重点环节生产状况,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保持全县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全县冶金机械等工贸企业,重点对涉及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企业进行一次普遍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共性检查部分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专项检查部分

1.煤气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建立煤气防护机构。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煤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设立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配备必要的防护人员,保证每班至少配备2名作业人员。

(2)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以及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要按规定安装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检维修等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下。一是企业要切实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二是要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是要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在安全措施确认后方可实施作业。

(4)煤气区域作业基本要求。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携带便携式报警仪,使用防爆工(器)具,禁止用铁质器具敲打管线、法兰等。带煤气作业时,如抽堵盲板、开闭眼睛阀、更换探料尺、盘根、煤气管道扳眼接管、煤气设施内检修、内外动火等,要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空气呼吸器,并在煤气防护站人员监护下方可作业。

2.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一是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吊运;二是吊运线路与建(构)筑物以及作业人员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可与其他物体碰撞;三是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熔融金属的吊运(运输)影响范围内。

(2)防范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一是生产、处置和贮存高温熔融金属的设施要有防水措施,运输线路及附近区域不得有积水,正上方不应存在滴、漏水隐患。二是要对原料、辅助材料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加入炉中的原料、辅助材料干燥无水,对铸造用原砂、旧砂的含水量进行检测并记录,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三是输送、转注熔融金属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在输送、转注前,须经充分干燥并保证畅通。四是炉坑(出钢位置)和浇注用地坑等重点部位要采取防水、防潮的防护措施,并对防水性能进行检测。

(3)高炉停炉及放残铁。一是在停炉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进行安全交底。二是安排专人预先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切割或拆除有关设备设施或装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三是放残铁前,必须对残铁口内碳砖受侵蚀情况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切开残铁口处炉皮。

3.有限空间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并在其附近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其它行业企业根据行业标准要求进行重点整治。

四、方法步骤

本次行动从2012年7月初至8月25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7月15日)。各镇(区)要督促冶金机械等工贸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隐患,严格按照“五定”原则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检查阶段(7月16日-7月31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镇(区)按照检查内容,逐一对上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将检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三)督查阶段(8月1日-8月15日)。我局将对重点镇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县通报,纳入年终考核。

(四)总结阶段(8月16日至8月25日)。各镇(区)要及时汇总信息,认真总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时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成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检查摸清底数、建立相关档案,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目标。各镇(区)要充分认识本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结合本辖区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实际,明确专项行动工作目标,认真制定行动方案,搞好督查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没有项目审批手续的非法企业坚决予以打击,对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施工建设,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企业,坚决依法立案查处。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区)要认真制订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步骤、措施和责任,做到重点企业、重点帮扶,重大隐患、重点督促,重大问题、重点研究。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负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辖区内有关企业认真进行分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确保每个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各镇(区)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要按照“隐患当作事故处理”的原则,强化措施,严厉打击。隐患整改中,要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做好整改措施、时限、责任、资金、预案“五落实”。对安全生产投入长期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非法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该停产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该取缔关闭的一律取缔关闭,切实做到严处、根治隐患、源头预防。

(四)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各镇(区)要建立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曝光。要加强信息报送,各镇(区)安监部门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于8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县安监局,有关情况将在全县进行通报。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论文范文第5篇:安监局经营建设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部署实施,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净化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专项行动范围

突出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三、专项行动内容及任务分工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任务分工及打击的内容

非煤矿山。由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委负责。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已列入关闭计划的18门以下砖瓦窑厂、年产量10万吨以下小采石厂,而未关闭到位的;

4.“141”发展战略城市布局范围内已列入关闭计划,而未关闭到位的。

交通运输。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农委负责。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破坏公路设施及私设站点、拉客抢客等违法行为;

5.违反“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管理的行为。

建筑施工。由县建管局、建设局、规划局负责。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在城镇地下管线不明的情况下和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野蛮施工和违章作业的。

危险化学品。由县安监局负责,县商贸委、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配合。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突出改扩建项目);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特种设备未按时检测照常运行(使用)的;

7.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烟花爆竹。由县安监局负责,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配合。

1.无证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民用爆炸物品。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负责。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

3.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4.向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建设(建筑)施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供民爆物品的。

冶金。由县安监局、县经委、县国资委负责。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特种设备。由县质监局、县建管局负责。

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作业的;

2.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人员密集场所。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文广新局、县商贸委、县卫生局、县教育局负责。

1、未经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

2.“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3.擅自封闭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4.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5.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上旬前,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全县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专项行动。

9月10日前,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相关部门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9月10至9月下旬,县、乡两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督查检查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县政府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开发区)、县直相关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迎接市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中、下旬,针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抓好整改。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11月1日前,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相关部门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集中体现,也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着眼当前形势,充分认识“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意识,把“打非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集中精力、排除干扰,下决心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要坚持六个结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具体来说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要坚决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联合机制。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作用,分片、分块、分段抓好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排查和整改,做到查出一处,打击一处,确保不留死角。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乡镇(开发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五)要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曝光典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促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论文范文第6篇: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管治制度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发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政传发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以及政发10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重点内容及职责分工

重点范围:突出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及职责分工:各有关执法部门都要对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打击;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由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击。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共性的非法违法行为由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打击。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末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由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击。

1.交通运输(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工程运输领域中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4)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2.建筑施工(由建管所牵头负责)

对各类建筑施工项目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要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建设单位非法发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的

(4)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拆房工程中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3.危险化学品(由安监所牵头负责)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4.消防安全(由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

(1)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防烟、封闭楼梯间不符合安全要求,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建筑消防设施缺乏、失效,不能正常运行的

(4)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5)建筑物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管道井、幕墙、风管等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不落实的

5.烟花爆竹(由安安监所牵头负责)

(1)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

(2)违法经营礼花弹的

6.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冶金行业(由安监所牵头负责)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8.特种设备(由安监所牵头负责)

(1)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维护和使用的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

9.化工企业关停及关闭化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拆除、废弃物处置中的安全工作由农经中心、公安派出所、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由农经中心牵头。

10.危化品运输车的安全监管工作由交警、安监、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由交警中队牵头。

教育、国土、水利农机、农服中心、文化中心、卫生、工商等部门也要根据职责分工,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城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查和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通过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具体行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落实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负责人;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论文范文第7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管治计划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委〔〕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政传发[]153号)要求,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重点内容及职责分工

重点范围:突出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纺织开毛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及职责分工:各村(社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打击,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由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击。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共性的非法违法行为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打击。

1.无证、证照不安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由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打击。

1.交通运输(由华士交警中队、交管所、城管中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华士交警中队牵头负责)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工程运输领域中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4)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2.建筑施工(由建管所牵头负责)

对各类建筑施工项目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要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严厉打击以下非法建设行为: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建设单位非法发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的;

(4)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拆房工程中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3.危险化学品(由监所牵头负责)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4.消防安全(由华士、华西、陆桥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防烟、封闭楼梯间不符合安全要求,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建筑消防设施缺乏、失效,不能正常运行的;

(4)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5)建筑无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管道井、幕墙、风管等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不落实的。

5.烟花爆竹(由监所牵头负责)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违法经营礼花弹的。

6.民用爆炸物品(由农经中心牵头负责)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冶金行业(由监所牵头负责)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8.特种设备(由监所牵头负责)

(1)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建档、检验、检测、装、维护和使用的;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

9.纺织开毛企业(由监所牵头负责)

监所、环保所、用电站、工商分局、派出所及各村组成专项整治小组,安全面整治纺织开毛企业:

(1)打击无证非法生产经营,规范纺织开毛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2)整治作业场所、安全设施,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10.化工企业关停及关闭化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拆除、废弃物处置中的安全工作,由农经中心、公、环保、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由农经中心牵头负责。

11.危化品运输车的安全监管工作由公、交警中队、交管、监、环保等部门分工负责,由交警中队牵头负责。

文教、国土、水利农机、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也要根据职责分工,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的,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镇政府委会将对各有关部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镇政府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行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落实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安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安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负责人;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村(社区)、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以张贴宣传标语标牌、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宣传专栏等形式,营造宣传氛围,安全民参与,理解和推进专项行动。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论文范文第8篇:深化安全生产监察通知

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机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政办发〔〕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生产形势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委〔〕号)精神,认真执行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提升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镇所有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检查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烟花爆竹、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机械、木业加工、建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方面。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和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三同时”管理,班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承发包工程,厂房场所,特种设备租赁的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2.设备设施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特种设备、泄压、防爆、阻火、防雷、导静电、报警、电气、消防、机械(包括冲压、传动、转动装置)、危险物品设施(包括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包装、废弃)、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出口、建构筑物等设备设施的管理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的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3.作业环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生产环境布置是否合理、通道是否畅通、照明是否完好;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防范粉尘、毒物、噪声、辐射、高温等职业危害的措施是否到位;爆破、吊装、高处悬挂、有限空间、交叉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应急救援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二)重点行业(领域)方面

1.道路交通。重点检查三项内容:一是要按照行业标准,重点检点路段、危险路段及曾经发生事故的路段。二是重点检查客运车辆、单位接送车辆是否纳入重点人车户籍化管理系统,驾驶员以及行驶线路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检点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管情况,尤其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上海的查验;检查农机安全隐患;检查无证无牌、非法运输、报废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重点检查各类车辆驾驶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及农用车、货三轮车、二轮摩托车违章载人、客货混装等行为。

2.消防。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置和消防审批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制度、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多合一”建筑、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改,火电规范使用等情况。

3.建筑施工。重点检点工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到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及执行情况;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情况;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罚的工作情况。

4.危险化学品和矿山。重点检查化工装置开停车作业的工作程序落实情况;擅自组织或超期进行试生产活动情况;检维修、动火、登高、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监护措施落实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擅自改变设计的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易燃易爆场所电气防爆设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采空区“大礼堂”式开采等情况;检查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和提升系统是否完好;露天矿山不按要求实施分台阶、分层开采的情况;露天矿山爆破作业涉及周边居民安全的情况;矿山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缺失的情况;在用尾矿库和停用尾矿库的治理和闭库工作情况。

5.机械制造。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生产厂区主要位置、重点部位及设备设施是否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用电线路、用电设备、接线闸刀、漏电和触电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施工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规定使用和收存;焊接切割工业用气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外来包工队伍的监管情况。

(三)村,有关部门方面

1.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及带队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村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基层安全监管的情况。

3.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矿山、消防和工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

4.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等应急机制情况;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

四、检查时间

此次检查从月底开始,到月底结束。月底,各类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活动过程中,镇安监站将组织督查组对各村、企业,有关单位大检查活动的进展、实效及落实工作等情况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村,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形势,深刻吸取 经济开发区“”爆炸事故和有限责任公司“”火灾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作为当前街道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重要任务,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带队进行督促和检查,做到“领导、责任、措施”落实,切实抓紧抓好。

全镇范围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全面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二)加大检查力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各村,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不留死角。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对三级重点挂牌隐患要跟踪治理和逐一整改销号,做到整治不留后患。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把工程设计中的安全规程和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同时,要针对汛期和夏季安全生产特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认真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

(三)强化监督指导,充分发挥舆论督导作用

各村,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上下联动,加强协调,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开展自查,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强化防范措施。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台、《今日》、信息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检查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动员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检查工作。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走形式、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的做法和经验,要总结推广。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论文范文第9篇:严打非法经营建造方案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重点内容和工作分工

重点范围:突出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安全、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5日至10月31日,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道路交通。(1)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客运班线行驶的(牵头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建设局、教育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3)酒后驾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准驾不符的(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建设局、教育局、农机站等相关部门配合)。

2、水上交通。(1)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2)违规建设桥梁;(3)内河和施工作业船舶超载、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施工作业的(牵头单位:县交通局、水利局)。

3、消防安全。(1)“三合一”、“多合一”场所;(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3)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5)非法或手续不完整的公共娱乐场所(牵头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文体局、公安局、经贸局、工商局、安监局、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4、建筑施工。(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3)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牵头单位:县建设局,县交通局、水利局、项目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5、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经贸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6、危险化学品。(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投入生产、经营的(牵头单位:县安监局,县交通局、经贸局、质监局、环保局、交警大队、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7、特种设备。(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2)违法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的;(3)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规定监督检验的;(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即行施工的;(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6)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牵头单位:县质监局,县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8、烟花爆竹。(1)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2)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烟花办,县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交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9、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牵头单位: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2)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存在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0、冶金和有色金属加工。(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牵头单位:县经贸局,县安监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行动方案。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结合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和单位集中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行动方案。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行动方案于8月31日前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加强联合执法。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辖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县政府安委会将于今年10月下旬组织对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督查。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集中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情况总结,于10月22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围绕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实现跨越发展这个中心,主动融入,主动服务,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县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并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坚持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格问责。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根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严厉、严肃的责任追究,据情对一岗双责责任单位负责人,尤其属地乡镇(场、区)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结合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集中宣传教育行动,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企业及其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论文范文第10篇:违法经营打击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事权一致和打防结合的原则,以控制事故总量、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为目标,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依法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城镇燃气、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成品油流通、人员密集场所、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以及各级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的;

6、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7、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4、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2)违法经营礼花弹的;

(3)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5、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6、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7、冶金等工业企业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职责分工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主管部门为主牵头、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上下互动机制的要求进行。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以县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牵头,县公安、安监、发改、工商、环保等部门配合,负责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以县安监部门为主牵头,县经信、公安、工商、交通、质监、规划、发改、环保等部门配合,负责严厉打击冶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以县公安部门为主牵头,县交通、农机、公路、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负责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以县经信部门为主牵头,县工商、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配合,负责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以县质监部门为主牵头,县工商、旅游、住建、商务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严厉打击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以县交通运输部门为主牵头,县公安、公路、工商、农机等部门配合,负责严厉打击交通设施、道路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以县住建部门为主牵头,县规划、城管、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负责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县工商、药监、农机、旅游、文化、商务、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负责严厉打击相应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全面落实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及时发现、严厉打击辖区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一律”: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不断强化打击治理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各自安全监管职责,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严格责任分工,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要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安监、国土、经信、公安、监察、交通、住建、供电、工商、质监、城管、供销、农机、商务、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

(三)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不留后患。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主动牵头,统筹协调好联合执法和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服务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