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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思考论文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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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思考论文范文第1篇:浅析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摘 要 从柏拉图时代到休谟时代,学者们关于集体行动的观察和思考从未间断。其中曼瑟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对政治学乃至社会学的发展都产生重大影响。书中,奥尔森以“经济人”、“理性人”作为逻辑起点,否定社会学家习以为常的观点,建立自己的集体行动逻辑。而分析奥尔森的集体行动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奥尔森 集体行动 搭便车 有选择的激励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1相关概念

1.1集体行动的相关概念

1.1.1集体(组织)

不同学者对“集体”界定不同。一般认为:相对于个人而言,集体是由多个个体组织聚集在一起,为了共同目标、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当我们在界定个人与集体的相互关系时,通常是把它理解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或具体理解为个人与代表整体或社会的某一集团、阶级或国家的关系。文中所指具有共同利益的多个个体集聚起来形成有组织的群体。

1.1.2行动

本文借鉴沃特斯对行动的界定,即行动是与一套意义、理由或意图相关的行事过程,对行动的强调意味着个体是社会的能动者,作为主动的行动者,面对种种社会刺激,他们感觉着、思考着、行动着。

1.1.3集体行动

集体行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集体行动是指集体所采取的行动,包含突发的集体行为和正式社会运动。狭义的只是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这类有共同利益、共同目标的组织所采取的促进集体利益的行动。本文将集体行动界定为:为了共同利益、共同目标的实现,许多个体聚集起来,采取有利于实现共同利益、共同目标的共同行动。

1.2“经济人”与“理性人”

1.2.1“经济人”

包含三方面的意思:第一,人是“自利性”的个体,经济学家认为社会竞争的幸存者都好像是按照“自利原则”行事的人,而那些不按照自利原则行事的人已经消亡;第二,个人的理性选择导致对幸福最大化的追求;第三,每一个人的自利行为与群体内其他人的自利行为之间的一致性假设。

1.2.2“理性人”

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做事之前会“三思而后行”,即行事前后都会时刻以自己的得失、理想目标以及自己的愿望、兴趣等作为衡量标准。换句话说,理性人是指在现有约束条件下,根据某个实践理性或者效用最大化的标准,鉴于自己的信念和愿望,来选择可用、最佳行动方案的人。经济人是理性人的典型代表。但奥尔森认为,理性人并不简单等同于经济人,理性人并不一定像经济人那样完全自利。

2核心观点及解读

在书中,奥尔森围绕一点,即一般认为,由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追求扩大这种集团利益的倾向。提出“搭便车”和有选择的激励机制。

2.1否定习以为常的观点

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这一观点至少在涉及经济目标的时候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就像个体往往会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而努力做些有利的事,而集团是由多个个体组合而成的一个整体,这个整体类似一个“人”,他也会为了自己的集体利益而行事。这种观点在很多学术著作中俯拾皆是。奥尔森认为,组成集团的每个个体是“经济人”,所以,集团中的个人是不会为了集体利益的实现而努力行事,即使知道实现这种集体利益后他能从中获利。如果某一个消费者打算去抵制来自生产者或攻击者方面的垄断或去对立法议员进行游说疏通由他们提出和通过减税的议案,如果这个消费者花费几天时间和支出若干金钱来进行这类活动,他付出了成本,但是得到的收获又有多少呢? 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的手段,否则,凡是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是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奥尔森认为,在一个集团中,集团的收益是公共的,每个成员都可以分享它,不管他是不是付出成本。只要某种商品的价格下降,购买这种商品的所有消费者都会受益,因此,这就促使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想“搭便车”,不劳而获。

2.2建立核心观点

2.2.1“搭便车”

奥尔森在书中将“搭便车”理论发挥的淋漓尽致。他认为,集体利益是集团的公共物品,因而具有非排他性,也就意味着任何集团成员为集体利益作贡献所获得的收益必然由集团中所有的成员共同且均等地分享,而无论他们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这种非排他性就为集体成员“搭便车”预留地盘,提供可能。作为自利的理性人,集团中的每个成员都想不劳而获,都喜欢“搭便车”,这样即使自己不付出,也能照常享受集体收益。同时,自利的理性人的本性驱使每个成员在决定是否参加集体行动前都会权衡一下收益,然后再决定是否参加集体活动或参加时投入多少成本和努力。这样就促成了“搭便车”。可以说,随着集团的增大,成员越来越多,分享收益的人越来越多,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想坐享其成、搭便车,这样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个人分享的份儿就越来越小,长此下去,集体利益的实现就会变得越来越困难。那么如何解决“搭便车”问题呢?

2.2.2解决“搭便车”问题的途径

在奥尔森看来有三种途径:

(1)集体成员的不对称。“在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平等的小集团中――即在成员的‘规模’不等或对集体物品的兴趣不等的集团中,集体物品最有可能被提供。因为某个成员对集体物品的兴趣越大,他能获得的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的份额就越大,即使他不得不承担全部的成本,他也会提供这种集体物品。”其前提是,集团足够小,如果是大集团,即使成员的‘规模’不等或对集体物品的兴趣不等,也不见得就会有人愿意提供成本或自愿多提供。面对这种情况,奥尔森的办法是把大集团分成若干小集团,即“联盟”集团。可是,“不对称”说的是集体成员收益的不对称,而非成员数量或规模的不对称;“不对称”虽未消除“搭便车”,但已使它不足以构成对集体行动的威胁,因为个别成员从集体行动中得到的收益超过了即便让其承担的全部成本。所以,形成了少数“剥削”多数的现象。即便集团行动起来了,“然而,即使在最小的集团里,集体物品的提供一般也不会达到最优水平”。“造成这一低于最优水平的倾向的原因是,一旦集团中的任一个体为自己提供了集体物品,就不可能把集团中的其他成员排除在对这种集体物品的享用之外。另外,一个集团成员从他人那里免费得到的集体物品会进一步降低他自己支付成本来提供那一物品的动力。因此,集团越大,它提供的集体物品的数量就会越低于最有数量。”

(2)强制机制。自利的理性人都想搭便车,坐享其成,这样对于集体利益的实现来说,就变得困难。所以,建立强制机制也是一种解决“搭便车”的不错途径。在书中,奥尔森通过分析美国的工会组织,认为强制成员制是工会主义的精华。在大多数情况下,强制入会制是工会成员的来源。现在强制入会制已经成为一般性的规则。简单地说,就是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成员的行为,约束成员的行为。

(3)有选择的激励。这是为了解决大集团或“潜在”集团中的搭便车问题。大集团的特点是:“如果一个成员帮助或不帮助提供集体物品,其他成员也不会受到明显的影响,因此也没有理由作出反应。”“所以,大集团或‘潜在’集团不会受到激励为获取集体物品而采取行动,因为不管集体物品对集团来说是多么珍贵,它不能给个体成员任何激励,使他们承担实现潜在集团利益所需的组织成本,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承担必要的集体行动的成本。”所以,在大集团或潜在集团中,搭便车的现象更为常见。为此,奥尔森提出建立“有选择的激励”机制,之所以叫有选择的,是因为这种机制因人而异,对成员区别对待,“赏罚分明”。如果成员的行为促进集体利益的获得,给其相应的奖赏,这种奖赏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名誉上的;相反,如果成员的行为有损集体利益,那么集团就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其进行惩罚,这种惩罚也可以是经济上的罚款或是名誉上的通报批评。所以说,激励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可以是经济的,也可以是社会的。

3对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的评价

奥尔森对集体行动的深入探索和分析不仅视角新颖、论证严密,而且观点独到、解释力非常强,当然,这一理论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1)贡献。《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之作。书中,作者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其新颖的观点开阔了他人的眼界,为其他学者研究集体行动提供了资料。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运用于政治学中,此方法开辟了新径,为其他学者的研究提供了新思路。对“搭便车”问题的详细阐述丰富了集体行动理论。

(2)缺陷。奥尔森受的最大批评莫过于:“理论单一”的思想家、总是用一种简单模型回答所有重大而且复杂的问题。众所周知,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基本假设是:理性的“经济人”必然会在集体行动中“搭便车”,从而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换言之,奥尔森在分析集体行动所包含的逻辑的过程时,不知不觉又陷入了集体行动的困境,给人一种云里雾里的感觉,最实质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3.1对“经济人”的质疑

“经济人”是奥尔森分析集体行动最基础的假设。即“假定人思考和行为都是目标理性的,唯一地试图获得的经济好处就是物质性补偿的最大化”。①这个假设的条件很强,它默认人都是“完备理性”的,而现实世界中并不是这样。在现实世界中,人们除了需要物质方面的补偿外,精神心理上的补偿也是不可缺少的。如果忽视这些,那么人就变成一个自私自利,一心只想着钱的人。而现实却不是这样的,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经常看见一些慈善组织的善行。所以,光用“经济人”去分析集体行动是不全面的。

3.2同一群体中存在的共同利益的质疑

在组织良好的社会里,凡是面临共同的持续性攸关利益即“特殊利益”的集团都能组织起来,否则就处于无组织状态。也就是说,奥尔森所讨论的纳税人、消费者群体虽然是经济性的,但是他们之间却不存在共同的持续性攸关利益,他们之间的利益甚至是冲突性质的。没有共同利益的群体怎么可以当作利益集团看待呢?比如同样是消费者,是消费教育服务还是消费法律服务?就是消费同一种商品比如法律服务,不同的消费者得到的服务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消费者之间没有共同的利益,即使有,比如商品房的消费者,这种消费也可能是一次性的。

3.3忽视了其他社会机制对集体行动的影响

面对搭便车困境,奥尔森只提出了一点即“选择性激励“作为解决搭便车问题的方案。然而,他忽略了其他机制在形成集体行动中的作用。

3.4搭便车理论的适用性问题

奥尔森指出,其理论的主要考察对象是主要的经济压力集团组织。而在分析一些以社会、政治、宗教或慈善为目的的游说疏通团体时(非经济性利益团体),并不显得很有说服力。该理论对于理性化程度很低的集团也并非十分有效。比如为无谓的事业工作的一群义务工作者。

针对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人们褒贬不一。我们不能因为某一理论受到批判而否定其贡献。

注释

① 维基百科:“经济人”词条。

参考文献

[1]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 曼瑟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4] 姚震宇.理性、权力与经济繁荣:奥尔森经济增长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 丛良.“奥尔森困境”及英困境[J].学术研究同,1999(9).

[6] 赵鼎新.集体行动、搭便车理论与形式社会学方法[J].社会学研究,2006(1).

[7] 杨光斌.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的贡献与误区――一种新制度主义的解读[J]. 教学与研究,2006(1).

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思考论文范文第2篇:浅谈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摘要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理论以“理性人”假设为逻辑起点,认为由于存在搭便车现象,集团规模越大,集体行动越困难,并提出“选择性激励”解决困境。这为我们理解和解决现实当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借鉴,但其理论自身也存在着局限性。

关键词

理性人 集体行动 搭便车 选择性激励

曼瑟尔・奥尔森,1932年1月22日生于美国北达科他州,1998年2月19日逝世。他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是在马里兰大学从事教学研究,也在美国空军服过役,曾在约翰逊当政的美国健康与福利部任职。他的主要论著有:《集体行动的逻辑》、《国家兴衰探源》、《权利与繁荣》、《战时短缺经济学》、《一份准备中的报告》、《没有增长的社会》和《健康护理经济学新方法》等。曼瑟尔・奥尔森撰写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是新政治经济学的经典著作。通过研读,我们可以逐步清晰地了解奥尔森提出集体行动理论的逻辑思路,其阐述的集体行动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解决客观现实当中的诸多相关问题具有启发作用。同时,随着对这一理论的关注和更深一步的思考,我们也发现其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的逻辑思路

根据全书对集团这一概念的使用情况,可以认定本书在对集团进行分类时是根据的集团成员数量,也就是说尽管存在规模的大小差异,只有数量庞大的才是大型集团,而只有少数成员的集团是小集团,而这两种集团是具有不同性质的,其不同性质之所以存在的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成员数量及由此所体现的集团性质。而集团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以归纳为行业、组织、特定人群等等,其特性是特定性质的并且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组成一个集团,这个集团的成员可以互不相识,或者没有集合起来组成特定组织的意愿,这里还产生了组织的、积极的集团和无组织的、消极的集团的分别,后者是一种潜在的集团,其成员的凝聚力不强,比较松散,难以成为正式组织的成员,这也是大型集体的主要表现形式。传统集团理论会认为集团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的本能,或者现代集团是原始社会进化的结果,尽管存在这两种观点,但都有一个共同性,即认为现代集团和现在才产生的大集团,与以前的集团以及更具历史传统特征的小集团有着共同的性质和功能,只要将后者的功能乘上相关的乘数就可以找到现代大集团的功能,而这正是本书在后面各个章节所要反驳的。

本书批判了传统的集团利益观,认为虽然如传统集团理论所说,每个集团都是为其成员的共同利益服务的,然而由于每个集团中的成员一般来说都是自利的理性人,而非为集体利益而无私献身的"傻瓜",因此他们会计算自己所付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使得集体物品的供给并非传统集团理论想象的那样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充满了挫折和不确定性。

然后作者又批判了传统的社团理论。随意变体理论认为私人组织和集团是无处不在的,这一普遍性是由人类有着组织和参加社团这一根本习性决定的。正式变体理论试图把今天社团和集团的存在解释成现代工业社会从以前的“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一个方面。现代社会中的大型社团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原始社会中小集团的等价物,两者有着同样的起源。这些起源可能是组织和参加社团的本能或嗜好,也可能是功能。尽管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都假设,小集团和大集团只是等级不同,而性质却相同,都出于同样的理由吸引其成员。

作者指出,其实两者是按照不同的原则运作的。作者认真研究了不同大小的集团中的个人可以采取的行为的成本和收益,首先研究了小集团的优势,然后把集团分为相容集团和排外集团两大重要类别,指出两种集团中同样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关系机制,最后得出结论:只有在相容集团中,才存在着提供集体物品的可能性。相容性大集团中普遍存在较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因而不能很好地为自己提供集体物品,而与相容性大集团相比,相容性小集团在提供公共物品上有极大的优势。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采取“理性人”的假设,他假设人都是理性的、自利的、短视的,人们总是寻求最大的收益和最低的成本。作为理性人,他自然会选择不分担成本,每个人都这样想的时候就导致没有人承担集体物品的成本,集体物品的供给成为不可能。要实现集体物品的供给,则必须求助于选择性激励的供给或者非集体利益的提供,使得付出努力的个体成员能够得到额外的好处。

其次,作者重点考察了集团规模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对大集团和小集团做了区分,认为集团规模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的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组织成本也越高,集体行动越困难。奥尔森指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规模是决定对个体利益自发、理性的追求是否会导致有利于集团的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比起大集团来,小集团能够更好地增进其共同利益。他也指出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集体并非必然产生集体行动的根源在于集团内广泛存在的“搭便车”现象。一个理性的人是不会参与到集体行动中来的,因为这要花费私人的成本,而收益却是集体共享。针对大集团集体行动提供公共物品的困境,为避免搭便车,奥尔森设计建立独立的“选择性的激励”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这些"选择性激励"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即既可以通过惩罚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来进行强制,或者也可以通过奖励为集体利益而出力的人进行诱导。

二、集体行动理论的一些局限

奥尔森的理论阐述具有通俗明了的风格,其对集体行动理论的分析入木三分,直指要害。其理论很好地解释了哈丁的公用地悲剧,印证了“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公共事务的困境,导致公共资源的利用无度、浪费现象及公共组织的效率低下。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避免搭便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解决途径。但其理论也并非是万能理论,也有其局限性。通过对这一理论的深入思考,本人对其理论的前提假设及其阐述过程中的细节方面提出了一些浅薄的质疑。

首先,用“理性人”的假设来解释集体行动的问题,并不能如实反映客观现实中集体行动的个体。因为人毕竟是社会关系当中的人,不可能仅仅依靠自利的理性来做决定。奥尔森“理性人”的假设为我们提供了考察集体行动问题的独特的视角,新颖的思路,但并非其假设就能代表事实当中的人。现实当中的人并非是完全理性的人,并非是完全同质性的,除了理性之外,情感、道德、甚至宗教、习俗等都会影响到个体的集体行动。

其次,奥尔森在谈到社会激励时认为:“社会压力和社会激励只有在较小的集团中才起作用。这些集团很小,成员间有着面对面的接触。”然而,本人认为社会因素对于集体行动的影响即使是在大集团中也是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消失。尤其是在当今信息高速发达的社会,网络逐步兴起,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舆论影响力大的特点,如果社会激励具有相当广泛的范围和较大的舆论压力,其作用对大集团中个体的集体行动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所以,本人认为在大集团中,并不能断言社会激励对集体行动不起任何作用。

再次,奥尔森认为集团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弱,需要外部干预,他的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支持。这一点在他的《权力与繁荣》一书中也有阐述,奥尔森在该书中指出,关于发展中国家“其落后的最大挑战不在于资源或资本的匮乏,而在于它们很难组织起大规模的分工、交换等市场活动,特别是高质量的政府活动。”然而,在现实中往往也存在着非正式的规则和共识,奥尔森似乎弱化了共同体解决问题的能力,外部干预是否成为必然还需要经过全面的论证。遇到问题时,社会内部衍生一些力量,在一定范围起到的作用也许比政府排他性治理更好些。社会当中存在的一些沿袭下来的习俗会对集体行动起到重要作用,集团内部的自发集团也可能会通过契约的形式来防止搭便车现象的产生。

参考文献

[1][美]曼瑟尔・奥尔森. 集体行动的逻辑.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1995. 第6, 41, 29 页.

[2]李轶男. 奥尔森利益集团经济思想脉络分析.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9( 5).

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思考论文范文第3篇:经济行为的集体行动与建构主义

[摘要] 群体经济行为是系统而不仅仅是个体趋利行为的选择。个体经济行为通过情景理性而不是完备理性建立起与群体行为的桥梁,看似随意的群体行为是历史积淀、制度变迁、“他心原理”与社会关系的“嵌入性”的认知选择。微观动机与宏观经济目标的动态帕累托最优不是自由市场经济的结果,而是建构的结果。研究宏观经济行为迫切需要从传统经济学模型转向从社会学、认知科学与生物科技寻找微观基础。

[关键词] 经济行为集体行动嵌入性建构主义

传统经济学模型使用完全理性研究经济行为的集体行动。产业经济学应用市场结构理论提出SCP模型。但这些模型都是以完全理性为假设的。卢卡斯(1977)等人以提出理性预期理论,通过有限理性的对经济行为的集体性进行了研究。斯蒂格利茨(1981)对卢卡斯的理论进行了重要补充,理性预期学派代替完全理性对经济行为的集体行动进行了诠释,并广泛应用在经济周期与演化经济学的分析中。但这些研究都没有很好地解读经济行为的社会性,这与行为人的真实决策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奥尔森(1965)在研究工会政治基础上,通过集团利益的分析开辟了经济行为集体行动逻辑的研究,提出了社会激励的问题。但他的研究依然没对群体经济行为的社会性进一步深入。诺斯、施蒂格勒等人关于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此进行了拓展,在制度变迁的群体动力研究中丰富了经济行为集体行动的逻辑基础。可是这些研究在人的个体逻辑与集体行动中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桥梁,使这些研究显得缺乏足够的微观基础。本文将借用认知行为学、生物科学以及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分析经济行为集体行动的微观基础,并对经济行为的建构主义展开论述。

一、经济行为的社会性研究

群体经济行为是系统而不仅仅是个体趋利行为的选择。经济行为主体很可能主观非趋利性,而仅仅客观上导致主体或者客体产生经济性,从而增加福利。传统经济行为的社会性研究,往往假设了行为主体的趋利性,存在假设危机。威廉姆森(1975)用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与资产专用性对经济行为进行了解释。卡斯登(1997)首先在经济行为中引入了社会关系的变量。恩赖特(1996)以集群的形成机制分析了集体经济行为的动力系统,提出了竞争与合作并存的集体特征。布鲁斯科(1982)、派克(1990)、加洛弗里(1992)、哈里森(1992)等人把经济行为与区域经济学结合起来,开拓了城市与区域集体性经济行为的思路。梅拉特(1995)、奥梅(1995)、波特(1990)、卡玛格尼(1991)等人通过创新环境的研究分析了产业中群体性经济行为的路径依赖。这些研究基本在更广大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建立了个体选择与群体经济行为选择的逻辑关系,但暗含的主体趋利性的假设在行为逻辑影响了关于经济社会系统的理解。

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詹姆斯 S・科尔曼(James S.Coleman)等人将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纳入了经济行为的群体性分析,通过社会资本存量、增量的变迁解释经济行为背后的个体人文基础。社会资本作为产业发展的网格基础被纳入群体性经济行为的研究。布迪厄等人认为群体性经济行为总是嵌入在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中,人际关系、政府行为、文化特质、风俗习惯、路径依赖、社会结构等都会构成影响行为的动力。这些基础和动力可概括为社会资本。布迪厄(1989)提出“资本是积累的劳动……是一种镶嵌在客体和主体的结构当中的力量,也是一种强调社会界内在规律的原则。在某一特定的时刻,资本的不同类型和分布结构,在时间上体现了社会界的内在基础,即包含在这个现实世界中的一整套强制性因素,后者以一种持久的方式掌控了资本所产生的影响,并决定了实践能否成功”。社会资本以客体化、具体化和体制化三种形式影响经济行为的发展。客体化的社会资本成为群体性经济行为理性选择的沉没资本或者寻租对象。具体的社会资本在经济行为的群体性研究中更多表现为行业标杆、专家、当权者的行为符号,帮助经济行为的动力因子取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获取演化所必须的资源。而体制化的社会资本使得动力因子在推动产业演化过程中获得社会学的合法化基础,以符号霸权的形式构造出经济行为的路径依赖。

二、经济行为的集体行动逻辑

波普与哈耶克在批判基因决定论基础上提出了演化认识论,认为行为的“确信系统”是主体与生存环境共生的结果。按照哈耶克的理论,经济行为人认识系统与行为系统是共生的,行为人行使选择权的时候并不一定因为预期的结果而选择。人类行为的选择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张而扩张,“镜像神经元”让行为主体受同类行为选择刺激产生趋众而不是趋利行为选择,就像印度的猕猴对非其族类的生物行为无动于衷,对其他猕猴的行动却盲目跟从。经济行为的社会性取代围绕利益的完全理性。而这种行为逻辑在生物学家关于其他灵长类与社会人的比较中得到证实,被称为认知科学的“他心原理”(Callagher and Firth,2003)。而事实上,驱利是理性选择的基础。但“理性”作为一套行为规则从根本上说是历史先验的,先验性与准确性存在差别。理性永远是“语义记忆”与“场景记忆”的结合(史密斯,2003)。“理性”的行为主体总是从社会生活中总结归类各种场景,并在恰当的场景作出早已归类的行为,不管这些行为是否能真正获得预期的效果。“完备理性”并不真正存在,只存在“情景理性”(situated rationality)。哈贝马斯通过对情景理性假设的分析,认为在有限信息与符号互动的解释过程中,看似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具有特定情景的理性逻辑基础。这种情景理性的逻辑基础依托社会资本的支撑,在制度变迁、体制变迁过程中推动群体经济行为。Maskell和Malmberg(1999)在工业化研究中认为,经济网络能在制度化的文化因素上形成“本地化能力(localized capabilities)”。制度化的文化因素之所以能够引导群体主体形成“本地化能力”,因为它在通过社会关系影响信息在企业间传递的表达方式、传统、习惯和惯例等,在主体间形成为了叔本华所讨论的先验性理性,即情景理性。

布迪厄、特纳等用习性(habits)系统解释了情景理性的作用发挥机制。习性是产业发展中各个动力因子持久的、可转移的禀性系统,它在潜意识层面影响主客体的选择。P・柯尔库夫认为,习性作为“某种方式感知、感觉、行动和思考的倾向,这种倾向是每个人由于其生存的客观条件和社会经历而通常以无意识的形式内化并纳入自身的……它扎根在我们身上,并拒绝变化 ”。习性让各种群体性经济行为看似随意,背后却体现了厚实的社会因素。稀缺资源作为镶嵌在社会结构中的资源,总是不断地受到习性的影响。这种差异可以表现为信任、规范与路径,它能够通过推动协调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信任关系决定整个社会结构中每个行为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和风险倾向;规范则以道德、法规等形式影响行为人所能接收的“行为――结果”边界;路径则影响了行为者在互动过程中对其他资源的依赖程度。习性限制了处于网络或更广泛的社会结构中的个人动员稀缺资源的能力。而从“完备理性”角度解读,体现“情景理性”逻辑的习性系统很可能不具备“理性”逻辑基础。

三、经济行为的建构主义逻辑

意识形态、文化、规范、认同左右社会行为的发生,而这些左右社会行为的因素都是可以建构的(亚历山大・温特,1992)。而事实上,主体间的实践活动形成共同观念,共同观念形成了文化,文化决定了行为体的身份、利益和行为(秦亚青,2002)。在历史社会实践影响社会实践的命题上,温特的建构主义与叔本华、哈耶克以及诺贝尔经济学家史密斯观点一致。命题回归到时间序列的多重博弈问题上。按照哈贝马斯“演化理性”的研究,群体经济行为可用当期建构性社会行为的选择,影响未来群体经济行为的走向。建构性社会行为是可能的,宏观竞争政策也就是说不仅仅市场能够有效地影响经济。就经济行为主体而言,在多次经济行为重复博弈的情况下,一群个体通过经济行为的均衡状态,可以改变群体行为的均衡状态。然后,在一下个行为演化阶段中,每一个体的行为环境中,会被演化阶段所生成的“社会”塑造成为新的“社会的个体”,从而出现卡斯特(1997)在研究网络社会提出的群体“计划性认同”。

在建构主义视角下,群体经济行为被视为动态的演化博弈过程。在每个阶段,社会都形成一个均衡博弈,从而加入到过去的历史中,在边际上改变历史,为下一阶段的博弈提供新的社会环境和互动框架,即初始条件。在每一个博弈阶段,每一个体,在其生存处境内,都拥有一定资源,都对其他个体有一定的影响力,包括思想和文化方面的影响力 。文化资本对凝聚资源和影响力起到重要作为。作为符号霸权,来自说教体系、英雄模范、行为标杆、威权体系的影响力往往引导越来越多的群体形成行为倾向,而这种行为倾向往往不需要太多的显示物质成果又在下一阶段引导更多的群体融入这种“风尚”。风尚中的个体更多是受“他心理论”影响(某种程度上的潜在感情需求)而不是“完备理性”影响而加入,直到这种风尚产生严重的世俗负效应,导致参与者或者更大范围群体总福利减少才会被新的“风尚”取代。文化资本帮助建构行为获得认同。认同是社会行动者为其行动的目的所做的象征的确认 。它既不属于亨廷顿(1995)所支持的文化原教旨主义,也不适用华尔兹(1969)所认同的新现实主义。认同与文化粘性直接链接,促成群体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通过文化资本促成认同尽管并不是必然有理。但在解决齐达美提出的“社会何以为社会”(1910)问题上具有内生必然性。群体经济行为产生福利的基础是经济秩序能够形成稳态。而这种稳态只能建立在以竞争为基础的动态均衡上。群体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囚徒困境与约会问题博弈难以避免。实现群体经济行为的总秩序均衡,即福利最大化要求规则约束,让合作与道德成为可能。而合作与道德是建构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建构行为,合作与“搭便车”行为是不能在自由经济体系中自发解决。正如金迪斯(2002)研究指出,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专门组织建构规则并说教,尽管这些规则必须面临改革,那么长期演化而言,利他主义者将会从社会中消失。经济总秩序将陷入错误路径持续下滑的困境。经济制度、群体行为的相互动态交往均衡,是在符合法治的人际交往过程中被建构出来的。

四、结论

经济行为是情景理性而不是完备理性演化的结果。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在经济资本以外提供了我们理解个体行为选择与群体经济行为的桥梁。规则的建构与维护是形成经济秩序,也就是动态福利最大化的内生要求,宏观经济目标与微观经济动机的帕累托最优不是自由市场经济的结果,社会学、生物科学与认知科学为宏观经济模型提供了新的微观基础。

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思考论文范文第4篇:社交软件与群体未来

克莱・舍基的经典作品《Here comes everybody》的中文译名,一直是个难题。开始叫做《未来是湿的》,总逃脱不了要去贴当时一片大热的《世界是平的》的恶俗。后来再版的《人人时代》,也一样让人全无感觉,倒是一直以来副标题――无组织的组织力量,直白有力。

在社交化大热的今天,重温一下舍基关于社交、组织、群体的论述,还是有很多收获的。下面是书中一些闪亮的观点:

1.我们在历史上高估了计算机联网的价值,而低估了社会联网的价值。所以我们花了过多的时间用在解决技术问题上,而不是用在解决使用软件的人群的社会问题上。

2.在过去100年里,一个关于组织的重大问题由来已久:一件事最好是由国家按计划的方式指挥进行,还是通过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实现?这个争论实际上是默认了一个普遍假设,那就是人们不可能自我集合,只能在市场和管理措施之间做选择。但是现在,电子网络正使得集体行动的各种新奇形式成为可能,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大更分散的协作性群体也因此产生。

3.集体行动是最难的一种群体行为,因为它要求一组人共同致力于一件特定的事,而且做事的方式更要求集体的决定对于每个个体成员都具有约束力。

4.新闻的定义发生了变化:它从一种机构特权转变为信息传播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各种正式的组织、非正式的集体和众多的个人都杂处在这个生态系统当中。

5.一项职业,对于这些从业者来说,会变成他们理解世界的一种方式。

6.在采用印刷机后的100年里,它所摧毁的比它补救的东西更多――整个欧洲因之陷入智力与政治的混乱,这一时期直到17世纪才告结束。

7.诸如博客、论坛等社会化媒体铲平了出版的门槛,却也伴生着残忍的经济逻辑:有价值的不是信息,而是注意力。

8.社会化媒体的扩张,意味着先出版再过滤成为唯一可行的系统。

9.网络使交互性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但是技术赐予的,社会因素又把它拿走了。

10.在着些早期的变革中,一直存在着不平衡。电话的技术革命给予了个人最大的表达能力,却没有创造出受众――电话是为交谈设计的。与此同时,印刷机、唱片和广告媒体都创造了巨大的受众群,却把对媒体的控制交给了少数职业人士掌控。

11.所有的企业都是媒体企业,因为不管它们做什么,他们都依赖于两种对受众的信息管理――雇员和外界。个人和群体在传统组织结构之外的能力增长是前所未有的。

12.思考有关群体与行动的能力上的变化,一个方法是将它与疾病的传播作类比。关于疾病传播的经典模式是研究3个变量:感染的可能性、任意两人的接触可能性,人群的总体规模。这个模型对于谣言以及其他口碑型观点的传播也很适用。

13.社会化工具并没有创造集体行动――它们只是消除了对于集体行动的障碍。

14.在闪电战中,尽管德军的坦克较小装甲也较少,它们却装备了一件法军坦克没有的东西――无线电。这样无线电将德军坦克从多件单独的兵器转变成某种能协同的武器群。

15.许多人因为有了手机而不再做预先的安排。我们不再说,“我和你6点在33街和第三大道交汇处见面”,而是说,“你下班时给我电话”。

16.社会生活的高度可见性和可搜索性意味着,想法相同的人们现在拥有了找到对方、聚集起来并互相合作的能力,而不受社会赞成或反对的制约。

17.2000年,哈佛大学社会学家罗伯特・普特南所著《独自打保龄球》,观察到两点发人深省的现象:第一,美国作为国家取得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与它产生社会资本的能力有关。第二,群体活动的参与,即产生和维系社会资本的依托,在美国已经开始下降。

18.城市在物质层面通常有比乡村对于群体生活异常行为更多的规定,完全是因为城市生活所造成的社会性接触要比乡村生活多得多。

19.20世纪60年代最伟大的发明――晶体管和避孕药并不相似,但却有一个共同点:二者都是普通人级别的发明,并以一次一人的方式引入到社会中来,它们却比依靠巨大的、长期的努力持续推动的巨人级发明更加重要。

20.身处变革的年代,我们中经验丰富的那些人却会犯相反的错误――当一生唯一一次真正的变革降临时,我们很有可能把它当成一时的狂热。

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思考论文范文第5篇:行动实践与实践哲学思考

实践哲学同时关乎如何理解行动。历史地看,王阳明在谈到知行关系时,曾以“好好色”和“见好色”的不可分,解释知与行的统一。郁振华教授在讨论中也提到这一问题。对王阳明的这一具体理解,我难以完全赞同。在我看来,“好好色”主要是情感上的认同,仍然属于观念的领域。我在《人类行动与实践智慧》中也提到,对于行动的理解需要在动态的结构上来展开,这个动态的结构包括意欲的生成、对意欲的评价、动机的确立、行动的选择与决定等一系列环节,这些环节都关乎观念。观念的如上展开对于走向行动是必要的,但它尚未落实到行动之中,从而不能被视为行动本身。王阳明注意到,没有以上进展,“行”是不能想象的,但他却由此把观念的环节当做“行”本身,从而趋向于王船山所批评的销行入知。即使将“行”区分为经典意义和非经典意义两种,“好好色”也仍然属于广义之“知”的范围。总之,从意欲到行动有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在未跨入行动领域的时候,观念性活动仍然是“知”而不是“行”。当然,王阳明将“好好色”和“见好色”统一起来是有所见的。胡军教授提到了人的行动结构问题。确实,行动有其结构。从行动本身看,如前所述,“行动结构”包括意欲的生成、选择、决定等动态过程的各个方面。我在《人类行动与实践智慧》一书的第一章第三节中,以《行动的结构》为题,对此作了较为集中的考察,并概要地指出:“在非单一(综合)的形态下,行动呈现结构性。行动的结构既表现为不同环节、方面之间的逻辑关联,也展开于动态的过程。从动态之维看,行动的结构不仅体现于从意欲到评价,从权衡到选择、决定的观念活动,而且渗入于行动者与对象、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并以主体与对象、主体与主体(主体间)的互动与统一为形式。”从更广的意义上去理解实践过程,进而涉及行动过程的多重关系,包括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行动的个体之维和社会之维之间的互动,这些关系的展开以及相关方面之间的互动,都包含了行动的结构。不管从微观的意义上,还是较为宽泛的意义上,行动都具有结构性。胡军教授同时谈到“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之间的关系,这二者确实也是理解行动时无法回避的重要方面。

关于“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的问题,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加以理解。一方面,任何一种集体行动最后都落实于个体行动之中,没有抽象的、超验的集体。同时,个体行动总是内含集体性的规定,即便是日常生活中的饮食起居也涉及家庭、单位等社会性的依托,在此意义上,个体和集体很难截然相分。另一方面,个体的作用在不同的行动过程中又存在差异。在有些场合,特别是在胡军教授提及的大规模集体行动中,个体的作用似乎并不显著。然而,并不能由此完全忽视或消解个体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在诸如建立空间站、登月这类事关林林总总、方方面面的大工程中,个体的作用看似无关全局,但其行动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小部件的设计、加工、制作都事关整个过程,其中每一个体的作用都不可轻视。不难看到,行动的个体之维与行动的集体之维在行动过程中所占的位置需要放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分析,既不能夸大个体作用,也不能将个体淹没于集体中。此外,“集体行动”本身是个抽象概念,集体参与的行动往往离不开具体的目标或计划:通过共同的目标或计划,不同个体被连接于一定的集体。在这一过程中,既涉及个体对集体目标的认同,也关乎个体之间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等等。在这些不同的环节中,都可以看到个体之维的行动与集体之维的行动之间的内在互动。刘宇博士提出了实践范畴的区分问题,并以实践对象以及实践领域的分别为这种区分的根据。与之相关,刘宇博士特别强调“分”:从对象的区分,到范畴的区分,都侧重于“分”。确实,无论是实践的对象,抑或实践的范畴,都存在不同的规定,并可以作出不同的分别。具体地把握实践对象与实践领域的各自特点,对于实践过程的合理展开,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然而,作为以人为主体的过程,实践过程本身又难以判然相分。在基于对象等差异而区分实践的不同领域、方面的同时,对实践过程作为人的活动所具有的相关性,同样需要给予充分注意。就刘宇博士所提及的实践范畴———实践与外物、实践与他人、实践与自身———之分而言,其中便似乎存在不少需要辨析的问题。首先,这里的实践内涵有待澄明:与外物、他人、自身相对的实践,究竟所指为何?从逻辑上说,似乎应指实践的个体,因为同时满足与外物、他人、自身相对这一条件的,只能是作为个体的实践主体。然而,从上述意义上的个体(或实践个体)这一维度去理解实践,显然与实践的现实形态存在距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实践作为系统性的过程,包含对象、主体、背景、过程等方面,其中的主体既有个体之维,也有社会之维,仅仅从个体之维理解实践过程,似乎难以把握其现实或具体的品格。进而言之,即使以个体为着眼之点,也不难注意到,在其实践过程的具体展开中,外物、他人、自身也并非壁垒分明:以“外物”为对象的实践(如改变自然),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与他人的关系,包括协作、互动等,而在这一过程中,个体自身也将在能力、德性(包括对待劳动的态度)等方面发生某种改变;与“他人”打交道的主体间交往,并非以单纯的主体性对话、讨论等方式展开,在其现实性上,它往往发生在作用于广义“外物”的过程之中,而这种交往对个体自身的精神世界同样会发生不同形式的变化;至于以个体“自身”为对象的实践,更是无法离开作用于“外物”、与“他人”交往等过程:个体的自我发展,并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修养、静坐、反省过程,即使以个体德性为关注之点的心学,也一再强调应当在“事上磨练”,亦即有见于以上关联。从上述方面看,实践与外物、实践与他人、实践与自身的范畴区分,以及基于这种视域的实践观念,显然需要再思考。

同时,范畴的区分应以对象本身的规定为依据,并体现对象自身的这种内在规定。以刘宇博士提到的“人事”与“人伦”的区分而言,二者确乎存在差异,但刘宇博士认为二者的区分表现在“人事的特征在于以合理的手段实现既定目标,而人伦是非目的性的自然关系”,这种分别则有待分疏。“人事”以“事”为实质的内涵,“事”具体展现为人之“为”;“人伦”则以“伦”为其核心,“伦”相对于“事”,更多地表现为静态意义上人与人的关系,二者分别属不同的存在形态。不难看到,在这里,人事与人伦首先均与本然之物相异而与人相涉①,在这一方面,二者呈现相通性,二者的不同,是基于以上相通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在于人事属人的动态活动(人之“为”),人伦则首先呈现为人的静态关系:尽管人伦关系本身也往往展现于多样的实践过程,但相对于“人事”,它更多地侧重于静态的关系。从现实的形态看,一方面,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伦一开始就不同于“自然关系”,从而也难以与人事截然相分;另一方,作为人之“为”,人事的展开又以人与人的关系为背景:从政治活动到伦理活动,从劳动过程到日常生活,人之“为”(人事)都无法隔绝于人与人的关系(人伦)。从以上方面看,仅仅偏重于人伦与人事之“分”,对二者的现实形态都无法加以具体的理解。要而言之,理解实践过程既需要从“分”的角度把握,也离不开“合”的进路。以“分”观之与以“合”观之的视域交融,并非取决于思维的偏好,而是由对象本身的性质所规定的。如前所述,就现实的形态而言,实践过程既在对象、主体、领域等方面存在多样性和不同的区分,也内含着不同层面的相关性,仅仅关注其中的一个方面,便容易就其抽象化而无法把握真实、具体的实践形态。王中江教授提出了“理性的行动可能产生不合理的后果”这一问题。理性的行动基于理性的思考和计划,然而,为什么这种理性的思考和计划却可能产生与初衷相悖的结果呢?对于这个问题,也许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考察。以上现象首先涉及行动者。作为现实的存在,行动者不仅是理性的化身,而且同时包含情意、想象等理性之外的规定,在具体的行动过程当中,由于受到理性之外多重因素的影响,行动者可能会偏离理性所计划的轨道,由此导致在事后看来不合理的结果。其次,行动总是涉及具体的情境,具体的情境本身处于变化中,理性的计划在变化的处境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新的问题,当原有计划未能对其加以适当应对、调整时,这种计划本身便往往难以按原来的理性设定得到实现。此外,从理性本身的性质来看,计划的有效性、周密性等方面属于“技术理性”或者“工具理性”,与此同时,理性也有价值的向度,一种经过周密考虑的行动固然在工具理性意义上具有合理性,但在价值上却可能缺乏合理性,如法西斯主义、恐怖主义所实施的那些经过精心策划的反人类行动。后者在引申的意义上,也属于“理性的行动可能产生不合理的后果”。当然,在后一论域中,“理性”的具体内涵已有所不同。以上问题同时涉及实践过程中理性与非理性的关系,事实上,黄颂杰教授便提出了如下问题:“人类实践领域中大量非理性的行动和过程怎么解释?”我在讨论实践过程中的意志软弱以及实践过程的合理性问题时,对以上问题有所涉及。确实,人类行动和实践的过程不仅仅关乎狭义的理性,而是处处渗入了情意等因素,后者便属非理性之维。作为行动的主体,人本身既有理性的规定,也有情意的趋向,在现实的行动过程中,理性与非理性常常交互作用,当情意等方面压倒理性时,行动便往往表现出非理性的趋向:因情绪的失控、意志的冲动而引发的行动,便呈现以上特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情意并非单纯地表现为消极的因素,事实上,如我在《人类行动与实践智慧》中所论及的,广义的合理性便包括“合理”与“合情”二重维度,其中的“合理”与狭义的理性相关,“合情”则涉及非理性的规定,就此而言,非理性并不仅仅呈现负面的意义。另一方面,非理性的活动本身也非完全逸出理性之域:我们不仅可以在理性层面对其加以理解,而且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抑制其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

从更广的层面看,行动和实践的过程同时涉及形而上的问题,包括行动和实践的主体和对象及其相互关系、因果性、与实践背景相关的“几”和“势”,等等。在以上方面,黄颂杰教授提出了如下问题:思辨哲学的概念框架如主客体等如何适用于实践哲学?由此,他进而认为:“杨国荣教授用主体—客体及主体间性说明实践活动的展开,人与世界的互动。这似乎又回到了传统思辨哲学。”以上问题无疑值得思考。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本身有其复杂性。宽泛而言,讨论认识论、实践哲学,恐怕无法完全回避主体、客体,以及主体间性等概念,当然,以什么样的方式展开研究,则可进一步研究。这里,问题的症结不在于能否运用主体、客体、主体间等概念,而在于如何具体理解这些概念以及这些概念之间实际的、真实的关系。时下不少学者之所以对主体、客体等概念保持相当的戒心和距离,恐怕与近代以来对这些概念的理解、运用的历史状况有关。如一般所认为的,自笛卡尔以来,西方哲学的传统可能更多地执著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分、对峙关系,这种理解在现代一再受到批评。然而,从现实的过程看,认识的发生总是涉及所知与能知,所知与能知也就是对象与主体,这在认识过程中是无法回避的。关键在于不能一开始就以分离的方式去理解二者的关系。实践过程也有类似的问题,实践总是涉及不同方面的相互作用,而不同方面的相互作用也包括实践的承担者———分析哲学中所讲的agent,也就是实践的承担者。如果没有承担者,则行动便难以展开。实践无法仅仅停留在观念的领域中,它总是涉及各种关系、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说,它与对象性的方面脱不了干系。一方面,从混然不分的状态中形成主客之间的区分,这是人与世界关系发展的重要一步;另一方面,又不能停留于主客之分,而要不断地从不同的历史层面重建二者的统一。如果停留于原始的混沌状态,那么认识、实践过程的发展便无从实现。但同时,即使在强调相分的时候,也要注意两者互动、关联的一面。这里,关键同样不在于要不要、能不能使用主体、客体的概念,而在于如何理解、界定它们。如果完全撇开这些概念,则既无法理解认识过程,也难以把握实践过程。要而言之,对认识与实践的理解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从笛卡尔以来,西方近代哲学有一种执著于主体与客体对峙、分离的趋向,并由此导致各种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就完全摒弃这些概念。这里需要引入历史的视域,并在不同的历史层面上重建相关方面的统一。在现实的认识过程和实践过程中,能知与所知、行动的主体与行动的对象等概念,是无法完全抛弃的,如果没有这些概念,认识与实践的意义将无法呈现。

从更本原或形而上的层面看,认识过程与实践过程的展开和现实世界的理解相关联。现实世界不同于本然的世界,而是人通过自身的活动而形成并生活于其间的世界。在这一意义上,人与世界并非彼此分离,不论是认识者,还是认识对象,都是这个世界的成员,它们统一于现实的世界中。真正对人有现实意义的存在,就是人参与其形成并生活于其间的现实世界,这一世界与人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统一性。在这里,重要的前提是区分现实的世界与本然的存在:前者与人的知行过程相涉,后者则尚未进入知行之域。对人而言,具有真实意义的存在,乃是现实的世界。要而言之,我们可以在理论上或逻辑上承认知行领域之外某种对象的存在:不能因为现在认知达到了某一层面,便认为世界即止于此,而应承认未知世界的存在。但真正对人有现实意义的存在,则是人参与其形成的现实世界。在这一点上,我与西方笛卡尔以来的传统有明显的差异。但我同时又肯定,当我们具体考察认识、实践过程时,对认识主体(能知)、行动的主体和认识的对象(所知)、行动的对象的区分仍有必要:把握以上过程离不开这种区分。当然,如前所述,同时需要注意区分的相对性,并不断重建历史的统一。人类的认识、实践有其普遍性。人们往往一再批评西方如何强调“分”,中国如何注重“合”,然而,如果回到中国哲学的现实语境,则自先秦开始,儒家、道家、墨家,等等,不管是积极意义上对认识过程的肯定,还是消极意义上对认识过程的质疑,都承认能知和所知的区分。此外,还有关于天人关系的理解,其中既有肯定天人相合这一面,也有确认天人相分的意识,如荀子即提出“明于天人之分”,这同样也是很重要的中国哲学传统。当然,中国哲学又不限于这种相分,而是同时要求在不同的历史层面上重建相关方面的统一。总之,认识和实践都是在关系中展开的,只要这种关系存在,就无法略去关系项(包括能知与所知、行动者与行动对象,以及主体与客体,等等)之间的关系。

颜青山教授等同仁的发言涉及因果性。因果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这里只能简单一提。金岳霖曾有“理有固然,势无必至”的著名论点,在引申的意义上,其中关乎因果的必然性以及事物变化过程中的偶然性。“理有固然”肯定了因果之间的必然性:在A为B的原因这一条件下,A与B之间的关系具有必然性,也可以说,有A必然有B;“势无必至”则涉及A是否产生、A以何种方式产生等问题,其中渗入了偶然性———作为原因的A是否产生、以何种方式产生,这往往与偶然的因素相关。与会学者还提到“主体因”和“事件因”的关系以及“势”与原因的关系。概略而言,两者在广义上都属于原因,但是其形式有所不同。同时,“主体因”最终以“人”为原因。与物理世界不同,人属于具有意识、精神的存在,“主体因”相应地包含意识、精神的作用。从实证科学的角度看,科学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精神作用的机制也许会搞得比较清楚。至于“势”,固然可以在宽泛意义上将其归于原因的序列,但它与引发性的“动因”则又有所区别。余治平教授的发言涉及“人与世界”的关系。在他看来,康德将世界理解为“现象的总和”,由此,便不宜谈“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然而,问题在于“世界”这个概念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去界定,康德在理念的意义上对“世界”的界定只是体现了其中的一种视域,康德以外,其他的哲学家往往对“世界”有不同的理解,如海德格尔讲“世界与大地”,这里的“世界”主要侧重于作为近代技术支配对象的世界,“大地”更多地表现为与人相统一的存在形态。汉语中的“世界”一词可能来自佛教,如《楞严经》卷四便云:“何名为众生世界?世为迁流,界为方位。汝今当知:东、西、南、北,东南、西南、东北、西北、上、下为界,过去、未来、现在为世。”这里的“世”与“界”分别对应“时间”和“空间”,“世界”则相应地表现为时间与空间的统一,近于先秦“宇宙”一词。如果将“世界”理解为现实的存在,则如前所述,人既参与了世界的形成,所谓“赞天地之化育”、“制天命而用之”,又内在于世界之中,正如在天人关系中,人既是“天”(自然)的一部分,又与“天”相对。“人与世界的互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讲的,其中“世界”的内涵与康德和海德格尔的理解有所不同。

余治平教授同时提及“几”(“幾”),并对在实践活动的视域中讨论“几”的适宜度,提出疑问。首先需要指出,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某些概念的重要性不在于可以对应于西方哲学中的某一特定概念,而是它常常包含了西方哲学相关概念所容纳不了的意义。但另一方面,在今天的学术语境中,为了使传统的哲学概念取得现代可以理解、可以批评、可以讨论的形式,需要对其作必要的解释。如“几”,我们一方面要从现代哲学的语境中加以理解,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某种神秘的、体悟式的层次上,这就需要借助现代学术概念;另一方面,“几”的重要特点是“将成而未成”,“将成”不同于纯粹的可能,因为“可能”有多重形态,但不是所有的“可能”都会成为“几”,“将成”意味着已经向现实迈进。与之相对的“未成”则表明它不同于“现实”———尽管它有“现实”的趋向。如果单纯用可能与现实等范畴来解释“几”,则不足以把握它的全部内涵。正是“几”的以上独特内涵,使之与人的实践过程形成了内在关联,并从一个方面突显了实践过程中的形而上之维。陈赟教授从另一个角度提及如何理解“势”的问题,包括“自然之势”(自然领域之“势”)与社会领域的“势”之间的关系、在“天下无道”背景下“势”的意义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值得关注。这里仅作简单的讨论。“自然之势”(自然领域之“势”)的特点在于未经人的作用,社会之势(社会领域的“势”)则是通过人的知行活动而形成。社会领域中的“造势”,即体现了人对势的作用。当然,在引申的意义上,“造势”也涉及自然对象,黑格尔所谓理性机巧,便涉及后者。如建水坝发电(利用水的势能),一方面经过了人的“造”势过程,从而不同于水的自然流动;另一方面又主要表现为自然力的相互作用(与社会之“势”不同)。与之相关的是宇宙论视域中的“势”:人与自然均属广义的宇宙,这里的“宇宙”可以视为宽泛意义上的存在,在此意义上,宇宙之势也就是存在本身的衍化、发展趋向,而人与自然两者则均受这一意义上的宇宙之势的制约。不过,从人的具体行动和实践这一层面看,社会领域的“势”又构成了其现实的实践背景。关于有道与无道背景下不同的“势”。“有道”即积极或正面的实践背景,“无道”则表现为消极或负面的实践背景。无道背景下的“势”,更多地体现了“势胜人”这一面。这时的顺势而为,主要表现为相关个体的独善其身。同时,在政治昏暗(所谓天下“无道”)的社会背景下,虽不能顺势而为,但却可以逆势而上。历史上的仁人志士,其实践活动,往往便体现了以上二重特点。

对实践与行动的研究,总是渗入并展现了不同的进路和视域,后者既涉及比较具体的思考路向,也关乎普遍意义上的哲学观念。在具体的讨论中,问题也与以上方面相关。成素梅教授提出,认知科学可以从意向性这个角度去考虑。这无疑是值得关注的见解。然而,从认知的角度出发包括很多层面,若干问题也需要做必要的分疏。首先,从神经科学、脑科学等方面出发,具体考察相关机制,包括大脑、神经系统的活动与意向性之间的关系与互动。这样的考察更多地体现出实证性的进路:联系心理、生理等实验,在具体的场景下考察行动与大脑活动的联系。其次,从人文科学(不同于实证进路)的角度看,如中国哲学所强调的,通过身心的实践,普遍的、社会化的观念逐渐内化为个体的意识,并融入于自身存在,达到身心合一。由此,个体的行为逐渐进入“不思不勉”的境界,这一过程非实证化的进路所能完全把握。最后,身与心之间需要分疏:意向性在广义上仍然属于观念性的层面,这一层面的意向性与“身”不能简单等同。从分析的角度看,“身的意向性”的提法似乎宜慎重,因为“身”不同于意向,如果提出“身的意向性”,可能会模糊观念性的意向与感性、生物性、物理性层面的“身”之间的区分。当然,在具体的活动过程中,两者也有可能达到某种几乎不可截然相分的层面。安维复教授提到如何理解实践推论的问题。在我看来,实践推论至少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践推论的目标主要不在于说明世界,而是沟通应当做什么和应当如何做,或者说,在目的与手段之间建立切实的联系,这里体现了实践推论与狭义逻辑推论的不同。第二,实践推论包含实质的内容,不限于形式化的程序。布兰顿曾提出“实质推论”的概念,“实质推论”与概念的实质内容相关联,而不是单纯根据形式层面的逻辑隐含关系来推论。比如,当天空出现了闪电时,就可以推论:马上可以听到雷鸣。从形式层面的逻辑隐含关系看,“闪电”的概念中并没有包含“雷声”,但是从概念的实质内涵(包括物理层面的内涵)来看,却实实在在有以上联系。同时,实践推论不仅仅限于理论的层面,而且与具体的情景相联系:欲在目的与手段之间建立联系,就离不开对具体情景的把握。当然,实践推论并不是与逻辑推论完全无关的另类,事实上,实践推论同样要运用逻辑的范畴、遵循逻辑的法则。从讨论的方式看,这里同时关乎辩证法问题。与会学者提出:以辩证法来讨论相关的问题,会有一种混沌、模糊的感觉。这里可以提及伽达默尔的相关看法。在讨论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时,伽达默尔曾指出:他自己所致力的,是赋予辩证法富有成果的不明晰性以思想明晰的生命。①这一看法的前提是,辩证法可以形成创造性的思想成果,但却缺乏思想的明晰性,如何将辩证法的丰富思想成果与思想的明晰性结合起来,无疑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在我看来,这种结合具体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逻辑分析”,一是“辩证综合”,后者冯契先生已提到。这两者在我们认识对象和理解自身的实践活动时都不可或缺,因而也都要给予相当的关注。

“逻辑分析”注重的是对概念的辨析、界定,把握概念的界限,由此达到概念的明晰性,这是认识世界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分”的状态之下,而是同时需要具体“辩证综合”的视野。“辩证综合”不是我们主观地加之于对象之上的,而是对象本身的内在规定与实践活动本身的内在要求。在一定的认识阶段,可以仅仅把握认识对象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然而,当我们回到对象的现实形态时,便必须注意,对象本身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在人以不同的方式对事物加以分离之前,事物本身并非以这种“分”的形态存在。这一事实表明,注重逻辑分析的同时不可忽略辩证综合,这一进路有其本体论的根据。从哲学史上看,康德比较重视“分”,他提出感性、知性和理性,现象和物自体等分疏,注重划界,都体现了这一点。相对而言,黑格尔更重视“合”。从现实的意义上看,我既主张回到康德,也主张回到黑格尔,两人都需要受到重视。当代的分析哲学似乎更重视康德的“分”和知性思维的一面,这一趋向显然有其片面性。如果回到中国哲学自身的语境,则可以注意到,中国古代的哲学家已在某种意义上意识到了以上关系。荀子提出“辨合”,“辨”侧重区分、辨析,“合”则涉及辩证综合,对荀子而言,两者都不可偏废。此外,荀子还讲“符验”,亦即现实的验证,其中包含回到现实对象的取向。这些表述看似简单,但却已把握了我们认识世界、认识人自身过程所不可忽略的方面。“逻辑分析”与“辩证综合”更多地呈现方法论的意义,与之相关但又有不同侧重的是形而上层面的研究视域,俞宣孟教授从后一方面表达了对中西形而上学的看法。在他看来,西方与中国的形而上学不同,前者是一种用概念表达的理论,注重概念与逻辑;后者是生活的、生成的,主要目的是转化自身的生存状态。这一看法无疑值得思考。首先,从形而上学本身来看,中国的形而上学同样具有西方形而上学所普遍具有的内涵。谈到“形而上学”,总是包含“形而上学”之为“形而上学”的内涵,这一点从“知识”与“智慧”的区分中便不难看出。“形而上学”非限定在分门别类的特定知识限度之内,而是跨越其界限,从智慧的层面来理解世界。这种理解在中国哲学中同样可以注意到,《周易》中所谓“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一方面提到了“形而上”与“形而下”之别,另一方面也突出了“道”与“器”的区分。“器”与技术、经验等对象相关,形而上者则属于“道”的层面,更多地与智慧的追求相关,而非限于经验性的“器”。具体来说,中国哲学表现为对“性与天道”的追问,后者同样跨越知识的界限,不同于对“技”、“器”的理解,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形而上学与西方的形而上学显然具有相近的内容。其次,从概念的角度来看,中国哲学也运用概念、分析概念,比如“道”、“理”、“气”、“技”、“器”就是很重要的中国哲学概念。从先秦到宋明,在不同的哲学家的相互讨论中,概念的辨析构成了十分重要的方面。因此,不能说中国的哲学家不使用概念。最后,中国哲学家既有对“性与天道”的实际追问,同时对此也表现出相当的理论自觉。比如,早期道家已强调“道”、“技”之分,儒家则注重“道”、“器”之别。清代的龚自珍在知识分类的基础上,将乾嘉以来的学问分为十个大类,其中九类都是技术性的、知识性的。在此之外,他特别提到了“性道之学”,以区别于其他九类,这也表现出对以“性道”为内容的形而上学高度的理论自觉,就此而言,不能说中国没有涉及概念分疏的形而上学。事实上,注重生存、注重自我完成与注重基于名言(概念)的理论思考,在中国哲学中并非彼此相分。从更广的研究路向看,陈嘉明教授提出了重建中国哲学的几种进路,如“以中释中”、“以西释中”等。在我看来,仅仅讲“以中释中”、“以西释中”都似乎有其问题。如果一定要借用“以……释……”的模式,则我更愿意讲“以今释古”。

“今”与“古”各有两方面的义涵,“今”一方面是指已经融入到我们今天的中、西思想中的内容,或者说,是在历史衍化中已凝结而成的智慧的成果;另一方面则是指今天所面临的问题,即我们需要从今天的问题出发,回过头去理解过去。与之相对的“古”,一方面是指过去的思想———今天的思考不能从无开始,必须基于以往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成果,这里涉及“史”与“思”的统一;另一方面,从具体的内容来看,“古”既包括中国的“古”,也包括西方的“古”,而不单单是中国自身的单一传统。顺便指出,“以今释古”的提法只是比照“以中释中”、“以西释中”而言,实际上,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古今互释”。这里的“今”,已经不再是中西截然二分的形态。梁启超在评价同时代的康有为、谭嗣同以及他自己的思想时,曾认为他们的共同特点在于“不中不西、即中即西”。确实,近代以来,中国思想学术中已包含大量西方的东西,因而可以说“不中”;然而,从纯粹西方的角度来看,中国近代的思想又承继了中国自身的传统,因而又可说“不西”。同时,在中国近代思想中,中西又相互交融,就此而言,又是“即中即西”。在相近的意义上,也可以说,中国近代以来的思想是“不古不今、亦古亦今”。在中西思想相遇之后,这个局面便很难摆脱。梁启超所处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与今天的的具体状况相比固然已发生了很多变化,但中西互渗、古今交融的特点似乎并没有根本的改变,这也许是近代中国学人所共同面临的历史命运。

作者:杨国荣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思考论文范文第6篇:经济改革的文化困境

革开放30多年,从解放思想到大力发展商品生产,从突破“一刀切”、“大锅饭”的分配格局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中国经济发展创造了快速增长的奇迹。从技术上来讲,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已经从政府计划转变为市场机制;其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地位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第三,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意味着市场经济在中国最终取得了政治上和话语上的合法性地位。

尽管如此,人们在议论中国社会存在的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时,还是有意无意地将它们归咎于经济改革的不完善,不彻底,甚至不正确。人们既感受到市场经济的效率优势,又时时挑剔市场经济的不尽如人意,“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这种现象几乎与改革开放形影相随。笔者以为,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可能与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加快推进有关,另一方面显然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原因。

经济学方法论中的

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

当下中国社会的焦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贫富差别拉大,腐败现象加剧,民主进程缓慢,环境状况堪忧。对这些问题的剖析,基于经济思想方法论的角度,笔者梳理出社会焦虑的若干特点:对经济改革的机会主义理解,对市场机制的理想化期待,对改革进程的建构性诉求,对改革方向的民粹化助推。这些特点不仅流露在草根民众的情绪宣泄中,而且在决策层、学术界也有不同程度的观点表达,可见是一种值得思考和分析的文化现象。市场经济得以有效运行的方法论基础是个人主义,而上述社会焦虑的特征恰恰都具有方法论整体主义的色彩,可以认为,当前中国社会的普遍焦虑反映了市场经济与整体主义文化之间的冲突。

经济学方法论是人们在研究社会经济问题时所采用的理论原则和技术路径,它可以从多种角度加以区别:在逻辑上,有演绎和归纳之分;在范围上,有宏观、微观之分;在角度上,有历史考察、制度分析和数量研究之分;在范式上,有规范和实证之分;在哲理上,有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之分。其中,个人主义或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基础性意义。

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对经济学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过如下阐述:“一切行为都是由一些个人作出来的。一个集体之所以有所作为,总是经由一个人或多个人作些有关于这个集体的行为而表现出来的。一个行为的性质,决定于行为的个人和受此行为影响的多个人对于这一行为所赋予的意义。”“因为在各个成员的行为之外,绝没有一个集体存在”,“所以要认识整个的集体,就得从个人行为的分析着手”。从这种方法论出发,人们坚信经济运行应当由每一个行为主体参与的自由竞争来推动,他们注重保护私有权力,强调法治规范的市场经济制度比政府的干预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他们肯定企业家的创新,认为企业利润是对企业家承担风险的合理回报,断言社会经济只有在汇集、处理分散在个人的各种知识的基础上,通过试错才能达到资源配置的逐步优化,这种渐进的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风险积聚,因而是可持续的。

经济学方法论的整体主义包括三层含义:(1)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2)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3)个人的行为应该从自成一体并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宏观或社会的法律、目的或力量演绎而来,从个人在整体当中的地位(或作用)演绎而来。秉持这一方法论的经济学家大都主张政府在宏观上主导经济的运行,他们强调社会的价值重于个人,沉溺于行动,熟悉和偏好行政干预的办法,对社会经济的分析和评价基本上集中于分配的可接受度,即结果的公正公平,认为政府干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可控性,减少不确定性,是实现长期繁荣的人类理想的必由之路。

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面是

整体主义

经济学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对西方经济学理论流派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不仅如此,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有中国学者运用这种经济学方法论评价本土的传统经济思想资料。当时马寅初认为:“中国自古,闭关自守,固无国际贸易之可言,故学者之思想,集中于农本主义,而国家之政策,亦以农本主义为对象。其思想,其政策,无一不有全体主义之色彩,视整个中国为一单位。政府不但干涉私人之事业,其直接有关于国家经济之事业,且由政府经营之。”这表明,经济学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对古、近代中国的经济思想也具有内在的规定性。

在中国的文化源头,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思想因素是并存的。先秦时期,儒家宣扬“和而不同”,“和”是对多样性的肯定,“同”倾向于单一性。那时,个人关心自身利益的本性也得到普遍承认。强调个体的价值,就意味着国家在经济事务中不能行使过度的干预,因此《老子》提出:“太上,下(不)知有之;其次,亲之预(誉)之;其次,畏之侮之。”民众不知道有国家政府的存在,这是社会的最好治理状态,个体才有高度的自由。西汉的司马迁把政府的经济政策分为五等:“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这类主张具有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色彩。

但在主导面上,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整体主义的特点。就经济思想而言,针对自利人的基本假设,另外两种经济主张的影响更大:一种是对这种人性进行根本改造,即把理想社会建立在消除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基础上;另一种是把这种人的本性纳入实现国家利益的轨道。就前者而言,形成于秦汉之间的大同理想具有代表性,此后,否定私有观念和制度成为中国古代解决社会危机的主流思路之一。后者的论述更多,而且每每转化为国家的实际政策。例如,商鞅从名利论出发,提出并推行了“利出一空(孔)”的政策,即由统治者来规定人们求富的途径——农战,所谓“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

北宋王安石推行的变法以打击兼并势力为重点,在注释先秦典籍《老子》时,他说过这样的话:“背私,则为公;尽制,则为王。公者,德也;王者,业也。以德,则隐而内;以业,则显而外。公与王,合内外之道也。”这是他对统治者和决策者提出的人格标准,也是分析社会问题和制定变法措施的基本出发点,这里所谓的“公”就是富国强兵的整体利益,“私”就是在他看来与国家利益相冲突的民间经济的增长。从国家利益出发,滥用政府的权威,迷信行政干预的效果,这就决定了王安石变法必然具有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特点。

到了近代,虽然西方的自由竞争学说已传入中国,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学者对古典经济学的不满日益增强,在思考如何使民族经济摆脱外国侵夺、实现快速发展的问题时,人们选择的也大多是具有整体主义方法论特点的国家体制。

理解奥尔森定律

以方法论整体主义为导向的经济运行,集体行动是其主要特征。人们为什么组成集体?是为了增强抵御特殊压力的能力,从而获得单靠个人行动无法获得的安全和利益。这种历史现象也催生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行动的整体总是具有比个人行动的个体更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然而奥尔森指出,一般认为,由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追求扩大这种集团利益的倾向,但这种论断是根本错误的。“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这就是说,由具备理性的个人组成的集体,其行动通常不可能产生增进公共利益的效率。他的推导过程是这样的:由于人都是理性的,个体行动需要获得相应的激励,但在集体中,由于建立“选择性”激励成本昂贵,个人行动的成果作为公共产品被平均分配,于是集体中普通个体往往选择懈怠和“搭便车”,也就是说,在现实中,集体中个体的积极性一般和这个集体的规模成反比。

不过,全面理解奥尔森的这个定律,也可以推导出另外的结果。例如,在特殊的外部压力下(如军事行动、抵御自然灾害等),集体中的个人会把个人的最大利益和集体的最大利益视为一体,根本无瑕考虑是否有别人分享自己的努力。因为有理性的个人知道,在激烈的战斗或救灾中,任何有损于取得胜利的动机和行动,都将危害自己的根本利益(生存)。在人类社会经济前现代化时期,特殊压力经常出现,这决定了集体行动常常成为那时人们的共同选择,也有助于理解整体主义何以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面。

此外,经过引申的奥尔森定律还有几个值得注意的理论含义。首先,当我们了解了特殊压力可以促使集体行动有效的机理以后,要防止人为地制造特殊压力以维持集体行动体制的情况。

其次,根据经济学关于人及其行为的假定条件,集体中的普通个体不再具有为增进集体利益而努力的积极性,他们往往会选择“搭便车”,但集体中的特殊个体却具有为维持集团存在下去而努力的激励。因此,特殊个体获取比普通个体更多的报酬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合理的。在一定范围内,这种报酬差别体现了“选择性”的激励,但在大规模的集团里,由于监督成本和其他原因,“选择性”的激励往往形成一种特权和对集团利益的侵夺,而特权和侵夺反过来进一步使集体中的普通个体减少为增进集体利益而努力的积极性。

第三,与此有关,长期依赖集体行动会助长人类自身的弱点。在哈耶克看来,“计划者们允诺给我们的所谓经济自由恰恰是指免除我们解决我们自己的经济问题的麻烦,以及是指这种事情常常包含的选择可以由别人为我们代劳了。”这会使某些美德退化,如“独立和自力更生,个人的首创性和地方的自我负责,成功地依靠自愿的活动,不干涉邻人事务和宽容异端,尊重风俗习惯和传统,以及对权力和权威的适度怀疑。”

经济改革中的文化转型

由于方法论整体主义已经融入国人的思维模式,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自觉或不自觉的价值取向,要从主导性的整体主义行为偏好转变为同时兼容方法论个人主义十分不易。文化具有延续性和坚固性特点,传统是人们认为既安全又节省成本的行为方式,因此市场经济所赖以建立和有效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往往被忽略,甚至遭到排斥,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可能被误判。

例如,当我们把贫富差别的扩大视为市场竞争的不良后果时,自然而然要求政府出台干预措施,殊不知,造成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的真正原因恰恰是国有经济的特殊地位和无限政府的权力存在,不打破体制垄断,不约束特权利益,改革方案必然难产,即使出台,也是隔靴抓痒。再如,的治本之策是完善民主法治,同时规范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如果仅仅依靠思想教育,自我监督,回避基础制度建设,势必成本巨大,顽症难除。显然,不从文化转型的高度透视社会乱象,就会自相矛盾还振振有词。对国家权力的迷恋,对政府干预的依赖,对集体行动的习惯,对公共福利的奢望,这些基于整体主义文化的社会诉求都是在深化改革的名义下提出的。

同时,整体主义思想方法有着理性建构主义的支持。欧克肖特认为,理性主义政治(理性主义的技术化、工具化)已经造成了近代以来人类文明的种种问题,它相信自己制定的计划是最好的,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它预言人类可以用理性来控制、设计、监视社会和政治生活的一切方面,进而保证人类可以在自己的生活中达到完美的境地,于是,它也就给予了种种政治和社会的乌托邦以巨大支持,使人类固有的追求完美的理想得以付诸实践。显然,这种政治理性主义和经济学上的整体主义方法论是密切相连的。

由此可见,在我国,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所面临的除了技术、资金或人才等方面的制约,还有文化观念上的转型困难,即从主导性的整体主义行为偏好转变为同时兼容方法论个人主义。这种转型一定程度上具有世界意义,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过程。(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思考论文范文第7篇:全球公共产品及其供应模式分析

全球公共产品(Global Public Goods,简称GPGs)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它是公共产品理论在全球化过程中演变和发展的结果。世界银行对全球公共产品作如下定义:“全球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具有很强跨国界外部性的商品、资源、服务以及规章体制、政策体制,它们对发展和消除贫困非常重要,也只有通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集体行动才能充分供应此类物品。”考尔等人对全球公共产品进行了较为权威的界定:全球公共产品是其收益可以扩展到所有国家、所有人民和所有世代的产品。这一定义对全球公共产品提出了三方面的规定性:(1)受益空间:全球公共产品的受益空间非常广泛,突破了国家、地区、集团等界限,例如保护臭氧层,受益者不仅仅是美国或欧盟等发达国家,而且也能够使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受益;(2)受益对象:受益者包括所有人,任何国家的国民从中得益时都是非竞争、非排他的,全球气候稳定不仅使某些国家的一部分人得益,而是所有入都能从中得益;(3)受益时间:全球公共产品不仅使当代人受益,而且还必须考虑到未来几代或数代人从中受益。例如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

根据不同的标准,全球公共产品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见表1。

我们认为全球公共产品的供应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

一、一国单边供应

能够由一个国家单独提供的全球公共产品,可称作最优选择全球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非中性的特点,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共产品可能使有的主体受益,有的主体受损;另一方面每个主体受益或受损的程度不同。例如,“金融稳定”虽然对所有国家都有好处,但不同国家从中得到的收益差别甚大。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从全球公共产品的单独供给中获得的收益大于单独提供时所花费的成本,即使其他国家都搭便车,它也会提供。例如一个国家针对某种疾病(比如脊髓灰质炎)开发安全有效的疫苗,即使它知道如果其他国家选择搭便车也会从中受益,但只要它认为本国从该疫苗中的收益大于单独提供时所花费的成本,那么它也会选择投入资金开发。

二、各国加总供应

有些全球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需要世界各个国家一起努力。其总供给量就是各个国家供给量的总和。“垒球气候变化趋缓”就是这样一种公共产品。气候变化依赖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总量,而不是单个国家的排放量。如果每个国家都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和氟利昂的使用,那么所有国家都将从“全球气候变化趋缓”这一全球公共产品中获益。然而这种模式很容易导致集体行为问题以及四徒困境博弈。

曼瑟尔・奥尔森通过分析“集体行动的逻辑”,揭示了大集团提供公共产品的困难。奥尔森提出,假设某一集团中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那么就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只要那一集团中的成员是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他们就会采取一致行动以实现那一目标,然而事实往往不是这样的。因为个体是否采取一致行动并非仅仅取决于共同利益和目标,还涉及集团大小或集团成员数目问题。奥尔森认为,大集团可能存在着什么公共产品也提供不了的倾向,其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由此不可避免地陷入“搭便车”困境,每个人都希望别人付出全部成本,而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担了成本。

三、区域合作供应

国际区域合作是指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跨国界的区域合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在跨国界的区域内合作。通过这种形式提供的公共产品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全球俱乐部产品,然而这种俱乐部产品所带来的影响和作用会超越区域界限,间接成为纯全球公共产品,从而使所有国家和人们受益。例如上海合作组织对恐怖主义的打击,表面上看起来受益国只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但是通过打击,减少或消除了恐怖势力,这其实使所有其他国家和人们都从中受益。

成员个数能影响到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因而加强本地区少数国家之间的合作比起全球合作会更有效率。正因为如此,通过区域间的合作提供全球公共产品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当今世界主要区域合作组织包括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他们在促进本区域经济发展、建立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四、国际组织供应

目前世界范围内存在大量的国际组织,近年来,它们在全球范围内的扶贫、教育、救灾、卫生保健和人道主义救援等全球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取得了广泛的成就,为解决一系列带有全球性的重大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国际组织推动全球公共产品的供应主要得益于其自身的三方面特性:第一,稳定性。国际组织是由国家政府根据一定的目标组成的常设性机构,能连续从事信息处理和管理工作,这使得国际组织的财力、人力等资源得以保证。这种机构稳定性保证了其纲领、目标的实现。第二,权威性。各成员国通过签署协议加入某个国际组织的同时,也就表明该国已经认可并决定服从于该国际组织的目标与章程,此后其参与全球性事务管理时就需要服从于该组织的目标与章程。第三,专业性。国际组织多是由各成员国根据某一特定领域和特定问题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比如环境组织、安全组织、经济组织和卫生组织等,它们拥有各自领域的专业人才,能就全球性问题提出专业化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五、国际机制供应

国际机制是指“在无政府国际社会中,由理性国际行为体(主要指民族国家)根据共同认知和期望而组织形成关于国际关系特定领域的一系列明示或暗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其作用是解决国际问题、协调国际关系、规范国际秩序,它以国际会议、多边协商等为其产生和实现的途径,以国际惯例、国际协议、国际法等为其表现形式。目前主要的国际机制包括“蒙特利尔公约”、“京都议定书”、“南极条约”、“G20国峰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这些国际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全球公共产品的供应。

国际机制推动全球公共产品的供应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第一,国际机制能够使信息充分交流。国际机制为信息的充分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通过国际会议、多边协商等途径,使信息更容易被彼此了解。在此前提下,“囚徒困境”会因信息的透明而发生转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国家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选择。第二,国际机制能够引导国家行为。一般而言,一国在决定是否加入某国际机制之前,都会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一旦选择加入,国际机制就会引导该国的决策行为,改变该国计算其利益的思考方式,限制国家行为选择的自私性。第三,国际机制能够发挥惩戒作用。虽然参与国际机制是国家经过理性计算的自愿行为,但是一旦加入机制后,继之就会对所有参与国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限制。任何国家一旦有意违反国际机制的规则或采取对抗性的措施,都会遭到规则的惩罚。

参考文献:

[1]邱东,徐强,全球公共品视角下的SNA[J],统计研究,2004,(10):3―12。

[2]英吉・考尔,全球化之道-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管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4]何杰,权力与制度――国际机制理论的现实主义分析[J],欧洲研究,2003,(4):25-37。

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思考论文范文第8篇:论全球化背景下的组织模式变革

摘 要:我们正处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运动,作为人类集体行动基本形式的组织,也正处在变革之中。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进入了风险社会,危机事件的频发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都正以恐怖主义这一典型的“非典型”反人类罪行的方式呈现出来。人类现在所要面对的是不同于传统的非常规问题,必须以新的组织形式去应对这些问题。我们从实践中也确实看到,官僚制组织正在失去既往的魅力,显得行动迟缓,不能适应这样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构想了一种全新的人类集体行动模式――合作制组织。这一新的组织形式将以其灵活性而在应对各种各样的危机事件中表现出优势。

关键词:全球化;组织模式;变革;恐怖主义;合作制组织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1-0030-07

近代社会在工业化、城市化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是多方面的,其中社会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就是工业文明的一项重大成就。在某种意义上,工业社会是一个充分实现了组织化的社会,不仅社会化的大生产是建立在组织的基础上,而且广泛的市场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治理活动,都是依据组织开展的。可以说,人们一切目标的达成,都几乎需要通过组织的途径,更不用说人的一切社会生活都是借助于组织展开的。无论是政治的领域还是经济的领域,组织无所不在。离开了组织,人的任何一项活动都无法开展,人的任何目标都无法实现。即便是个人生活,也需要借助于组织去获得生活资料,通过组织去诠释生活的基本内容,表现出对组织的高度依赖。但在近代社会组织化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所有组织都是一种协作系统,是以官僚制组织形式出现的。尽管组织有着多样的表现形式,但作为协作系统的性质基本上是一致的,组织间的差别仅仅体现在协作的科学化、技术化程度上,或者说,不同的组织仅仅在形式合理性的程度上存在着差别,在差异巨大的具体的组织背后,都隐藏着官僚制组织模型。

然而,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作为协作系统的组织遇到了“协作失灵”的问题,这意味着人类赖以开展社会活动的组织正在面临着根本性的变革压力。从人类社会的发展看,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是与特定的历史条件联系在一起的,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要么面临着消失的命运,要么在形式上和性质上通过一场根本性的变革而获得新生。组织亦如此。作为协作系统的组织是与工业社会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组织形式需要被提升或改造成合作系统――合作制组织。

一、全球化对集体行动的新要求

在宏观视野中,当民族国家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后,尽管它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依然会成为专业的政治活动家们用以支持自己活动的资源,普通民众却开始把利益的增减作为其关注的重心了。比如,当巴黎的零售业出现萎缩迹象时,迎来了中国的购物团,有些人因此而欣喜若狂。然而,也有这样一种可能:随着中国购物人数的增长,作为这一地区市民必需品的奶粉变得货源紧张,从而对当地的消费者形成了压力,引发了某种紧张。这些问题看似与扯不上边,但都是因为的淡化而引发的新现象。换言之,民族国家之所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是因为维护的需要而采取了封闭的措施。然而,当人们的关注重心从转向了经济利益,就会主动地开门迎客,希望更多的客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增长。当然,在经济利益的增长中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却没有理由因为这些负面的影响而关门歇业,重新把客人拒之门外。更不应当把此类事情提升到的争论和思考中去,而要围绕着利益的得失去谋求对策。所以,全球化中不断增长的人的流动,所造成的实质性的影响就是对国家的消解。一个事实已经呈现出来:“伴随着经济、军事和文化自我管理很快变成了过去的事情,并日益成为想象或空洞的假说,国家倾向于退化为一个扩大的和受尊敬的警察管区。它被期望执行的功能就是维持当地的法律和秩序,并因此防止这片土地变成流动资本的‘’。”[1](p.63)如果购买奶粉是法律所允许的,警察也就没有权力去控制,政府更不应当因为此事而大惊小怪。对于政府而言,当市场中一时出现了某种物品的匮乏或货源紧缺,这是一个需要通过市场手段去解决的问题,而不是滥用权力的理由。

全球化、后工业化意味着集体行动的方式正在发生变化,不仅组织框架而且规范集体行动的因素,都正在发生变化。我们看到,不仅在农业社会而且在工业社会,惯例亦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惯例构成了一种支配模式,“这种支配模式为寻找系统矛盾的个体解决方案创造了条件

”[1](p.53),因而使社会治理的成本得到了节约。或者说,社会治理活动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惯例而不是破坏惯例的话,可以花较小的力气而达成较优的治理效果。然而,在全球化、后工业化时代,情况发生了变化。“情况现在突然改变了,进而挑战了合理预测的各种力量,因为情况的变化并没有遵循稳定的逻辑或清晰的模式。由一个个非预期的片断组成的经历削弱了‘人们把他们的角色转换成连贯的故事的能力’。”[1](p.53)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使一切都变得断断续续,以至于人的行为不得不随时做出调整,即表现为间断式的随机行为。惯例失灵了,甚至没有惯例可以遵循了,每一项行为的发生,所面对的都是新环境,以至于必须做出新的判断和在新的起点上做出行为选择。也就是说,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们必须做出每前进一步都是新的开端的准备,过去取得的成功和业绩,并不是新的行动的“本钱”。每一个人都没有什么“老本”可吃。我们也可以将此命名为“零点行动”,以便于我们在“零点行动”所指示的某种意义上确立起新的行动理念。

20世纪后期,在社会的组织化已经变得非常充分的时候,在一切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都需要通过组织进行的时候,组织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诚如鲍曼所指出的,“全球化把速度提高到极限,把距离甚至缩短为行动计算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它不可能是昔日的地域扩张”

[1](p.13)。在今天的世界中,“速度不再是手段,而是环境……速度是一种融入世界的永恒的物质,而正是在这样的世界中,越来越多的行动被作出,并在这种进程中获得了只有这种物质才能使之成为可能(和不可避免)的特性……由接近域限速度的行动带来的最根本的变化,与其说是突然的到达出现,不如说是迅速的消失(甚至是行动者在行动舞台上的缺失。行动者的在场不存在了,出现与消失融为一体)。新的速度不仅使行动成为临时的,实际上是不可阻止的,而且也使行动在本质上是不受惩罚的。行动的不受惩罚性表明,它的对象在本质上是极其容易受到攻击的” [1](p.13)。鲍曼在这里描述的是基于美国“9・11事件”经验的思考,实际上所要表达的是,发生在全球化进程中的恐怖袭击不同于传统上的任何一种暴力攻击,虽然人们能够证明这类暴力事件是可以防止的,罪犯能够得到其应得的惩罚,但那只是在具体的某一件事上能够得到证明的,至多也只是在某个时期能够得到证明的。

实际情况则是在旧的民族国家框架下,预防或阻止此类事件的成本投入之巨大,有可能让一个社会无法承担。当然,在既有的世界体系中心―边缘结构中,中心国(如美国)可以将“反恐”的巨大成本转移给那些依附于它的边缘国,但是,随着中心―边缘结构的松动,随着依附性的减弱,这种成本转移的做法变得困难起来,而且会呈现出越来越困难的趋势。即便是为了“反恐”这一共同目的结成国家联盟,运行起来也会显得没有效率,根本无法应付那种忽而出现转瞬又消失的恐怖袭击。所以,面对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所有新问题,传统的解决问题思路已经不可行了。因为,诸如恐怖袭击等有害于社会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一个利益共同体的成员发起的。虽然它在表现上会拥有组织者和领导者,但这种组织者和领导者不具有传统的领袖特征,而是临时性的。即使消灭了组织者和领导者,而对那个组织即行动体来说,似乎也没有多大影响,反而会使更多的人去努力修炼出作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能力。更为恐怖的是,似乎随时随地一个你意想不到的人,都可能突然实施恐怖袭击。这些新问题所具有的新特征都表明,行动者心中的不满和怨恨是引发、反人类行动的根源,只有从根本上消除了这一根源,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出路。现实情况是,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在一国内部的社会治理过程中,都存在着广泛的制造不满和怨恨的根源,然后等待着不满和怨恨发泄到无辜者身上。

这种情况需要优先考虑的依然是如何把人们组织起来的问题。也就是说,社会生活的一切,归根到底,都是一个如何把人们组织起来的问题。在组织意识很弱的条件下,地域隔离使弱组织状态中的社会依然可以获得社会秩序。随着地域范围的扩大化,组织化的要求变得越来越强;由于社会的分化,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也提出了不尽相同的组织要求,从而使组织模式多样化。在人类历史的演进中,“脱域化”是一条基本线索,全球化甚至会给人以民族国家边界消失的想象。这样一来,地理上无边界的世界也许就是人类的未来,它对如何组织人们开展社会生活的问题也会表现出更强烈的关注。纵观人类历史,虽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描绘出不同的进化图谱,如文化的演进、科技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治理的文明化、民主对集权的替代、理性的持续增强……然而,所有这些方面,如果离开了社会的组织化,都是不可思议的,组织才是人类进步的奥秘所在。当我们把视线放在组织的问题上,立即就发现,官僚制组织代表了工业文明。事实上,工业文明也可以被认为是由官僚制组织所创造的。而合作制组织将是后工业文明的标志,我们关于合作制组织的构想以及实践建构,也就是建构后工业社会的行动。在我们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征程中,

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面对全球风险社会,面对危机事件频发,需要首先解决的是如何把人们组织起来开展共同行动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谋求一种不同于官僚制组织的新型组织形式――合作组织。这说明,我们当前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把重心放置在对合作制组织的建构上来,即通过合作制组织的建构去解决我们当前所遇到的几乎所有问题,通过合作制组织的建构去寻求破解困扰我们的那些症结,并把人类顺利地引进后工业社会。比如,在反恐的问题上,官僚制组织的僵化,行动上的蠢笨,决定了它无法承担所应承担的任务,我们不可能运用官僚制组织去收获我们所期望的解决问题的效果。相反,在关于合作制组织建构的构想中,则可以发现解决当前重大的、急迫的社会问题的出路。

二、官僚制组织面临着挑战

法默尔认为,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历史背景下,“新的情境已经出现,公共行政领域也处在其中。组织理论和经济学的某些发展暗示了在理解非层级的和消解官僚化的安排方面的问题。作为不受控制的艺术的批判的深刻意义则是另一个例子”[2](p.303)。工业社会商品征服了世界,破坏了一切不能实现商品化的因素得以存在的基础。然而,全球化、后工业化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打破了一切领域的限制,呈现出一场非领域化的运动。这种非领域化意味着:“围墙已成为过去;商品已成为过去。我们所理解的那种官僚制也已成为过去。在文本的世界中,有的只是多样化的书写,但思维方式是根茎的、非线性的和游牧式的。这是非地域化的世界。我们没有一个专属公共行政理论的独特语言。”[2](p.300)法默尔认为:“后现代主义思考对象的结构变化将推进非地域化的过程。我们必须对地域化手法的局限有所认识。后现代主义的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研究力图恢复已失去的知识统一性的企图受到了误解。然而,随着人为的学术边界时代的完结,后现代性也鼓吹学科自足性的终结。公共行政的结构随着学科与分支专业之间的围墙的倒塌而倒塌。” [2](p.302)其实,不仅学科的围墙倒塌了,行动的边界也被踏平了或者说正被踏平。不仅公共行政必须接纳正在迅速生成的广泛的社会治理力量的介入,而且整个社会的领域边界都正在消融,领域融合的时代呼之欲出。

在现代化取得了长足进展的时代,韦伯从多种多样的组织形式中概括出了官僚制。那时,尽管文官制度已经建立,但官僚制还只是作为一种理论存

在的,是对现实中多样化组织的一种共同特征的抽象。随着官僚制理论的传播和得到专家们的接受,对现实中的组织进化产生了影响,或者说组织的自然进化开始受到了官僚制理论的强力干预。因而,呈现出同形化的趋势,经过几十年的时间,组织的同形化达到了很高的程度。所以,对于20世纪的组织发展而言,官僚制理论构成了一种先验模式,使组织将获得这一模式的理想特性作为变革的目标。在每一个组织都走向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则实现了更高程度的同形化。就此而言,官僚制理论也可以看作是造成组织同形化的原因之一。然而,在今天,官僚制组织正面临着挑战,

当前,“解构官僚制的第一个候选对象就是把好的公共行政理论等同于客观性这一‘宏大’叙事;根据这一叙事,理论越是优秀,客观性就越

大” [2](p.254)。 “解构官僚制的第二个候选对象,要记住,就是这样一个叙事:效率是公共行政实践可行的目标。现在我们的讨论目标就是要说明如何运用这一解构策略,而不是让这一策略自行其是。这也意味着类似的概念,如效率,将被纳入类似的解构分析。” [2](p.259)

20世纪,所谓“后官僚制”的时代断断续续地被人们反复提及,但由于工业社会的各个领域都需要通过官僚制组织去实施管理,一直缺乏寻求替代性组织形式的认真探讨。只是到了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长到令官僚制失灵的地步,寻求替代性组织形式的追求才成为一项严肃的任务。即便如此,由于工业社会管理行为的惯性,这项严肃的工作也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比如,面对危机事件频发的局面,面对信息技术迅速成长和广泛应用的现实,人们并没有在组织的结构性变革方面去进行负责任的探讨,反而是在官僚制组织框架下去谋求所谓的应急预案,甚至把信息技术作为强化官僚制组织结构的手段。对于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而言,这些做法都是非常消极的。在这个运行速度迅速加快的社会,在这个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需要有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全新的组织来集结人们的共同行动。合作制组织的构想就是因应这种要求而提出的。当然,就官僚制组织而言,它也是出于解决复杂问题的需要而出现的。但官僚制组织在处理复杂问题时所遵循的是一种“化简原则”,所采用的是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思维方式。在社会处于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状态中,这样做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而当社会进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状态之后,官僚制组织的这些已经成为惯性的做法则使其表现出了功能缺失的状况。

从克罗齐耶和费埃德伯格的一些论述中可以看到构想一种新型组织的追求。他们说,“诸种新的组织得以被建构,对合作与冲突进行规制的新系统能够形成,甚至新的市场也能够建立起来”[3](p.13)。这说明,我们已经进入一个需要扬弃官僚制组织的时代。即便是那些深受官僚制影响的学者 ,也试图寻求打破官僚制语境的出路,如果我们能够深入地理解我们时代的需求的话,就不能不在对新型组织的构想中去想象人类集体行动摆脱当下困境的出路,而合作制组织恰恰是唯一的选项。在这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中,“人们可以指望通过满足一切目的的抑或非常具有弹性的组织,来灵活机动地行事,而且,毋庸置疑,在此方向上会取得极大的进展”[3](p.13)。尽管存在着很多困难,但是,如果我们深切地体察到了现实的要求,就不会躺在前人的理论成就之上贪享片刻安逸,而是需要去积极地开展行动,创造性地构想新型组织,并努力付诸实施。总之,“当现存的结构安排的权变特征,亦即人为的特征,变得越来越显著,而且由此越来越难于对其加以合法化时,我们的智能工具――而且首要的是,占统治地位的那种从结果到手段的推论模式――变得越来越不适用于用来解决我们诸种难题” [3](p.13)。这就迫使我们必须从刷新我们的观念开始,去清除一切妨碍我们展开创造性思维的因素,进而致力于合作制组织的建构。

组织是提高生产率的重要途径,毋宁说组织就是为提高生产率的目的而生的。但“生产”概念在内涵上的扩大以及性质上的变化都使组织方式不能再仅仅满足于提高“生产率”的要求。因此,一些组织类型被淘汰或被挤压到了边缘。就官僚制组织而言,无疑最适宜于工业社会“大生产”的要求,而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又逐渐地使它显得不适应了。特别是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使投入于直接生产的人力大大减少,组织的任务更多地集中在如何调动和配置直接投入生产的人力和物力方面,即通过协调人力和物力而进一步提高“生产率”。其中,首先是组织自身的协调。正是这种组织自身协调的要求,又提出了突破官僚制组织框架的要求,并以合作制组织取而代之。由此可见,合作制组织的出现是根源于组织自身协调的追求。也正是这一点,为我们指出了合作制组织建设的又一基本方向,那就是对组织信息沟通的重视。

三、探讨合作制组织的生成

当工业社会充分实现了组织化后,官僚制组织就成了形式多样的组织的基本原型,组织管理模式与民主社会及其文化的离异倾向也愈益显现了出来,整个社会在实质的意义上产生了分裂。一方面是民主政治不断受到新理论和新观点的修缮;另一方面则是从属于合理性追求的一种不断刷新效率的组织管理模式一再地得到发明。这两个方面尽管在社会的总体运行意义上被捆绑在一起,而它们之间的那种根源于内在逻辑的冲突,却不时地以各种难以臆测的形式暴露出来,并生产出让人们难以承受的恶果。工业社会的这种内在冲突总是以周期性社会功能障碍的形式出现,特别是经常性地以牺牲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代价,随着工业社会走到其发展顶峰,这种内在的冲突在每一次反射到表象的层面时,都显得尤为剧烈。

所以,最为根本的社会改造方案应当是从解决工业社会的民主政治和文化与组织管理模式间的这种结构性冲突入手,应当使民主融入组织的管理中,也使组织管理成为政治生活中的最为基本的和更为主要的内容。这种政治与组织管理的融合形态必然是一种全新的形态,在社会的意义上,它是合作的社会;在组织的意义上,它是一种扬弃和超越了官僚制组织的合作制组织。

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官僚制组织确实表现出了一种令人赞叹的优势:“同样一个行动逻辑,却能适用于许许多多复杂多变的境遇,并在不同决策中体现出来。”[3](p.65)这是因为,深深地蕴藏于组织之中的设计理念是成功的,那就是“以不变应万变”。虽然我们在对组织进行解剖时所看到的是,组织无非是一些要素的机械性组合,甚至并不比一架钟表复杂多少,如果撇开组织的知识和智能系统的话,其结构可能要比一架钟表简单得多。然而,正是这一组织,能够应对许多复杂情况。当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程度达到某个临界点的时候,组织所展现出的这种令人赞叹的能力一下子就全都消失了。也就是说,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组织所拥有的“以不变应万变”的终极性设计理念失效了,所以,组织赖以成立的基础被抽空了,这个被抽空了基础的大厦又怎能不轰然坍塌呢?这就是官僚制组织的命运。令人惋惜的是,在人类已经进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当官僚制组织命悬一线的时候,人们却为了挽救生命而搜肠刮肚,不断地提出修补官僚制的

新方案。当这些方案在延续官僚制组织生命中发挥作用的时候,却让社会为之付出代价,那就是承受危机事件的频繁骚扰。

根据达尔文的观点,进化是以生命的复制为前提的,没有基本方面的复制,进化也就无从理解。但是,当进化由量变引起质变时,一个新的物种出现了,从而以新的面貌展现在我们面前。组织的发展也是这样,它在人类社会进步这样一个总体环境下呈现出不断进化的特征。在20世纪后期,虽然组织还在不断地复制官僚制,但边缘性意义上的进化也呈现出加速的态势。特别是在人类跨入21世纪后,人类社会的各种各样的新特征都反映到促进组织变革的要求上来了。尽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官僚制组织还会不断地被复制下去,而合作制组织的诸多特征呈现出从量的增长到质的变化的趋势。所以,我们正处在这样一个组织变迁的时代,合作制组织正在生成的过程中。当然,合作制组织也会复制官僚制组织的那些基本的方面,但在合作制组织的演进中,

这些复制于官僚制组织的内容会变得越来越少,最终会退居到无足轻重的地位。当然,社会的变革促进了组织的变革,向合作制组织进化的历程是由社会的变革所推动的。可是,如果正在生成的合作制组织因素不能被复制的话,就很难最终成长出合作制组织这种新的组织类型。就此而言,合作制组织的研究是为了改变官僚制组织的组织记忆,是要把那些新生成因素纳入组织记忆中。随着官僚制组织的组织记忆日益式微,同时,随着合作制组织的记忆日益增强,组织的进化也就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那样,合作制组织作为组织的一个“新种”,就能够被正式确立下来。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图景相距我们并不遥远,甚至是触手可及的。

合作制组织是一种具体性的行动系统,会因任务和作用对象的差异而具有随机反应的能力。尽管合作制组织也有着与既有组织所共有的那种把各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结构重新组合起来的特征,但与以官僚制组织为原型的所有组织都不同,它不会强调组织结构的意义,不会过分地重视组织结构的作用,而是会更多地把组织结构看作为一种富有弹性的组织整合因素或调节方式。同样,合作制组织结构的弹性化,或者说,合作制组织的结构弱,并不意味着人的集合形态是无序的。也就是说,合作制组织中的人绝不是乌合之众,如果说它具有“去结构化”的特征,那仅仅意味着结构不是一种一经生成就相对稳定的结构,而是一种具有充分灵活性的结构。合作制组织之所以依然是一个系统,是因为组织目标明确,在一定时期――也许是非常短暂的时期内,也具有明确的任务以及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同时,合作制组织的各构成要素的相互依存度也非常高,在某种意义上,恰恰是这种高依存度而使稳定的结构失去意义。或者说,这种高依存度使合作制组织在没有稳定结构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一个整体的形式存在。其实,当一个系统需要依靠其结构的支持而成为一个整体的时候,这个系统是一种拥有弱整合力量的系统,如果一个系统不需要以稳定的结构来加以支撑的话,反而是具有强整合力量的系统。合作制组织正是因为拥有非结构性的整合力量,所以,才是一种有机性更强的行动系统。

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背景下,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我们的社会其实已经表现出了对合作制组织的热切期望。只不过这种热情流于经验,没有达到理论自觉而已。我们今天的一切社会性行动都在越来越清晰地展示出一种要求,那就是需要用一种完全不同于以往的和既存的组织模式去应对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各类社会问题。虽然我们今天已经普遍地意识到新的组织形式应当是集体行动的合作模式,但是,一旦付诸行动,就依然受到官僚制组织惯性所支配,表现出行动上的路径依赖。这说明合作制组织建构的过程必须是一个自觉行动的过程,需要通过理论自觉去开辟道路。“组织模式可以是为解决集体行为问题而构建的,因而也是人为的。” [3](p.7)

我们只有把合作制组织的建构看作是一个人为的过程,才会拥有理论探索的勇气,才能够为实践设计出可鉴运用的合作制组织。所以,合作制组织的理论构想也是一个广泛的合作过程。学者们有义务在这样一个共同关注的主题下,用自己的探索去实现合作制组织理论建构的合作行动,把自己的研究汇入合作制组织建构的合作进程中来。

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时候,我们所强调的都是对官僚制的扬弃或超越,而不是简单的否定。

无论官僚制组织在后工业化进程中表现出了什么样的缺陷,也不管批评官僚制的声流汇成了多么巨大的毁灭性压力,都不意味着对官僚制的完全抛弃。我们把官僚制与工业社会联系在一起是包含着这样一个判断的,即官僚制是工业文明整体上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也是一项我们必须加以继承的文明成就,如果简单地否定它,那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所以,面对官僚制最积极的做法是更加明确地把它放置在工具的地位上,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找到一些方法,把公共官僚制转变成实现我们共同梦想的更积极的力量”[2] (p.8)。总之,扬弃官僚制决不意味着把它从我们的社会中清除出去。就官僚制是人类组织文明的一种形式而言,它是有生命力的,在处理低度复杂和低度不确定性事务方面,它的效率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只有这样认识官僚制,才是科学的态度。因为,组织天然就是集体行动的形式,无论组织规模的大小,都无非是人们为了实现集体行动而集合到一起的形式。但是,不同的组织在达成集体行动时是有着不同表现的。官僚制组织在集体行动中的表现取决于组织设计的科学性,而合作制组织在集体行动中的表现,除需要得到组织设计的科学性支持外,还取决于组织成员的合作意愿以及道德状况等。在合作制组织得以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组织形式时,官僚制组织依然可以在那些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领域中发挥作用。但应当看到,它所发挥的是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就我们已经进入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而言,在更广泛的社会行动中,需要通过合作制组织。恰恰是这种组织,在今天尚未得到研究,甚至尚未被人们意识到。这就决定了合作制组织的研究是关乎人类未来的一项重大的理论探索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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