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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价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论文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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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价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论文范文第1篇:论保障民生的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基础工程地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大众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创新和价值实现的本质要求,除了在哲学层面确立其理论定位,使之真正成为社会民众的自发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是实现其大众化的现实标准。民生状况关乎社会公众的生存状态及生活品质,影响其幸福感,更是影响其对党和国家的信任感和满意度的直接因素,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的基础。

社会民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一、本文有关概念介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的最终目的是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社会民众当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具体是指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方法,让广大人民群众认知、理解、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在自己的思维中内省、完善、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自律中锤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而指导自己的人生实践,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知、情、意、行的有机统一。

民生即广大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了历史性跨越。然而由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发展的相对滞后,导致社会利益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据人民论坛发起的千人调查显示,当前以及未来10年我国面临十个方面的严峻挑战,其间贫富差距逐步拉大、分配不公、高房价与低收入的矛盾、上学难就业更难等民生问题居于高位。

二、民生问题简述

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民生问题的解决。同志2005年在青海考察时明确提出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民生宣言。此后,党的历次全会均进行了重点阐述。一系列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的措施陆续出台,让人们愈来愈清晰地看到了党和政府致力于解决民生问题的执政取向。同志也有“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关系国运”,“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要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等重要论述并极为关注民生问题。但市场经济体制内在的规律和局限、长期“淤积”的结构性矛盾、不完善的管理体制、不到位的改革措施及形形的“左”或右的形而上学认识偏差等因素,使构成社会现实基础的民生问题并没有得到较显著地和有效地解决。尤其是社会保障制度一向滞后于企业改革、不完善的好似“被混乱”了的分配制度、在处理劳资关系等问题上的盲目“市场化”做法、诸多领域中对“社会主义”发展目标的偏离甚或曲解和“淡忘”倾向,造成了庞大弱势群体的存在。庞大弱势群体其机会边缘化的现实,很难使其在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的过程中找到自身现实命运的“转机”。而民生状况作为构成社会现实生活的最基本的内容,直接影响着民众日常生活、情感归属、政治立场和信念信仰等问题,影响到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的确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大众化固然需要主流舆论的宣传和教育,但大众化的基础工程,却植根于社会现实基础的不断完善。民生状况构成了社会现实基础的最基本内容,民生问题的有效解决对于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的工程具有奠基作用。接受理论指出,选择是指接受主体运用一定的思维方法,依据主、客观评价标准,对进入认识域的教育信息进行事实和价值判断,确定对其中每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成分(如一种理论或观点、现象或事实等)的取舍态度及所容纳、排斥信息量的过程。人们在对信息客体的选择时,那些正向的教育信息往往不经过选择环节而直接进入整合阶段,但一些反向的信息,如一些价值和意义指向具有不肯定性或否定性的信息,则需要经过筛选和剔除才能进入整合阶段。所以,在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的过程中,从人的接受心理的角度出发,注重解决民生问题这一对人民群众具有“不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的问题,注重人民群众的“内在需求”,是促使人民群众“真信、真学、真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推进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的基础。

三、保障民生的意义探析

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是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过程中以人为本理念的彰扬。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核心价值体系的大众化,须臾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自愿的参与活动。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创新成果,其建设和发展的最深刻的根源蕴藏在民生之中,即蕴藏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实践之中。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实践,忽视了其主体地位,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是唯物史观人民群众历史地位和作用原理的运用,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内涵的体现。在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的过程中,只有以关注民生、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为前提,凸显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才能切实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他们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

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为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马克思指出,人们所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的需求是多层次和多方面的,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在核心价值体系大众化的过程中,要注重了解群众心声,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针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好如就业创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看病求学、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工作,使人们充分感受到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实践价值。民生问题的切实解决,广大群众自然理解和认同党和政府的主张,国家主导的核心价值体系就掌握了普通大众,而普通大众就会自觉地排斥挑战核心价值体系的倾向,主动地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价值体系的大众化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反之,若国家长期忽视民生问题,给不出解决民生和贫困问题的答案,那么核心价值体系的大众化也就离开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势必大大削弱核心价值体系的说服力、解释力和感染力,核心价值体系就会因没有牢固的主观接受基础和缺少牢固的根基支撑而成“空中楼阁”,从而大大制约大众化的进程。

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是切中科学发展肯綮之举,为核心价值体系的大众化提供持续的“人力支撑”。十二五规划建议指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30年改革历程也说明,促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改革,并在改革中实现自身的发展,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条件,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须臾不可或缺的“人力支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城镇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之所以得到民众的持续支持,其根本原因即人民群众从改革中得到了实惠,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因之而极大地激发出他们参与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为改革发展、体制转型提供了持续的人力支撑。历史现实均昭示,切实做好消除机会边缘化和改变弱势群体现实命运的实际工作,真正让每一个社会群体都有途径表达自己的声音,都有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是切中科学发展肯綮之举,才能为核心价值体系的大众化提供持续的“人力支撑”。

参考文献:

[1]张启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接受理论视角下的分析.当代青年研究,2011,(7).

[2]周玉.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大众化.科学社会主义,2010,(3).

[3]王良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大众化策略及其意义.经济研究导刊,2012,(22).

高房价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论文范文第2篇:百姓难圆买房梦

房价要涨到什么时候?旨在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调控政策能否起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的目标,正变得更近还是更远?

有人买房为了投资,有人买房为了有个窝,有人买房为了孩子,有人买房为了结婚,无论市场状况如何,总有一部分人是刚性需求购买者,让我们听听买房者的声音,体会他们对于房子的感悟与梦想。

编辑部同事黄女士给笔者讲了她的一次乘车遭遇。她和老公在出租车上说到房子的事情,她以采访多位专家后得来的经验,得出个人结论:房价还要涨,趁早还是赶紧再买一套房子吧!她老公只得应付地回答她一两句。关于房子的话题一旦说开了,黄女士的话匣子也就关不住了,从经济数据到炒房者现象……一路上关于买房的言论就没停止过。沉默很久的出租车司机终于忍不住了,狠狠地拍了一下方向盘,开口说:“就是你们这些人把房价抬起来了。”黄女士显然被吓到了,再也不敢吭声,气氛变得尴尬而沉闷……

以上只是发生在我们普通人身边真实的片段,却让我们对“买房”这个话题欲说还休。拿北京来讲,连续两个月的成交低迷,让“国内楼市风向标”之称的北京楼市也经受到“倒春寒”的困扰。然而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就在不少购房者还在观望的同时,北京楼市开始出现高位调整结束迹象,新一轮的涨价风潮开始悄悄在蔓延。

蹭蹭上涨的房价

“这怎么可能,现在这种情况下,还涨了这么多?”3月8日,黄娟走出通州“丁香丽舍”的售楼处,有点愤慨地对笔者发起了牢骚。在两个月前,黄娟曾来看过,当时均价1.28万/平米的价格让她有些犹豫,她决定暂时观望,没想到过完年,趁妇女节放假来看看房价,情况让她很是吃惊:同样的房子现在已涨到了1.5万元/平米了。

售楼处不远处,链家房产中介的一位房产经纪人告诉笔者:“通州现在已成为京城楼市的领涨板块,大多数楼盘的均价都在一万多,一些高档楼盘的均价甚至已突破每平米2万5。”他继续向笔者介绍说,现在北京城北、东、南这三大区域里,东部通州板块是去年以来最为热门的,“现在东五环附近的新房也不过才2万元一平米左右,通州虽然离市区更远一点,但房价涨得却更快。”在他看来,通州新城规划是吸引大批置业者前来的主要因素,根据规划,新城核心区未来将成为北京新商务中心区,运河两边未来不再批住宅,住宅产品的稀缺性进一步凸现。而新近成交的通州半壁店地块并不属于通州新城核心区,但成交价已破万元。

CBD的东扩,加上拟议中的市政机关东迁,是去年以来通州房价凶猛上涨的动力。作为北京新城规划的重点发展区域,很显然北京已经将未来发展的方向偏重于通州地区,因为要延伸CBD地区的发展范围就必须首先使周边地区的经济整体的发展,因此通州在未来几年内应该会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而作为经济支柱产业的房地产行业无疑将走在区域发展的风头浪尖,所以房价上涨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

通州房价的上涨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交通的日趋便利。目前的八通线地铁加上明年底通车的地铁6号线,使得从通州到3环以内的空间距离被大大拉近。

百姓难圆买房梦

早春的北京,天气还是乍暖还寒,却敌不过楼市的热烈。尽管是传统的交易淡季,成交量明显下滑,尽管调控政策频频出台,各级政府官员不断地坚定表态,但似乎仍然勒不住房价继续上涨的缰绳。

3月15日,两会闭幕的第二天,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今年1―2月,北京市四环路内商品住宅期房均价首次突破3万元/平方米,六环路外的房价也首次突破万元大关。就在同一天,北京土地市场接连诞生3块“地王”,并分别创下52.4亿元总价纪录,以及2.75万元/平方米和3万元/平方米的楼面地价纪录。

笔者的一位朋友李先生,一直想在北京买房,但不断上涨的房价,让他一次又一次狠不下心来,最终也没买上房子。他对笔者感叹说:“近两年由于购房者收入增长速度赶不上房价上涨速度,大量需求开始向通州、大兴等北京郊区甚至燕郊等远郊区转移,从而造成郊区房源出现局部供不应求,不断推高郊区房价。目前,远郊区县每平方米超过2万元的项目已经屡见不鲜。另一方面,郊区房价不断上涨,助长了房价上涨的预期,又进一步助推主城区的房价。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房价不断上涨。”

李先生给笔者算了一笔帐:根据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今年1―2月,北京六环外期房均价首次突破万元大关,达到10409元/平方米。同期,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头两个月共为5335元。据此推算,一个普通的两口之家年收入大约6万元左右,按照目前的价格要在六环外买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不吃不喝需要15年左右的时间。

这意味着,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甚至中等收入家庭已经很难在六环内买房置业,他们几乎已经被北京的高房价“抛弃”。

咬牙想买房,但市场上真正适合这些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难觅踪影,且大多数位于交通不便的远郊区县。希望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无奈覆盖面有限,多数处于中等收入水平的普通家庭短期内无法被纳入保障范围。退而选择租房,尽管“盘活住房租赁市场”的声音已经呼喊了多年,但租房难、租房贵、不稳定的现实情况,让许多家庭不敢长期租房。于是,广大普通购房者不得不面对“买不起、买不到、没保障、不敢租”的尴尬境地,逐渐形成一个特殊的、群体庞大的“夹心层”。

对此现象,有相关市场人士认为:房价不断上涨,从根本上讲是市场的力量在起作用。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对人口的集聚能力也不断增强,由此带来的房地产价值提升和住房供需矛盾,推动房价不断上涨。但涨幅过快、大多数普通购房者无法承受高房价的确是一个大问题,应该引起政府高度重视。

(插牌)

许多普通购房者原本认为房价会在本轮调控中稳定甚至有所回调,而创纪录的房价和地价却让他们再度感到焦虑和恐慌。

Tips:楼市温度专家看

金岩石:房价上涨是必然的,不否认中国的房地产处于泡沫期,而且是超级泡沫,但是谁说泡沫就是一定要破?未来经济增长的主题是“城市化”,将有很多的“本地人”由于高房价迁出所在的城市。买不起房只能租房,因为房子在中国的属性是投资品,而不是消费品,这就是为什么房价不能算入“CPI”的原因。城市化的结束或者说中国完成变革,才是房地产泡沫结束的时候。

陶冬:在流动性过剩而实体经济尚未恢复的情况下,政府短期内不可能收回流动性,因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国内房价的继续上涨。不同于去年上半年的刚性需求推动,去年下半年房价上升的主要动力直接来自于热钱的炒作。

顾云昌:总体看,接下来房价下跌的可能性不大。由于去年楼市销售火爆,开发商回笼了资金,资金充裕,因此没有降价的压力。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房价应该是在高位保持相对平稳的。

赖伟民:78家央企将退出房地产业对楼市的直接影响应该不会太大。在目前的土地招投标制度、大量投机客等因素下,房价很难大降。谁来做开发商不是解决房地产问题的根本。

曹建海:今年房价可能会出现波动,但下降的幅度不大。原因在于,今年的信贷投放规模还是会比较大,虽然说政府表态要限制房地产商业贷款,但可能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力度不强。

聂梅生:由于政策存在滞后性,加之各方仍需观望,房价在短期内并不会立刻下跌,但是今年中国房市的走势,还是依赖于政策的走势。

杨红旭:总体行情趋平淡,期望全年大跌是不现实的,价格维持盘整的可能性更大。

韩志国:现在政府要救楼市,出台利好政策,但是开发商不降价,百姓也就不买房,所以尽管政策一直出,但是房地产市场没有出现好转。中国经济复苏的唯一出路就是让房价暴跌,房价至少要降30%,这样才会有新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才能启动经济。

谢国忠:长期来看,经济高增长时代的高房价政策最有破坏性。除了高房价,中国仍然维持着独生子女政策。长期来看,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尽管现在中国人对房产如此热衷,但是,一旦老龄化来袭,中国的楼市将经历比日本更为可怕的熊市,这一切很可能用不了15年就会成为现实。

高房价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论文范文第3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党的十报告指出:“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在前进中积累了一些矛盾。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冲突,而导致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上层建筑滞后于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形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高层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

2011年2月19日,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发表的讲话中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 2011年5月30日,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2011年7月份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则是我国第一份关于创新社会管理的正式文件。在半年内的时间里,中央高层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做出三次研究部署,其密度之高、重视程度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被写进党的十报告,表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建设中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大问题。

2.解决当前社会矛盾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党和国家之所以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高度重视,在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在不断前行中不可避免地积累了一些矛盾;而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对问题认识不到位,解决手段不妥当,一些社会矛盾没能有效化解。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2011年9月份发生于广东的在全国产生很大影响的“乌坎事件”。乌坎村部分村民因对村干部处置土地、财务、换届等问题不满而频频上访,最后演变成影响很大的。该事件引起了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委派驻工作组进驻乌坎村。省工作组认真倾听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最终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乌坎事件”得以妥善处理的事实说明:如果当地政府和领导干部能够看到群众利益是发展的最终目的,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最大的政治,能够把解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检验干部群众观念、宗旨意识、领导能力的试金石,对问题公正评判、果断解决,那么,演变成群体性冲突的“乌坎事件”将不会发生。

社会矛盾无处不在,社会矛盾无时不在。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正确认识矛盾,并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化解矛盾。社会管理得好不好,不在于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而在于能否很好地容纳和化解矛盾冲突。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冲突显性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二、当前社会矛盾反映出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2009年,《人民论坛》杂志发起了我国“未来10年10个最严峻挑战”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这十大问题分别是: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贫富差距拉大,分配不公激化社会矛盾;基层干群冲突;高房价与低收入的矛盾;诚信危机,道德失范 ;民主政治改革低于公众预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老龄化矛盾凸显,老无所依、老无所养;大学毕业生就业更加困难,诱发不稳定因素;主流价值观边缘化危机。2010年“两会”召开前夕,新华网开展了“你最关心的话题”网络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分配问题在18个选题中位居第一。收入分配、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的同时,也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问题。而这些矛盾的产生很大程度在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政府职能越位或缺位的反映。

所谓政府职能越位是指一个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制,未能随市场的发育向市场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转型,政府依然在做市场应该做而且可以做的事。譬如高房价问题。高房价在于高地价,而高地价在于土地财政政策。从一定程度上讲,在土地财政的推动下,在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市长”而不是“市场”。

所谓政府职能缺位是指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主导型的政府未能随着市场的发育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及时地向公共服务型的政府转型,政府未能真正做政府应该做而且可以做、市场却无法做到的事。譬如收入分配不合理、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当前,在我国的收入分配中,存在着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初次分配中“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劳动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下降,垄断行业收入畸高等问题,群体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国际上通常把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当基尼系数处于0.4-0.5之间时,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两极分化。据有关方面测算,目前我国基尼系数约为0.47。所以,党的十报告提出,实现发展成果有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率,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再如就业问题,党的十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专业数据机构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在2011年毕业的大学生中,有将近57万人处于未就业状态。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趋势的增强,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走向社会,就业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职能主要包括:为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加强宏观经济的总量调控,弥补协调失灵;调节收入分配;消除对改革的阻碍和反抗。在我国30多年的改革过程中,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政府的改革,我国政府职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仍比较薄弱等,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等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所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成为重要一环。

三、上层建筑滞后于经济基础的发展是根本原因

经济基础,即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一定的上层建筑构成一定的社会形态。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上层建筑滞后于经济基础发展的表现。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消除体制,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程中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可以看到,我国的经济基础在不断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我国的上层建筑也在不断进行相应的调整。但相对于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上层建筑建设滞后的问题还是比较明显的。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拉开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展开。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了我国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我国社会的整个经济基础开始发生重大变化。

为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先后进行了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和2008年六次规模较大的行政体制改革。虽然每次改革的境遇不同,但每次行政体制改革,都是对上层建筑的调整,以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譬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在全国确立起来后,政社合一的制度被废除,乡政府建立起来,村民自治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转变政府职能成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中心内容是政企分开;加入WTO后,为与国际接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在过去的30多年中,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转变,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以前,我国一直把经济体制改革放到第一位,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现在,我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与政府自身有关。改革能不能推进,要看政府自身改革的力度。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上层建筑建设滞后于经济基础的发展,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体制。所以,党的十报告指出,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并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四、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建议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关于“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精神要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1.转变政府职能,坚决反对腐败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应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要作用,政府应发挥好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政府职能也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不断转变,以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有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的群众上访事件中,有一半以上与征地和拆迁有关。征地、拆迁很大程度上与土地财政和政府推动下的城市化有关。政府只有彻底转变职能,发挥好宏观调控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改变亲自上阵拼经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这些社会矜持才有可能得以有效解决。转变政府职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必要前提。

党的十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腐败会使党和国家的好政策遭到扭曲,会使惠民工程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由腐败造成的收入差距过大,既是无效率的,又会造成社会不公平。腐败问题不解决,会使社会矛盾问题更多,社会管理难以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必须坚决反对和铲除腐败。

2.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多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问题,需要发扬民主,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一定的利益诉求渠道。因此,创建公平有效的协商博弈平台,将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纳入和平协商的机制轨道,可以说迫在眉睫。只有为各阶层创建有效的利益博弈平台,提供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通过舒缓而不是堵塞的手段解决问题,才有利于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缓解基层政府维稳的压力。为此,只有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才能给为社会各阶层创建有效的利益博弈平台,提供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

总理说过:“没有村民自治就建不成社会主义新农村,没有基层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迄今为止,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社会管理方式,任何一种管理方式都有其一定的缺陷。但相比较之下,民主的管理方式是弊端最少的一种。实践证明,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采取民主方式,提高群众参与度,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3.以民生为重点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以先进文化引领社会思潮,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说到底,就是要改变人们的思想认识,使人们认可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价值认同,并不是脱离人们生活的纯粹观念问题。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从最根本上解决人们的社会意识问题,需要从社会存在着手。解决人们的思想问题,改变人们的思想认识,需要解决好他们的利益。对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只有使其融入社会实践,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才能让人们真正感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活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只有与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结合起来,才能引起人们的共鸣,唤起人们的同感。

党的十要求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切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解决好广大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有效着力点。

(作者单位:山东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高房价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论文范文第4篇:引导舆论需要强化话语权意识

中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在党的领导下,担负的重要使命与职责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十七大部分修改后通过的《中国共产程》第二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而要真正有效地、高明地、科学地引导舆论,就必须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要讲究宣传艺术,要有话语权意识,积极、主动、创造性地设置议程,而不是消极、被动、墨守成规地扮演传声筒或消音器的角色,甚至沦为闭目塞听、自说自话、卡拉OK式的传媒鸵鸟。引导舆论需要的不仅是遵守宣传纪律、服从命令与指挥,更需要谋略、远见、规划与调度、组织能力。

前不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在博鳌论坛上提出,亚洲各国媒体要把握区域合作关系发展的方向和主流,加强对彼此国家的报道,加强对国际事务的报道,在整体上争取亚洲更大的话语权,更多、更强地发出亚洲自己的声音。

作为曾任光明日报总编辑、人民日报总编辑与社长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的官员,王晨的这一看法当然是建设性的、方向性的要求与希望,虽然谈的是亚洲媒体,但是也反映中国主流媒体存在着相应的问题与缺陷。事实上,中国的新闻传播事业总体而言不只是在对外传播中缺少话语权意识,在对内传播中同样需要改进加强。道理很简单,对于新闻传播这样特殊的工作,如果对内有明确、科学、合理的话语权意识,那么在对外传播时就自然而然顺理成章也会做好。反观美国的主流媒体,虽然除了VOA以外基本全是民营媒体,也没有管理领导新闻传播的政府部门,其话语权意识却是对内对外一盘棋。

要有建设性的立言意识

新闻传播事业的从业人员,拥有话语权,肩负着社会责任与政治使命,对于舆论与新闻评论的导向与是非,要有明确的认识,同时在提出思想观点、指明方向与道路等方面,有责无旁贷的义务。要把建设性的议程设置,以及积极、主动的舆论导向宣传计划、方案与活动,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在新闻传播史上,真正称职的新闻工作者,都是有建树、有思想、有立场、有主张的。反观现实,在掌握了新闻传播工具之后,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话要说、都能用好话语权的。由于社会风气与行业风气的原因,近些年有相当一批没有什么本事,也没什么头脑,更没什么思想的庸才俗手混到了新闻单位高管位置,这种人除了名利,什么也不追求,在专业领域没任何想法与能力。

为人民服务是新闻事业的最高目标,从业人员不能忘记自己的本职。大众传播工作绝对不能堕落蜕化成一个为稻粱谋的饭碗。

新闻传播的核心是引导舆论,而这一工作是极为复杂、有着相当高的专业门槛的,必须由真正品德高尚、精神健康的知识文化精英,认真负责地努力地创造性地工作,才有可能做好,绝对不是唯利是图之辈与只会投机钻营保乌纱帽的官迷可以胜任的。

最近李长春同志的讲话强调了新闻事业是创造性的工作,需要创新型人才。大众传媒要能跟上时代社会发展进步,不断地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认识,保证与时俱进,仅仅是同步都还不够,要尽力争取走在前面,这才做得到引导。

得风气之先、先声夺人、有远见、有预见能力、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能做到这些,才是新闻工作者的本份与荣誉。

失语就是渎职

近来国际国内形势极其复杂,出现了很多关系重大、前所未有的矛盾与冲突,而在大是大非面前,主流媒体是不能视而不见、闭口不谈、装聋作哑的。然而,由于一些新闻单位的条块管理模式,以及负责人的本位利益考虑,在涉及本领域的新闻事件时,竟然一言不发,顾左右而言他,以免惹是生非危及官位。

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最可耻的职业污点就是造谣与弄虚作假,其次便是失语。谎言无论是出于有意识还是无意识,都是绝对不能被容忍的职业过错,而失语则虽然性质不那么恶劣,但是本质上同样是不负责任,是失职或渎职行为。这在新闻界内,凡是多少有些良知与良心的同行,对此都会有共识。今天的新闻就是明天的历史,这是每一个从事新闻传播工作的人都懂得的常识,如果新闻工作者不称职或笑话百出,那么就会书写下一部可笑的历史,让后人齿冷。任何一个有自尊心的新闻工作者都不会心甘情愿地沦为笑柄。

失语的典型例证包括最近中央出台政策打压高房价之前,各大媒体都发表了批评高房价的稿件,而论专业分工最该发言的报章却付之阙如,闭口不谈房价,甚至把房地产列为敏感词予以过滤。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汽油再次疯狂涨价,中国油价甚至高过了美国,如此怪事,在相关的官方媒体上也没有任何质疑之声。

批评监督是传媒的责任与义务

某些主流新闻单位之所以在重大新闻事件发生时失语,是因为“吃不准”,怕说错话受批评或惹麻烦,在报道或评论非正面事件或问题时,采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策略。这种指导思想还是广有市场的,所以近些年来在主要媒体上,批评监督的内容份量日益衰减,一再出现某媒体或某栏目靠批评与监督树立起品牌影响,然后却渐渐变为所谓正面宣传为主的表扬阵地,蜕化成了只会歌功颂德烘托气氛。比较突出的代表是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开始时靠尖锐批评报道树立了声誉,以至于成为很多告状人员眼中的半个青天衙门,后来却在不知不觉中消磨弱化了自己的锐气,几乎没有任何棱角与锋芒了。

在互联网的批评监督遍地开花已呈现出实际上无法控制的同时,享有官方体制内最高待遇的、处在大众传媒龙头老大位置的报纸,在批评监督方面却普遍乏善可陈。

在官本位体制内,新闻单位是与其他部门平行或平级的一个官办机构,如果批评监督,在负责人的层面上就要得罪所批评部门同级别的官员,而出于工作关系因公损私,在官场上就是犯傻,这样一想,新闻官就宁愿当和事佬,舆论监督的功能便被消解了,传媒不再是一种对不正义、丑恶或腐败现象的威慑力量。

新闻传播事业对人民群众是全心全意服务的,而对官僚与权势集团却应高高在上,不能被收买,不能被利诱,大众传媒不能成为从业人员谋私利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必须强调新闻传播事业的社会公器性质!

价值观要是非分明

行使好话语权,首先就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这体现在新闻报道与评论中,就是面对每天每时每刻发生的各种各样新闻事件,在进行报道与评论时,要立场鲜明、是非分明,不能人云亦云,不能有闻必录,单纯追求轰动效应,最后误导了公众。

在重大问题与事件上,由于近年来宣传领导部门已经在机制上设置了打招呼框架,新闻单位在规定动作范围内,基本可以保证不会犯大的错误或发出所谓不和谐音。而在自选动作以及表面上看起来不是什么大事的新闻中,却常有新闻从业人员不知不觉地误导舆论。

盘点近些年的舆论导向成绩与失误,关于“八荣八耻”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大,宣传效果表面化、形式化肯定是一大失误或不足,这造成了社会风气的持续败坏,没有扼制道德危机滑坡,世风每况愈下,演化出了三鹿奶粉事件、周老虎事件、石家庄团市委副书记假官案、南平屠童案、广西烟草局长日记案等一系丑闻。这些事件并不是孤立、偶然的,而是有着共同道德与心理背景的共生、丛生现象。

在性丑闻传播中,传媒的价值观倾向影响最大。今年4月,兽兽在北京车展上高调亮相,前一段时间流传网上的不雅视频成了她的广告,这次正如艳照门里的香港女星,在昆明等地重返娱乐舞台,竟然没有遭大众传媒耻笑与封杀,而是狗仔队如逐臭之蝇蜂拥而上,争相给这些丑闻的当事人东山再起的机会。从道理上固然不应从此堵死这些发生丑闻的人的事业道路,不过在娱乐界、模特界,年轻漂亮有气质的新星大有人在,为什么偏要为有不雅视频的女人捧场?当视频与图片中不堪的女主角照样又衣著光鲜地重新站在舞台上大出风头,成为镜头、录音机的聚焦点时,道德制约便成为一种可笑的负担。

大众传媒的报道与评论取舍标准体现了导向,舆论导向的核心是价值取向,而混淆是非、笑贫不笑娼的低俗趣味,是对社会的严重不负责任。这种舆论态度会助长社会上某些丑闻当事人的气焰,使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认为只要博得知名度,就意味着成功与出人头地,而不必在意是美名还是丑名。

评价体系要慎重严肃

新闻传播在新闻报道与评论中对各种人士的评价与态度,会对公众产生影响。绝大多数局外人,都只能通过传媒来认识名人或专家、权威。

例如,在报刊、电视与网络上如今常称易中天、蒙曼等人是学术明星。其实,这是非常不学术的失误差错,这些在电视上靠一档节目成名的人士,也许确实是从事学术工作的,但是他们的出名却并不是由于学术因素,而只是通俗电视节目制造明星的产物,他们赖以成名的表现也并不是学术行为,更非学术现象,只是知识普及与通俗娱乐而已,严格地讲并不比过去说书先生高明多少。所以,大众传媒给这些明星以学术桂冠,说明记者或评论员、主持人缺乏学术常识,只有可怜的半文盲才会把某些畅销书作家当成大师或学者。事实上,仅从他们的文章里错别字连篇,同时经常有不可原谅的常识性错误,以及在自己本专业里没有像样、有影响的著作或论文这两点,就可以对其学术水平下结论了。

行使话语权要考虑综合后果,不能只是出于功利主义的图省事、跟风或推波助澜。因为虽然只是一篇报道或评论,或者只是一个节目或镜头,但是大众传媒对某个人的介绍评价,会被公众视为权威看法奉之若神。这种情况积少成多,就会让社会的评价机制产生扭曲。尤其是电视节目,每天都会就各种事件或现象、问题邀请专业权威嘉宾来讨论、评点、分析,对全国性媒体或者是面向全国、专业标准在全国水平的媒体,选择邀请什么样的人出镜出场,就不再是简单的细节小事。

总体而言,这种频频出镜出场的专家权威,在全国性媒体上大致总是固定的那些人,记者、主持人、编导找熟脸,为了工作便利而举贤不避亲,使得北京的专家权威近水楼台先得月,而其他城市的专家权威难得有发言亮相的机会。谈世界军事问题就一定得是张召忠,谈治安便是王大卫,而在现实中,他们不见得代表着同行中最高成就与实力。新闻传播工作是为公众利益负责的事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下点功夫,研究一番,寻找到真正最适合的、代表着同一专业领域最权威的人选。■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特聘教授、河北大学媒介经济研究所所长,现任经济日报新闻研究部副主任)

高房价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论文范文第5篇:我国房产税试点的经济伦理意蕴

摘要:上海和重庆试行的房产税政策体现了公平正义、社会责任、义利关系的经济伦理意蕴。首先,房产税有利于降低房价,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公平正义;其次,房产税可以稳定我国各级政府的税收来源,使其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最后,通过房产税政策,有利于购房者形成理性的住房消费观,规范开发商的投机行为,杜绝各级政府权力寻租的发生。此外,社会法治环境的完善也是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诸多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房产税;公平正义;社会责任;义利关系;法治

中图分类号:F01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2)04003704

2007年以来,全国70个大中城市商品房价格持续上涨,到2010年,平均涨幅已高达6%~7%,加之通货膨胀的推波助澜,普通百姓的实际购买力持续下降。为了扼制各地房价快速飙升的局面,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限购及加大保障房投资建设的政策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强有力的宏观调控。2011年以来,我国各地房价逐步向理性回归。在中央采取的众多措施中,房产税的试行是其中最大的亮点。所谓房产税,是指税务机关对单位或个人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其保有环节开征的一种财产税。我国房产税试点工作始于上海和重庆。上海市于2011年1月27日印发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对在沪居民家庭在沪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沪居民家庭在沪新购的住房征收0.6%或0.4%的房产税,计税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的七成为缴纳依据。重庆市也于同日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办法规定,此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重庆主城九区内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渝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在0.5%~1.2%间浮动。上海和重庆开展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在全国普及积累了经验,其意义不仅在于它反映了政府旨在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市场价格和经济主体行为意图的目的,而且征税过程蕴含的丰富经济伦理思想也能进一步促进改革观念深入人心,使各市场参与主体的自律意识逐步增强。

一、公平正义:我国房产税试点的

基本立足点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给人应得,就是一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公平正义是一个规则体系,是一个由对人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予以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以及由社会调剂的规则共同组成的规则体系。理论上讲,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由人性(需要)原则、普遍发展原则、动机与效果相一致(的评价)原则构成。其中,人性原则是基础,普遍发展原则是表现形式,动机与效果相一致原则是结果,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共同推动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建立。然而,现存的制度存在着不合理的缺陷,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往往表现为相背离的状态,但在没有可替代制度或组织出现的情况下,只要社会绝大多数人尚接受该制度,那么人们在该制度面前就是相对平等的,就是人们自觉的历史的要求,就是一种历史的公平。马克思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1]这就是说,“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2]公平正义是判断一项制度或政策是否有价值和意义的客观准则,而效率则是验证公平正义最客观的标准,其核心内涵在于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公平正义与效率的统一就在于其是否能将经济个体的创新性与活力性相统一。

虽然我国试行房产税的制度未必会产生当初所设想的政策效果,但在没有可替代制度存在的情况下,该项政策仍然是合理的,仍然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经济伦理用意而被广大民众所接受。其原因在于,据测算,当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红线,达到了0.5以上,其中房地产投机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诱因。如果放任房地产业投机过大,就会积累较高的房地产泡沫和金融风险,导致经济危机。更为严重的是,这将进一步推助贫富差距的扩大,造成公平正义的缺失,加剧社会矛盾,威胁社会稳定。而房产税的征收是在房屋的保有环节进行的,其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市场评估价值,对地面所有不动产进行全面征税,并设置几档累进税率,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一定面积的免税额度,其目的就在于缩小贫富差距。它的开征,对社会福利保障总体水平具有明显的提升效应,通过增加投机炒房者的持有成本,达到了减少投机性囤房,增加住房供给量的目的,配合保障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将会有效增加房屋的供给数量,降低房价大幅上涨的动力,其深层次的经济伦理意义在于,通过税款调节房地产市场价格,并以社会救助、住房补贴、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减轻高房价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压力,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扭转社会财富向少数投资房产的富人手中流动的目的,进而缩小贫富差距,公平分配税收负担,做到居者有其屋,实现社会应有的公平正义。

房产税的试行,不仅是对普通居民基本生存权利给予了保证,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按社会贡献及社会调剂的作用。尽管现存的房产税征收制度存在着不合理的缺陷,但其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仍然对于解决我国房地产业出现的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首先,我国房产税从征收到分配环节的不断完善应进一步体现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从制度的源头设计上贯穿公平正义的伦理意义,使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够切身地感受到改革开放以来房地产业带给人民的巨大变化,达到既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也不断使公平正义深入人心的目的。其次,要加强对公平正义的伦理教育力度,使房地产各市场参与主体明确其真正内涵,提高自律能力,使我国房地产业更好地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二、培育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

我国房产税试点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既是宏观调控和权力的主体,又是公共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因此,它首要的道德及社会责任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公共性决定了地方政府不能将物与物之间的经济行为作为其追求的目标,而应体现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利益及经济伦理关系,这需要有效地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市场是流通领域本身的总表现”[3]此外,“根据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论述,政府的职能主要有三项:第一,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第二,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负与压迫,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第三,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4]因此,尊重市场规律,增强其社会理性是对地方政府行为提出的首要的基本问题。具体来讲,地方政府的职能就是以全社会的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市场秩序,发展公共产品和设施,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等等。然而,地方政府部门的公共性容易与社会其他经济部门产生利益上的矛盾,其从业人员利用公权力对自身利益不正当的追求也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形成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一致。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的缺陷,首先表现在其职能超出应调节和控制的范围,即“越位”现象严重,地方政府违反经济运作规律,频频使用行政手段直接插手经济活动,致使市场自动调节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这严重地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其次是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现象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公共利益在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下大打折扣,甚至被忽视。总之,造成地方政府对社会责任不作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各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工作人员严重缺乏道德自律,其权力与利益的相关性导致了对社会应有的责任意识的缺失,而市场监管的缺失又导致了市场秩序的混乱,这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优势的有效发挥。

我国房价2007年~2010年持续、大幅度、普遍的上涨,充分地说明各级地方政府社会责任的缺失。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本应是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通过财政及货币手段,维持合理的房价,大力发展保障性及公共租赁性住房,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需要,并对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屋投机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然而,事实上,各级政府却出于本部门利益的需要,其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过度干预”,即通过土地财政来积累资金。公众享受廉价住房的权利不得不让位于各级政府的“私人利益”,这一方面导致了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调节的失灵;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在所谓的“调控房地产措施”的旗帜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变相地增加了土地的供应成本,造成了各地房价居高不下。我国此次试行房产税的经济伦理意蕴,就在于使地方政府通过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各项执行程序都透明化的前提下,达到既有利于税负公平,防止偷逃税款的行为发生,也有利于稳定地方政府收入来源,提高地方政府的资金使用效率,使其有效地为辖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也会在资金约束的背景下得到提高,这也是我国试行房产税所蕴含的经济伦理的重要内容。

培育各级地方政府社会责任的难点,在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由于财权与事权的不统一,地方政府往往出于眼前利益的考虑和创造“政绩”的需要,特别是与腐败现象直接联系(权钱交易),造成了相当部分的地方政府不执行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不维护统一市场秩序,却致力于通过行政手段与地方企业联手“分享”公众本应享有的权利,如过分放任房价上涨使地方政府可以依靠土地财政来增加收入,而高房价的代价却让公众来承担。因此,地方政府社会责任的提高需要首先树立正确的经济伦理理念,即政府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切实履行其宏观调控的职能,使调控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其次,还必须做到精简、高效、廉洁、公正。因为这不仅是中国市场化进程的迫切要求,更是地方政府承担社会责任所必备的伦理理念。具体来讲,地方政府首先要把立法、执法和守法统一起来,为建立信用经济和维护信用经济服务,为打造信用政府服务;其次,地方政府官员要强化信用意识,培育自律精神,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只有严格自律,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意识,才能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明析各方义利关系:

我国房产税试点的价值取向追求利益是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并不代表道德利益的丧失。利与义的根本分界在于利益的内容,符合道德要求的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道德价值。库柏认为:“符合道德的行为是不可能在孤立的情况下形成并得以有效维持的。”[5]利益与道德不仅不是对立的,而且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道德是利益表现。在经济活动中,任何市场主体所追求的义并不是空洞无物的,并不是反对一切利而存在的。义所反对和约束的是不正当的、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损人利益已的、靠钻法律空子和不道德手段获得的利益。利益最大化虽然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追求的目标,但这个目标并不一定符合经济伦理的要求。因为经济学假设市场中的自然人都是典型的“经济人”,即以利益最大化为其追求唯一目标,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自然人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不可能不受社会伦理道德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经济与道德行为的互利的价值内涵既有重合的方面,也有相左的方面,这些相左方面的价值内涵导致了经济利益的实现与道德利益相冲突,表现在义与利的冲突。具体来讲,首先,经济行为的利他是结果的利他,而动机仍然是利已的,这并不能保证结果永远是利他的。然而,道德行为的利他不仅是结果的利他,而且动机也是利他的。其次,经济行为的互利是从经济主体的现实需要出发的,它并不能保证长远的互利结果,即使满足现实需要经济行为有可能也是非道德的,如私自贩卖武器。道德行为的互利不仅要求互利行为符合现实的需要,而且也要符合其长远利益,并且这种互利始终不能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义与利的冲突是义与不义之利的冲突,而义与利的协调则是义对正当利的促进。

我国试行房产税的目的,就是要明析房地产市场各参与主体即各地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的价值取向,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义利关系。首先,房地产税通过对单位或个人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其保有环节开征财产税来调节购房者的价值取向。房产税的施行增加了购房者的购房成本,在其购房过程中应有的“义”就表现在应按照个人拥有的实际房产面积来申报纳税,任何隐瞒申报信息的行为不仅将会受到处罚,而且也对调节整个房价产生不良影响。购房者通过交纳房产税拥有获得来自开发商以及政府更好的服务的权利。购房者义利关系的明确有利于其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观,这也是房产税试行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其次,房产税的施行对开发商也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房产税增加了开发商的成本负担,其资金链条更加趋紧,相应地也提高了整个行业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开发商通过房产税政策的调节获得了相对成熟的市场,大量理性的住房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出现,也将为房地产开发商带来更多的商机和更丰厚的利润。最后,地方政府施行房产税政策也最终体现在义利关系的协调方面。这一方面为破解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财政的难题。中央试行房产税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开辟地方政府的另一税收来源,摆脱各地以土地养政府的生存方式,稳定的税收来源是各地政府应有之“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收取房产税后要将与其相符的社会责任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符合其应有之“义”,如通过税收更好调控当地房地产市场,使房价保持在理性的区间内;加大对保障性住房转移支付的力度;提高各地物业等方面的管理水平等。因此,房地产市场各参与主体义利关系的明确将有助于培育自律意识,使市场活动在各自法定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内行事,大大减少权力寻租、垄断、不公平等现象的发生,保证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当“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也提出,“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因此,将定期、不定期教育与不断完善的奖惩机制相结合,提高市场经济各参与主体的义利观念,使其认识到利益的正当性原则,认识到在责任优先的前提下只有当个人或组织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统一时才是正当、合理的,也才能得到法律与道德的支持。

四、结语

尽管现阶段我国社会各界对试行房产税政策还仍然存在诸多疑惑或担忧,但通过房产税所折射出的经济伦理意义却是明确而清晰的。可以说,无论是公平正义还是政府社会责任或是正确的义利观,都需具备健全的外部条件做支撑,这个外部条件就是法治。法治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自由、平等的保障,是对制度公正性及有效性的根本支持,而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则是其中最重要内容。社会的法治精神就是指社会成员,包括立法、执法者们对法律的推崇和恪守法律的自觉,法治的有效性及法律的权威性都与这种自觉程度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法治精神要求人们普遍地把遵守法律作为自身利益的根本要求,作为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作为自身内在需要和满足条件,更好地履行自已应尽的义务。只有人们普遍具备了良好的法治精神才能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创造主观条件,而法治社会的形成将进一步为实现人们的民主、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提供制度保障,才能够使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诸多市场健康而持续地发展,人民也才能真正分享到改革开放带来的丰厚成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4.

[2][美]穆蒂莫・艾德勒.六大观念[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170-17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309.

[4]亚当・斯密.国富论[M].严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5-30.

[5][美]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56.

高房价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论文范文第6篇:民意有害论与民意恐惧症

【摘要】有人惧怕、憎恨和歪曲民意,不知顺乎民意、兴亡有道的真理。民意作为人民的整体意志,体现为公共事务的天则,因为它是人民历史决定作用的产物。民意借助传媒迅速形成,影响力的“乘积”势如破竹;尊重民意,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成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动力。民意的刚性,使任何违背、抵制民意的人都要。

【关键词】民意有害论;民意的真解;民意的真理性;民意的刚性

时下,有学者指出:“近年来,惧怕民意、厌恶民意甚至憎恨民意的思潮,在潜滋暗长,值得深思。”[1]这种思潮之所以形成,是因为有些人认为,“民意有时表现出盲目、冲动和反理性的特征,这是由群体心理的特性决定的……群体容易受到极端主义者的煽动而变得群情鼎沸,失去理性和耐心,群体一旦有了一定信仰和意见,往往固执己见”[1]。有专家将民主测评中某些部门和个人的表现称为“民意恐惧症”,“他们对可能出现的评价心知肚明,担心丢面子甚至影响个人升迁”[2],将民意视为固执己见、践踏理性,不可低估其危害,甚至提出“虚假民意、少数民意、正确民意与错误民意”种种概念,将“民意”亵渎为一个贬义词。

一、对民意内涵的玄解

古今中外,几乎所有思想家都赋予民意神圣开悟的身价,大有“顺之则昌,逆之则亡”的力量。孟子说:“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这就是流传千古的格言“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由来。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说:“民主政府是建立在民意基础上的。”顺乎民意,兴亡有道,是亘古不变的真理。离开这一理念界定民意,民意就什么都不是,只是界定者手中捏来捏去的泥团。

《零点调查:民意测验的方法与经验》一书中说:“民众分左中右,民意中也有某些情绪性,甚至公众狂热。就民意本身而言,很多人在许多问题上采取自然的保守态度,原因在于一些很先进的东西,人们了解得很少;而在另外一些事情上,人们的态度又会很宽容,因为人们只是假设问题而不是真正面对问题;在某些问题上,态度与行为可能完全矛盾。民意取向也会造成某些简单的多数意志决定,而少数人的权利往往会得不到足够的尊重。”这一阐释把真理和谬论搅和在一起,统统推进垃圾坑。的确,民众中有左中右,一部分民众有时狂热,时有态度保守,但这和民意有什么关系?部分民众不等于民意,民意从来不会狂热,更不会保守,如果民意狂热、保守,为什么制定公共政策要尊重民意?得民心者得天下不就成了谬论吗?

还有文章说:“民意应当具有类型的多元性特征,即存在自然人之民意、法人之民意以及协会、组织、团体等非法人之组织之民意。应当具有数量上的不确定性特征,即应当存在全部民意、少数民意、多数民意和个体民意之分。”基于这一分析,文章得出结论:“民意指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针对特定时间内的特定议题的主观意愿和态度。”[3]以此而论,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是民意,某个协会、团体的意见也是民意,那么公共政策符合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就是尊重民意了,能说得通吗?任何不得人心的组织或政府都有少数人的支持,能说它们有民意基础吗?在市场民调中,许多质量差的商品也有个别人评价很好,是否等于得到民意的好评?这种玄解的荒谬不攻自破。

历来人们就意识到民意的神圣和崇高,推崇民意的“贤良智能”“深谋远虑”,因为“全体人民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4]。所以管子说“为政不可怨民心,伤民意”[5]。指责民意狂热浮躁、包藏私怨、群体极化以及之类,同两三千年前思想家对民意的虔诚尊重相比,纯属斥民微贱之论。民国时期的革命者朱执信曾说:“有主义之人民意志也,即所谓民意。”[6]“民意是人民意识、愿望和意志的总和,作为全体人民的整体意志,是舆论这一意识现象的主体部分。”[7]在今天,民意的愿望就是追求安定幸福和公平正义,这和部分民众偶发的狂热和非理性,完全风马牛不相及。

民意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只有在自由、宽松的民主环境中才能形成和张扬,如果压迫、打击民意,不让人民说真话,民意就会隐蔽起来。对民意的个体施加威逼,群众只能用“道路以目”发泄愤慨,但他们心中的公意并没有改变,时刻都在寻找时机进行公开斗争。时机一旦成熟,人民就会众志成城打倒压迫者,这是民意刚性的表现。一位中央领导曾说:“群众最可敬,群众最可爱,群众最可怜,群众最可畏……说‘最可畏’,是说真把他们得罪发怒了,不管什么人都得。”[8]针对政绩工程曾指出:“事实证明,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能够满足你一时的虚荣心,最终会因失了民心而让你颜面尽失。相反,如果能够扎扎实实抓好基层,打好基础,反而会因为民意的助推,让你取得更大成绩。”[9]怠慢民意,得罪民意,就犯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大忌,就此而论,对民意抱有恐惧感和敬畏意识并非坏事。

二、民意究竟是什么

民意这个概念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内涵,因为在斗争激烈的革命年代与和平发展时期,人民有截然不同的追求,这在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俄国两次革命(1905年和1917年)和我国民主革命之中及前后,都有明显的表现。在战争与动荡年代,通过访谈和绝大多数民众公开支持什么,民意就明白无误地彰显出来。在和平发展时期,民意在公共事务和市场领域发挥导向作用,能在更大空间以至在全国通过民调来把握。所以今天可以对民意给出一个宽泛的定义,这就是:民意是大多数民众对有关自身利益问题、消费或其他评价取向形成的一致意见,又称民心、公意、公共舆论、公论等。它分布在县区以上的社会范围,能被民意测验的量化(60%以上)所证实。①作为大多数民众的共同意见,民意的态度与行为是自显的,具有人数、强度和稳定性的最大比率。

20世纪初德国哲学与历史学家H.欧恩肯认为,民意有以下特征:“任何一个试图把握和控制住它(民意)的人都会马上发现它正在对付一个多变的家伙,一个以上千种方式显现且并不模糊、一个无力的同时又有着惊人的影响力的、一个用数不尽的方式显示自身存在的、一个总是设法在我们认为已经控制了它的那一刻逃脱我们的掌控的创造物……”[10]这就是说,民意不是由哪个人定性的,说哪种意见是民意或不是民意。民意是由自我“显现自身的存在”,由人民自己来说明,只能通过民调取得大体的数据(60%以上的人数量)来确定。

社会舆论包括民意、众意与群意,都以某种“定量状态”存在,尽管我们只能感到它们的模糊数量。R.H.高尔特指出:“如同我们构思的那样,舆论是一个由众多或多或少成熟的意见集合而构成的特定合量。”[11]这种“特定合量”无法精确测试,在民调中通常用百分比来量化。比如关于某个城市的公共政策问题,在各区县都能听到各种不同意见,每种意见的主体如果没有超过60%的人口比例,多处于25%以上的人口量,就是众意。如果有一种意见占有60%以上的人口,就是民意。众意具有多元性,在多个众意中必定有远离真理的谬见,也有正确的意见,衡量正确与谬误的主要标准看它是绝大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主张,这要由科学的民调给出答案。

有关公共利益问题,众意主体人数越多,表明功利倾向符合更多人的愿望,就可能更接近真理。最大的众意具有50%~60%的人口量,已接近民意,要比较少的众意包含更多、更大的智慧和合理性,这样的众意经过一定时间的纠错和见解融合,最终形成占60%以上人口量的民意(公意)。民意一旦形成,成为公共利益及其人民整体意志的反映,其见解自然是公正和适当的。正如卢梭所说,“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而众意“就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包括个体的意志和团体的意志”,“公意与众意经常有很大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偏向于平等”[12]。民意指向的不是学术、专业或其他公民不熟悉的问题,而是对公共利益及其公共事务的看法。对人民的切身利益,只有人民自己最熟知,最能做出真实、恰当的判断。市场调查和各种全民性评优活动,都和民众的切身利益或社会的公序良俗有关,大多数民众的评价富有公正性。

此外,群体舆论常被媒体和研究者所忽视,甚至把它同民意混为一谈。在某个具体场合(如街道上、大楼前、广场、会议室等)持有相同意见的群体聚议交谈,甚至久久不愿离去,正是群体舆论的表征,简称群意。群体舆论经常出现在各处,参与者大多相识已久、情绪相融,有时倾诉真言无所顾忌。某些群体一旦遇到异常事件或受到异常信息的刺激,可能产生攻击行为。所谓“民众狂热、没有理性”恐怕指的是这种群体舆论,它和民意完全是两回事。

民意涉及的是民众的共同生活、生产和社会管理问题,大多数民众对这类问题能够迅速作出明智的判断,因为它是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有充分的根据。德国思想家加尔夫指出:“民意是国家的大多数公民,对所了解的事件反省后做出的判断,并形成多数人的共识。”这使民意不仅是理性的,而且是冷静、沉着并富有责任感的。大多数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一旦受到尊重,他们绝不会诉诸狂热举动,只有少数无理取闹者才有极端行为。如果民众不知情,或对他们隐瞒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欺骗他们,实施愚民政策,首先引发部分民众的错误反应,形成若干充满偏见的众意。当事实真相一步步暴露出来,便形成发出正义呼声的民意。

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历史上,民意从来没有压制过少数人的意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而不是压制;反之,让多数人服从少数人利益,才真正背离理性,践踏真理。历史上一切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及近、现代的一系列革命,都是由于这个根本问题没有正确解决而出现的。民主社会中的多数人统治,允许少数人发表和保留不同意见,因为民意的数量优势使少数人丧失了颠覆真理的力量,不会恐惧任何不同意见。

民意并不排斥真理在少数人手里,少数人甚至个人一旦发现、掌握了真理,并公开发表他们的主张,就会被多数人响应,迅速形成民意。科学的民意测验正是把真理的要点写进问卷,通过对民众的抽样调查摄取民意数据,再通过传媒的报道在几天内就能推动民意的形成。如果民意测验被人做了手脚,制造“假”民意,不是民意出了问题,而是民意测验纵的结果。在民意形成初期,大众传媒对其连续反应,民意就会迅速蔓延,出现势如破竹的声势。传媒对民意的传播有“放大乘积”的优势,大体以人际传播万倍的速度扩展。媒体收受率一般是以一个时间单元/3万~5万人的效率展示民意②,而人际传播在同样的时间单元只能达到三五个人,所以传媒历来被称为民意的载体和舆论工具。

三、尊重民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民意呈现出人心所向的社会洪流,因为人民分布在全国、全省、全市各地,以全方位的实践和认识揭示环境的状态和变动,什么该做和不该做,政府的政策是否解决实际问题,广大民众心里一清二楚。农民最知道如何种田,市民对城市的优美宜居有深刻的理解,如果高高在上的干部们按自己的意志指挥农民种地,不深入市民调查要求整个城区高楼林立、填湖毁树,改变城市生态,民意就要责难。这种违反民意的忤逆过去和现在都发生过。官员们,哪怕是最伟大的人物有时也会思绪迷离、性情冲动,对真实世界产生幻觉。当前解决分配不公、决策不民主这类问题,政府的治理能力显得捉襟见肘,关键在于没有虚心问政于民。正如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13]

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他们对社会是非问题有敏锐的察觉,这不仅因为大多数人追求真善美、厌恶假丑恶,还因为任何错误的公共政策最先给老百姓造成损失和挫折,他们首先尝到苦头,随之就以街谈巷议或在大众传媒,特别是网络上发出横议。这一过程一方面沿着亿万人民的“主—客”(主观反思与客观实践探索)两极运动,同时他们又随时交换各自的看法,在全社会的“主—主”横向交流中消除认识误差,产生了客观、公正和全面的共识。

因此,民意没有错误和正确之分,更不存在少数民意和多数民意,它就是绝大多数民众提出的符合天道法理的正义要求。回顾30余年改革开放的辉煌历史,没有一项惠及全民和国家利益的重大政策不是来自民意:20世纪70年代末各地老百姓强烈要求个体经商自由;广大农民提出分田到户的诉求;当国有资产出现严重流失时,工人们纷纷上书、呼吁人大立法保护公共财产,传媒多次报道这种强烈呼声;不正之风刚一露头以至腐败肆虐,始终遭到全国人民的谴责;广大群众最先对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悬殊表示愤慨;各地群众,特别是低收入民众在2007年就对高房价屡屡表达不满;公款吃喝、公款与公车旅游一出现,就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各地先后发生过掀翻餐桌的事件……这能说老百姓狂热、没有理性吗?

中央倾听民意,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惠民政策和改革措施:鼓励城乡居民经商办企业,并给予法律保障;制定、颁布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以至废除一切农业税负;许多城市先后公布停止出售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源性开发实行公开拍卖;中央在要求各地遏制房价的同时推行棚户区改造、建设保障房政策;2010年国务院宣布逐年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逐步推行和完善全民医保、社保;新一届政府加大反腐力度,“苍蝇老虎”一齐打,严查高官要案,果断反映人民的意志。尊重民意,政府的治理能力不断提高,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

到民意中寻求智慧和力量,是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做好工作的前提。但民意是公民的朴素意识,仅仅指出制定公共政策的方向,远不是系统的方针政策和方案。具体的决策方案,最终要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制定。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与周密的大政方针,把民意的要求系统化、理论化与条例化,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正如指出的:“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我们的力量的源泉。改革开放之所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积极参与,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一开始就使改革开放事业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没有人民支持和参与,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无论遇到任何困难和挑战,只要有人民支持和参与,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就没有越不过的坎。”民意的历史决定作用,构成一切社会改革的动力,改革只有给人民带来实际利益,国家的政治经济才能平稳、健康地发展。

注 释:

①这个定义比过去我所下的定义略有补充,以往我对民意的界定偏重于政治生活领域。参见刘建明:《当代舆论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79;《舆论传播》,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101;《社会舆论原理》,华夏出版社,2002:122;《舆论学概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107。

②根据收视与阅读率调查,一个百万人口的城市电视新闻节目的收视时间单元为15~30分钟,其收视率一般为2%左右,首播中约有1万~3万人收看;一份报纸到达读者的时间单元为1天,在百万人口城市中大体售出4万~5万份左右,去掉百万以下人口城市的误差,每天最初有3万~5万名读者。大众传媒对于人际传播具有1×10000的乘积效应。这是个模糊性的概率统计。

参考文献:

[1]张伯晋.警惕虚假民意充斥网络[N].检察日报,2012-07-26.

[2]刘戈.攻克“民意恐惧症”[N].成都商报,2004-07-21.

[3]李昌昊.民意概念之检讨及其价值探寻[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9(1).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43、163.

[5]管子·臣乘马篇[M]//.管子全译(下)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

[6]朱执信集(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377.

[7]刘建明.当代中国舆论形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40.

[8]思想吹风[J].,半月谈·内部版,1991(5).

[9]秦恨海.做到说的“三下”,才可能政绩上,民意也上![EB/OL].新华网,2008-05-13.

[10]Glasser,T.L.etal,(1996)Public Opinion and the Communication of Consent,Guilford Publication,236.

[11]Gault,R.H.(1923)Social Pshchology:The Bases of Behavior Called Social,Holt Co.,177.

[1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4、32、33.

[13].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J].求是,2014(1).

(作者为清华大学教授)

编校:张红玲

高房价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论文范文第7篇:不动产登记的真正意义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承担。本文从不动产登记的原因、目的、步骤,以及实施不动产登记对楼市和当前反腐形式下的影响,对房地产税征收的铺垫等几个方面来阐述不动产登记的真正意义。

【关键词】不动产 统一登记 财产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承担。

2014年1月11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新职能。建立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我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当前,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要逐个落实到。重点是作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顶层设计,制度安排。

“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附属物,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被作为一种物权公示手段。

在此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极不统―,国土部门管理土地,住建部门登记房屋,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矿产、森林资源也“各有其主”,多头管理,混乱从生。因此在国土资源部明确表态之前,由一个新的行政机构负担所有不动产权属情况的登记工作,就已经是学界普遍支持的建议。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表示,建立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我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

当前全国各地不动产登记十分混乱,这一点在房地产登记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少地方,房屋买卖要求购房人分别去国土部门和房产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流程十分繁琐,付出成本巨大。更重要的是由于房屋信息数据不健全,市场公布的数据五花八门,导致决策者无法出台准确有效的调控政策,购房者也经常受数据误导,从而做出错误的买房决定。国务院此次下大决心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相信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很明显,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旦落地,相当于给楼市投入一枚重磅炸弹,影响十分重大。首先最重要一点就是不动产登记有可能拉低房价。知名开发商潘石屹就在不同场合提出,一旦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房价就会立马下降。他的观点虽然武断,但代表了大部分人的想法,他们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打击高房价和投资客的高手。登记制度落地,那些持有多套房产的“房姐、房叔”们就会抛售房产,起到遏制需求、改善供给矛盾的作用,从而缓解或推动房价下跌。

其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为房地产税征收铺路,为楼市长效调控打下坚实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但房地产税落地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两者密切相关,后者是前者的技术准备和必要的支撑条件。全国有多少房产,被多少人买了不搞清楚的话,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税率就无法确定。因此房地产税立法和征收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必须建立完善,以便摸清全国住房“家底”,使得房地产税能够有的放矢。

第三,在全民反腐的年代,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被视为反腐利器。由于制度长期缺位,让不法之徒钻了漏洞,通过房产赚取大量财富,比如有地方官员利用职权将数十套经适房划归子女名下。在房价高涨的年代,房子成为腐败官员藏匿财产的最佳道具。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通过“阳光疗法”,将贪财者的不法财产公布于众,为反腐败工作增添一个强有力的助手,这也是社会各界呼吁不动产登记制度尽快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

降低房价、为房地产税铺路、打击腐败都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大使命,但该制度的最核心意义并非如此。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统一不动产登记首先遵循的是不动产的自然规律和国际通行做法,除此之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克服现行不动产分散登记的弊端,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保证交易安全,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

遵循了不动产的自然规律和国际通行做法。房屋和土地、林草与土地本来就是一体的,是不可分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统一登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由一个部门负责领土范围内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为此,《决定》要求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上,“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古语云“有恒产者有恒心”,登记的本质目的就是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公示,从而达到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目的。以前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登记,导致不同不动产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众多矛盾和纠纷。另外由于各部门的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导致重登、漏登现象发生,造成了大量登记错误。统一登记后,可以减少甚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更好地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

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多个部门都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个部门都配备一套专门的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等,国家不仅为此多支付很多人力物力成本,而且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容易导致部门间的争权夺利或者扯皮推诿,降低行政办事效率,甚至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将房屋、林地、草原、土地以及海域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从而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4个不同的证件:住房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要到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的土地要到农业部门办理耕地承包证,栽种的树木要到林业部门办理集体林权证。城市居民和企业则最少要办两个证:要到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各种证书满天飞,不仅增加了人民群众办证的不便,而且增加了其时间和资金成本。统一登记之后,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负担。

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原来由于房地分别登记,导致房屋和土地分离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权利人办理登记不方便,而且交易相对人查询登记资料不容易,了解交易标的权利状况很困难。在房地产抵押时,要分别到住建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实践中利用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时有发生。统一登记之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高房价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论文范文第8篇:浅析房屋质量投诉问题的处理和机制的完善

摘要:房屋是人们目前最大的消费品,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为维护自己权益和利益,投诉维权为目前最主要的处理方式,因此质量问题投诉处理将是我们一项长期的工作。本文通过对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投诉问题处理的方法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提出几点个人对机制完善的建议,为以后进一步做好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房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统筹规划的实施,城市化进程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人口对住房的需求都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建筑作为特殊商品,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它的质量好坏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工程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房屋质量问题凸现,房屋质量投诉逐年增加,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也给社会留下诸多不良影响。面对房屋质量投诉问题,需要我们质量监督部门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和不断完善的机制,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本人根据地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经验,提出一些个人看法和对策,仅供大家参考。

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

1.建设施工环节

首先,建筑工程施工都存在各不同人员参与操作和管理,建筑结构体量大,施工周期长,操作场地临时,手工操作技能、作业环境、建筑材料各异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出现房屋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原因。其次,部分开发商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在高房价的前提下一再压低成本,省去屋面防水和填充墙砌体结合处的防渗漏等分项工程“甩项”。因此,这些屋面、卫生间、窗户、外墙渗漏问题成为投诉的高发点。再次,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有些新工艺、新技术没做充分注释,对设计阶段性没考虑周全,留下使用功能的隐患,使得施工方对施工过程对图纸理解不够,未按规范操作,引起质量出现问题。对这类问题监理单位管理疏忽,管理人员未对违反设计施工提出异议,把关不严,导致工程留下质量缺陷。

2.检测验收环节

房屋竣工验收必须通过参建的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以及政府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抽查,承担责任主体各不相同,主要综合检测房屋质量能否满足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使用功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及环保等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特性的总和。所有可以理解,通过检测验收的质量合格房屋依然可能存在房屋质量问题,按重要性程序有严重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之分。因此,在建设中,若工程分部或分项出现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称为工程质量缺陷。在受理质量投诉的问题时,可以按照投诉问题的不同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和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致命缺陷。而由于质量缺陷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事件称为房屋质量事故。

3.交付使用环节

首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多数为露天作业,甚至是昼夜轮流进行,受温度和湿度等气候环境影响较大,竣工交付后,随着时间的延长,人为使用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建筑材料出现干缩、变形,导致墙体温度裂缝,如屋面、厨卫间、外墙面渗漏等使用功能缺陷,现浇板裂缝结构性缺陷,墙体空鼓,墙皮脱落等。所以,这类的房屋质量问题在季节替的时候被显现出来,投诉也会越来越多。其次,一些业主对房屋的使用不当,对房屋室内装修未经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私自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如在没有做防水处理的房间或阳台增加卫生间致使楼下住户漏水、扩大门窗致使楼上住户墙体开裂等。

房屋质量投诉问题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一)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的原则

1.合理合法的原则。在受理质量问题投诉过程中,监督机构必须依据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责任,树立服务意识,程序和制度条例公开公示,严格执行投诉处理的各项规定,对处理的问题发挥督促、协调作用。

2、实事求是的原则。作为房屋质量投诉受理部门,除了需要我们有一系列法规条例外,还需要我们有着专业有素的办事人员,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应做到有耐心倾听,认真回答,不能不讲政策、不分是非、不做落实,对反映的问题直接向投诉人给出结论性意见等,切忌使自己的工作越位。设立专人接待窗口,确定承办人,实事求是的把投诉问题及意见反映到质量投诉登记表上,并让投诉人充分了解投诉受理的程序和办理过程,以稳定投诉者不安焦躁的情绪。

(二)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方法

对房屋质量问题投诉应对不同类型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下面就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做一介绍:

1、保修期外的房屋投诉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对房屋使用项目已经超过了使用保修期,将不属于监督机构受理投诉的范围,这类投诉需要我们一方面向投诉人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另一方面引导投诉人正确的处理方法及其他反映问题的渠道。如投诉的质量问题不涉及结构安全时,建议住户应当自行修缮或按照物业委托的合同由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但涉及到结构安全的问题,给投诉人造成经济损失并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的,监管部门只能在中间起协调作用,召集有关当事方进行协商处理。达不成协议的,投诉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2、保修期内的房屋投诉

目前从接待投诉的情况看,大部分投诉者都是怀着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希望解决问题的,有的是带着问题来咨询的,也有极少数的人无理取闹的,借小问题索要大赔偿的等等。而质量问题涉及诸多因素,所以解决投诉问题的方法也不经相同。按照有关投诉问题处理程序,对房屋质量存在缺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缺陷,由房屋工程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向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书,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涉及结构安全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的,应采取强制性措施,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确定处理方案,妥善进行维修处理;对技术复杂、处理难度大、危及主体安全的致命质量缺陷,除进行检测外,召开或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会,由原设计单位和专家组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工程安全;对一些要求过高或态度蛮横的投诉人,如要求较大额度的经济赔偿的投诉人,应耐心做好工作,以信任和理解化解矛盾,督促责任单位限期处理,力求解决问题,把对社会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完善房屋质量投诉管理机制的对策

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狠抓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归纳质量投诉问题存在的可能,针对共性的质量问题,需要从建设施工环节源头抓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的因素是主要因素,所有必须从人抓起,各质、安监站与相关人员上下层层签订《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把关,对履行责任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把建设中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考核,标本兼治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建立信息化条件下对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

在工作中,除需要我们不断夯实我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外,还需要能够接受行业以外社会舆论的考验。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媒体作为新闻传播机构对人们起着非常大的引导作用,因此,我们应引导企业提高他们的信用意识和建立健全信用机制,切实做到建设单位应尽的责任。对违规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给予曝光及通报批评,严重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给予惩处。

完善现有制度,积极探索和其它推行实用的有效措施

根据省质监总站及市局的质安监督工作的任务和重点,结合工作实际,一方面强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以及工程保修制度,完善了《投诉处理流程》、《项目质量责任书》、《监理质量安全责任书》等,同时还对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进一步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并试推行保障房质量终身责任制和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等举措。

结语

综上所述,房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工作,也是社会各界尤其是投诉人关注的焦点,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和监管部门以满腔的热情和强烈的责任感来认真对待这项工作,不断完善不断进步,依法依规开展质量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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